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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2-114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概述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迪克江苏”)、太仓斯迪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太仓”)、2022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36 亿元人民币,此额度内

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综合授信及贷款申请。上述综合授信

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银行承

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

资业务。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3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斯迪克

江苏 21 亿元、斯迪克太仓 9 亿元。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授信的具体情况、以及担保金

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均以与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签订的最终协

议为准。



                                      1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

签署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

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独立董事在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上述事

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宿迁

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在《最高额保
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3 日止)内办

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国内证开证、出口

商业发票融资、银行保函、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

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

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

审批程序。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9)。

    四、公司签署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斯迪克江苏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3)债务人: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4)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5,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

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

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7)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

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

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

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

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284,071.3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0.16%。前述担保总额中 218,020.86 万元人民币为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66,050.48 万元人民币为全资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

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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