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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2-10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等相关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等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
前认可。

     二、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规定。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市
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与金闯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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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规变化需要以及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等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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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