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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在江苏省太仓市
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
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7月1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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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太仓市经
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3,841,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5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8,631,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837%,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10,18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401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投资BOPP胶带涂布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53,841,0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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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投资OCA涂布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53,841,0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投资供胶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53,841,0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投资功能性胶带项目的议案》;
    同意53,841,0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投资精密离型膜项目的议案》;
    同意53,841,0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投资偏光片保护膜项目的议案》。
    同意53,841,0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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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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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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