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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1-124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通过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锋先

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及召开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1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有关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3)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并同意以 25.57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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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

激励》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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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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