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在江苏省太仓市 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020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 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11月1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月16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太仓市经 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4,750,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52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541,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525%,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08,78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400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票数 当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选举金闯为第四届董事 1.01 49,541,362 910,201 是 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施蓉为第四届董事 1.02 49,541,362 910,201 是 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高红兵为第四届董 1.03 80,469,202 31,838,041 是 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恒为第四届董事 1.04 49,541,362 910,201 是 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郑志平为第四届董 1.05 49,541,362 910,201 是 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吴江为第四届董事 1.06 49,541,362 910,201 是 会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票数 当选 关于选举龚菊明为第四届董 2.01 54,696,002 6,064,841 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赵增耀为第四届董 2.02 54,696,002 6,064,841 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赵蓓为第四届董事 2.03 54,696,002 6,064,841 是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中小投资者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票数 当选 关于选举陈锋先生为第四届监 3.01 54,696,002 6,064,841 是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选举黄天晔女士为第四届 3.02 54,696,002 6,064,841 是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4、《关于增加2020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4,750,1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8,98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 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419,48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关联股东金闯、施蓉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8,98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4,750,1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8,98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