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久量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11-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

    根据正中珠江对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8] G15010500145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广会专字[2018]G15010500152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首次申报以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




                                                  3-3-1-2-2

                                                        2
称“加审期间”)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就
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2-3

                                     3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法获得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
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外,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2-4

                                      4
                                                                      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
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 1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票总数不超过
16,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
总额未达到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由具有保荐资格的广
发证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由久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2 年 11 月 18 日久量有限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7,266.60 万元、8,202.74 万元、6,031.03
万元、4,134.66 万元,前述净利润按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计算,并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因此,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两年连续
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 1,000 万元。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净
资产为 53,251.50 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3-3-1-2-5

                                      5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按规定进行了验资,并已办理了工商登
记手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主要从事 LED 照明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 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 LED 照明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未
发生过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就发行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正中珠江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3-1-2-6

                                    6
                                                              法律意见书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具备《证券法》、《公
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基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并已取得生产经
营所必需的资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3-3-1-2-7

                                  7
                                                                            法律意见书


       (三)经核查,最近两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了 1 家子公司香港南腾,加审期
间,香港南腾没有发生变化。

       (五)经核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关联法人

       (1)新增关联法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新增 3 家关联法人,具体如下:

       ①广州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广州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发行人董事郭子龙控
制的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州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环路 9 号自编 1 号楼(部位:111 房)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郭子龙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至长期



                                      3-3-1-2-8

                                         8
                                                                         法律意见书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具体经
              营范围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准);文化推广(不含许可经
经营范围      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文化娱乐经纪人;影视经纪代
              理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长沙市德利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长沙市德利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独立董
事全健的女儿的配偶担任经理的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
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长沙市德利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 582 号东方芙蓉园 1、2、3 栋 N
住所
              单元 9 层 920 房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少伟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4 日

经营期限      至 2068 年 7 月 3 日

              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的零
经营范围
              售;预包装食品、进口酒类、国产酒类、保健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深圳市增好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深圳市增好实业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卓彬
的配偶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增好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园南路南水村委办公楼二楼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宋玉

成立日期      2007 年 8 月 9 日

经营期限      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自动化产品、电子产品、
              环保产品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文化产业的交流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3-3-1-2-9

                                          9
                                                                        法律意见书


              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的策划与咨询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
              目);金银珠宝首饰、艺术品的销售及国内贸易,财务顾问,经营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2)关联法人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企业发生如下变化:

       2018 年 6 月,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
人变更为董凤云。2018 年 9 月,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和股东变更为王欣。

       2018 年 6 月,深圳前海卓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

       2018 年 6 月,广州市怡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孔令君。

       2018 年 7 月,跨界(北京)授权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
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号楼 D 单元 503 号。

       2018 年 7 月,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63,455.5224 万元。

       2018 年 8 月,深圳市融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卓飞。

       2018 年 8 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71,791.5358 万
元。

      2018 年 9 月,广东百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2018 年 1-6 月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采购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万元)

  1          广州嘉明彩印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285.23

  2        广州彩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87.00

                     合计                           -               372.23


                                    3-3-1-2-10

                                       10
                                                                             法律意见书


      2. 关联销售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万元)

  1        广州市怡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              101.39

  2       广州市光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              29.87

                     合计                              -                  131.27

      3. 关联租赁

序号                   出租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万元)

  1        广州市凯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租赁厂房              84.58

  2                 卓奕凯、卓奕浩                 租赁办公室             159.56

                     合计                              -                  244.14

      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序号                    事项                               金额(万元)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129.13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租赁均系实际生产经营所
需,合同合法有效。前述关联交易均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容及形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主要关联方方能开
展业务的情形。

      (五)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所出具的承诺合
法有效,对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出具的承诺函真实有效,
对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3-1-2-11

                                        11
                                                                                   法律意见书


         (七)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上述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为其
 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4831593”、“4831606”、
 “1197143”、“1208948”、 “4831611”、“4831605”的境内注册商标和在美国注册的
 “4177615”号商标已失效。新增 2 项在印度注册的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      注册国家       注册号         商标             国际类别    注册日期       终止期限

 1          印度        1839366                             11       2018.04.20     2027.10.24


 2          印度        1839367                             11       2018.04.20     2027.10.24


         除此之外,发行人拥有的其他注册商标没有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830140732.6”的外
 观设计专利期限终止。新增 13 项专利,具体如下:

                                                                                      有效期限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年)
            一种迷你手持锂电无
  1                               实用新型        ZL201720153100.7    2017.02.20          10
            级调速充电两用风扇
  2          一种旋转折叠台灯     实用新型        ZL201820036164.3    2018.01.10          10
  3         夹子灯(LED-619)     外观设计     ZL200930005838.X       2009.03.06          10
  4            头灯(777)        外观设计        ZL201230052789.7    2012.03.09          10
  5        手持风扇(DP-7604)    外观设计        ZL201630037710.1    2016.02.02          10
  6         吸顶灯(DP-7081)     外观设计        ZL201730534080.3    2017.11.02          10
  7         手电筒(DP-9097)     外观设计        ZL201730534099.8    2017.11.02          10
  8          矿灯(DP-7311)      外观设计        ZL201730669973.9    2017.12.26          10
  9          风扇(DP-7624)      外观设计        ZL201730670122.6    2017.12.26          10
  10         台灯(DP-1052)      外观设计        ZL201730670367.9    2017.12.26          10
  11       飞碟灯(DP-QPF28A) 外观设计           ZL201830062767.6    2018.02.09          10


                                        3-3-1-2-12

                                             12
                                                                             法律意见书


12       手电筒(DP-9133)   外观设计        ZL201830081699.8   2018.03.05          10
13       风扇(DP-F502AL)   外观设计        ZL201830114769.5   2018.03.26          10

     除此之外,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专利没有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发行人参股公司白云融泰于 2018 年 7 月经广州市白云区工
商局核准注销登记。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除上述商标及专利变化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其他专利、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发生其他变化,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五)经核查,加审期间,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新增抵押、质押等担保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
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新增重大合同。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主要业务合同不存在潜在风
险和纠纷。

     (三)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履行正常,目前未发
生法律纠纷。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加审期间,
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的债权债务,亦不
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加审期间,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
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




                                   3-3-1-2-13

                                        13
                                                                         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资产置换、重大资产收购、分
立、合并等重大资产变化事件。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拟进行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
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二)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1 次股
东大会,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8 年 9 月 12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二)监事会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8 年 9 月 12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三)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8 年 6 月 29 日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3-3-1-2-14

                                        14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加审期间,独立董事郭葆春辞去了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政府补助依据文件                         补助金额(万元)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高新技
 1      术企业培育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          20.00
                        (穗科创字[2017]143 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
 2                                                                        2.31
                         见》(云府[2015]13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 2017 年
 3        度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           137.03
                              [2018]64 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 年中央财政外经贸
 4      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3. 00
                    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17]78 号)

        《广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省级工
 5      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穗        74.00
                            工信函[2018]779 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广州市
 6      “中国制造 2025”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专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30.00
          及产业化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8]1133 号)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拨付 2018 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
 7                                                                        0.88
                   事项的通知》(穗商务会函[2018]14 号)

                               合计                                      367.22

       经核查,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拨发,所取得的财
政补贴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税务
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3-3-1-2-15

                                         15
                                                                 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发行人已向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及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久量电商已向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
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肇庆久量已向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及地方税
务主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无欠税、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
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生产安全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加审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
得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发行人在白云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在主管部门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记录。

    (三)发行人的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监督标准,加审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技术
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取得的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被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2-16

                                    16
                                                                    法律意见书


       根据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肇庆久量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

       (四)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
司共有在册员工 878 人,发行人及子公司已与全体在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至 2018 年 6 月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发行人未曾受到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未发现久量电商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久量电商未曾受到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

    根据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肇庆久量没有发生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社保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必须的批准及
授权并办理了必需的备案手续。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没有发生变
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体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化。



                                    3-3-1-2-17

                                       17
                                                                          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网站等系统查询,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法院立案尚未执行完结
的记录。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
件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所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核确认。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2-18

                                        1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全   奋




                                                        邵   芳




                                                       年    月   日




                               3-3-1-2-19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