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15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1-078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和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3)。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9:15
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 11 号斯迪克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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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0,809,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0,007,006 股的 42.52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903,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1%。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77,905,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1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2,903,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2,903,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1%。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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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80,809,432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3,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审议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80,809,432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3,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李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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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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