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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0-10-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斯
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
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担保概述

    近年来,公司加速发展、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融资需

求,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0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

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斯迪克新型

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江苏”)增加 2020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

融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其

中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此额度内由公司及斯迪克江

苏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综合授信及贷款申请。

    为解决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金闯先生及施蓉女士拟对公司及斯迪克江苏 2020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

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并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方式与期限以公司及斯迪克江

                                    1
苏根据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斯迪克江苏 2020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

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自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担保事宜构成关联
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方式
与期限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金闯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施蓉女士为公司董事。金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4.83%
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市
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2.47%的股份;施蓉女士直
接持有公司 5.68%的股份,金闯、施蓉夫妇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42.98%的
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依据
    上述额度内的担保事项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五、本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闯先生及施蓉女士除为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担保及发放薪酬外,未与公司
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先生及其配偶施蓉女士拟为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
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上述担
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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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增加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金闯先生及其配偶施蓉女士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

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

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金闯先生及施蓉女士回避该事

项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闯先生及施蓉女士拟为公司及斯
迪克江苏 2020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不仅解决了公司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担保
问题,以实际行动支持公司的持续发展,而且被担保方免于支付担保费用,降低
了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审议程序
    监事会认为:为支持公司及斯迪克江苏的发展,金闯先生及施蓉女士无偿为
公司及斯迪克江苏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增加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公
司顺利取得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
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同时该事项将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该关联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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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此项交易尚须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
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此项交
易尚须获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未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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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江

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增加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文琦




                                                            张斌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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