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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7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

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

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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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禁

售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净利润增长率1 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

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2

为基数,2021-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0%、150%、250%、400%、600%。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

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1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
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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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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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