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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2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22年7月1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迪克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34名激励对象的109.4016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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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7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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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

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7月1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

并同意以15.9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69.20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

规定,对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调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

     (五)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

价格公平、合理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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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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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