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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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
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
细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金闯先生、施蓉
女士、高红兵先生、张恒先生、郑志平先生、吴江先生。
经审议,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经审查,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之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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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龚菊明先生、赵增
耀先生、赵蓓女士。
经审议,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经审查,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
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
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2020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拟增加2020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增加15亿元的担保
额度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财务预算,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持续和健康发
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新增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
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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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申请增加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先生及其配偶施蓉女士为公司及斯迪克江苏向银
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
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
述关联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
业务发展。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额度内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额度内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前
述额度可自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循环使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