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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4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

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原9名激励对象中,2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余7名
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7名激励

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162,528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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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公司承诺随时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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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