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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21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等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及预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规定,并根据上述方案及预案,相应调整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与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及其修订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
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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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