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2-067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109.401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0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34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109.4016万股限制
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1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1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5月6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
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实际登记了153.25万股,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3日。
7、2020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2
以2020年9月23日为授予日,以33.48元/股的价格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8.3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实际登记了38.3万股,上市日期为2020年
12月10日。
9、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81,600股。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62,400股,回购价格为11.07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
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19,200股,回购价格为
20.8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于2021年6月15日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
10、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9名激励对
象办理共计71.68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7月8日上市流
通。
11、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3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名激励
对象办理共计162,528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13日上
市流通。
12、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4名激励
对象办理共计109.40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为80%,因此公司对上述
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374,835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120,576股,回购价格为6.84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254,259股,回购价格为12.92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4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3日,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2年7月3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经审计,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损
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
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
84,108,776.65 元;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净利润
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
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
199,770,655.89 元;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
相比于 2019 年,2021 年扣除非经
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常损益后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增长率为 137.51%,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 148 名激励对象
中,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办理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成回购注销手续;5 名激励对象因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的条件,后
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
续公司将办理相关的回购注销手
确定:
续;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
个人考核结果 A/B+ B C/D
核结果为 B,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个人解除限售
100% 80% 0% 为 80%;其他 133 名激励对象个人
比例(N)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全部为 A/B+,个
人解除限售比例(N)为 10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9.4016万股。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6
明
1、2021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
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8,754,379股为基数,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
前的公司总股本189,925,4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1.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
票的登记数量进行调整。
2、首次授予部分的 148 名激励对象中,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办理完成回
购注销手续,另有 5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资格,因此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续将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 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401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600%,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数 的限制性股票数
号
数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1 华佳明 副总经理 39.6800 11.9040 15.8720
2 杨比 副总经理 20.4800 6.1440 8.1920
3 吴江 董事,财务总监 15.3600 4.6080 6.1440
4 吴晓艳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1200 1.5360 2.0480
5 倪建国 副总经理 5.1200 1.5360 2.0480
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279.6800 83.6736 111.8720
(129 人)
合计 365.4400 109.4016 146.1760
注 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 2021 年度的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89,925,406 股为基础,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3,880,649 股。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数量进行调整。
注 2:上述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34 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
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人员为 134 人,解除限
售股数为 109.4016 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有
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8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34名激励对象的109.4016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134名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13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109.401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公司待限售期届满后即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
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斯迪克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
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
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