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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6-25  

                        证券简称:斯迪克                  证券代码:30080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 录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9
 (三)结论性意见 .................................................................................................. 10




                                                         2 / 10
一、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斯
                     指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迪克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计划、本计划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指
票                        定数量的斯迪克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中层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3 / 10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斯迪克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激励计划对斯迪克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斯迪克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在此基础上出具
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10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 10
四、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1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5月6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
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实际登记了153.25万股,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3
日。


                                 6 / 10
    7、2020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2020年9月23日为授予日,以33.48元/股的价格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8.3万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实际登记了38.3万股,上市日期为
2020年12月10日。

    9、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81,600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62,400股,回购价格为11.075元/股加
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19,200股,
回购价格为20.8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9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71.68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 1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
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1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1日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 10
                                                                              经审计,公司 2019 年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为
                                                                              84,108,776.65 元;
                                                                              公司 2020 年扣除非经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剔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净利润                 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
       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响)为 110,102,862.32
       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元;
                                                                              相比于 2019 年,2020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
                                                                              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增长率为
                                                                              30.91%,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13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
                                                                              核结果全部为 A/B+,
       果确定: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考核结果          A/B+              B              C/D
                                                                              (N)为 100%。
         个人解除限售
                              100%             80%               0%
           比例(N)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71.68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7%,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1         华佳明      副总经理                       24.8                7.44           17.36
 2           杨比      副总经理                      12.80                3.84            8.96
 3           吴江  董事,财务总监                     9.60                2.88            6.72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4     吴晓艳                                          3.2                0.96               2.24
                         理
 5     倪建国          副总经理                        3.2                0.96               2.2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185.36              55.608            129.752


                                                     9 / 10
干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
      计划的人员(134人)
        合计(139人)                   238.96           71.688             167.272

      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

      2、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国英因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仍在

 公司任职,任期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止;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袁文雄,因工作岗

 位调整,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请求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仍在公司任职。所以,以上两人职务由副总经理调整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列式。

      3、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华佳明、倪建国为

 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吴晓艳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所以,以上三人职务由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调整为副总经理列式。

      4、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斯迪克本期解除限售事项
 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已经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
 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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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鲁红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