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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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
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
详细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斯迪
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 105 名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归属条件。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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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