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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3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

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

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

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3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5.57元

/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70.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