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5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1-06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和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1),并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64)。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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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 11 号斯迪克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8,747,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8,754,379 股的 41.049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6,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48,691,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1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56,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56,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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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5 万吨功能性 PET 光学膜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47,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6,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李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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