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P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卓楚光,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 2 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融信量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 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 遵守上述规定。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 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郭子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 守上述规定。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 3 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翁振国、白建明、乾亨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 上述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卓泰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 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 守上述规定。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少星、袁乐才、曾本赣、马 锦彬、蒋国庆、夏明、李侨承诺 本人通过融信量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融信量的锁定承诺执行。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 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4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卓楚光,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发行人股东融信量,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郭子龙、马少星、曾本赣、马锦彬、蒋国庆、夏明、李侨承 诺 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下同);发行人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5月29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持有发 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5 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股份低于5%的,本 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 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本人在减持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 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 (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 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 年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义务。 若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期间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议案,稳定 股价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 6 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公司在六个月内实施稳定股价 方案。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下同),且回购金额不高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3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 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1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增持公司股 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10%。 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 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履行相应义务。 实施前述措施,应满足以下前提: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如有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 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和约束措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执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 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 关情况。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 向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7 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 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已公告具体增持计划但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增持义务的,每违反一次,将 按实际增持金额与增持计划载明的最低增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2)如未及时支付现金补偿,承诺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有权扣减承 诺人应得现金分红,并延长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承诺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有权扣减相应薪酬,延长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以及对已解禁股票采取限制转让 措施,直至承诺人履行支付义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 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评估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 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评估机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 9 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 体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 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 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 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 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 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 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 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 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 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10 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 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 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发行人利益,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得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 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 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 11 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如下: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形成的累 计未分配利润全部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 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 13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 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 14 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 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 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如果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 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 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 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 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 15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2)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16 所占用的资金。 (三)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后对公司股东的分红回报,增加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2、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考虑公司自身的财务结构、 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和未来投资等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考虑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科 学分红回报的有机统一。 3、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可进行现金 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可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7 4、公司未来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的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具体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5、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 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 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6、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 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8 7、公司上市后三年利润分配计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利润分配 计划如下: 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当遵循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0%。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的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具体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4)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 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 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2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0,000,000股,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36,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1.04元/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9]76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股票简称“久量股份”,股票代码“30080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0,000,000股股 票将于2019年11月2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11月29日 3、股票简称:久量股份 4、股票代码:30080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0,0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40,000,000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股) 总股本比例 交易日顺延) 卓楚光 68,604,000 42.88% 2022年11月29日 郭少燕 31,980,000 19.99% 2022年11月29日 融信量 5,016,000 3.14% 2022年11月29日 翁振国 3,600,000 2.25% 2020年11月29日 首次公开发 郭子龙 3,600,000 2.25% 2022年11月29日 行前的股份 乾亨投资 3,600,000 2.25% 2020年11月29日 白建明 2,400,000 1.50% 2020年11月29日 卓泰投资 1,200,000 0.75% 2022年11月29日 小计 120,000,0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36,000,000 22.50% 2019年11月29日 首次公开的 网下配售股份 4,000,000 2.50% 2019年11月29日 股份 小计 40,000,000 25.00% - 合计 160,0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DP Co., Ltd. 本次发行前:人民币12,000.00万元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后:人民币1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卓楚光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年11月18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 2015年12月15日 公司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邮政编码 510450 电话号码 020-37314588 传真号码 020-373146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pled.com/ 电子信箱 securities@dple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李侨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照明灯具制造;商 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节能技 术推广服务;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电子器 经营范围 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池制造(光伏电池除外); 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 外);道路货物运输; 主营业务 LED照明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所属行业 年修订),公司应划入“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任职期限 直接、间接 卓楚光 董事长、总经理 69,370,200 43.36% 2018.11.28-2021.11.27 持股 直接、间接 郭少燕 董事 33,484,800 20.93% 2018.11.28-2021.11.27 持股 22 直接、间接 郭子龙 董事 4,200,000 2.63% 2018.11.28-2021.11.27 持股 马少星 董事 间接持股 300,000 0.19% 2018.11.28-2021.11.27 林卓彬 独立董事 - - - 2018.11.28-2021.11.27 郭葆春 独立董事 - - - 2018.11.28-2021.11.27 全健 独立董事 - - - 2018.11.28-2021.11.27 袁乐才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100,000 0.06% 2018.11.28-2021.11.27 胡进 监事 - - - 2018.11.28-2021.11.27 郭小凤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18.11.28-2021.11.27 马锦彬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450,000 0.28% 2018.12.3-2021.12.2 蒋国庆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400,000 0.25% 2018.12.3-2021.12.2 曾本赣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350,000 0.22% 2018.12.3-2021.12.2 副总经理、董事 李侨 间接持股 270,000 0.17% 2018.12.3-2021.12.2 会秘书 夏明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100,000 0.06% 2018.12.3-2021.12.2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卓楚光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卓楚光直接持有久量股份42.88%股份。卓楚 光基本情况如下: 卓楚光,男,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长江商 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2002 年创立广州市松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任久量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广 州市白云区政协常委、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副会长、广东 省潮商会副会长。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卓楚光、郭少燕夫妇。本次公开发行后,卓楚光直接持有久量股份 42.88%股份,通过融信量间接持有久量股份0.48%股份,直接及间接持有久量股份43.36%股 份;郭少燕直接持有19.99%股份,通过融信量持有久量股份0.94%,直接及间接持有久量股 份20.93%股份。本次发行后,卓楚光和郭少燕夫妇直接及间接持有久量股份64.29%股份。 1、卓楚光 23 卓楚光,男,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长江商 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2002年创立广州市松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任久量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广 州市白云区政协常委、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照明电器协会副会长、广东 省潮商会副会长。 2、郭少燕 郭少燕,女,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2年加入广 州市松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前身),先后任采购管理部、人事行政部总监, 2015年11月迄今任久量股份董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除公司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楚光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为融信量、广东荣丰泰 投资有限公司、ALPHA ESTATE LIMITED,实际控制人郭少燕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为融信量、 广州市亿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融信量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广东荣丰泰投资有限公 司、ALPHA ESTATE LIMITED为卓楚光投资的其他企业,广州市亿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郭 少燕控制的其他企业。 1、珠海市横琴融信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3月20日 认缴出资额:2,4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少燕 注册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52 主要生产经营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务服务。 24 2、广东荣丰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6月10日 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武雄 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903房 主要生产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3、ALPHA ESTATE LIMITED 成立时间:2011年1月21日 出资额:1元港币 董事:卓楚光 注册地:香港上环德辅道中258-262号一洲大厦12楼全层 经营情况:未实际经营业务 4、广州市亿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11月9日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少燕 注册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之A栋二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家用视听 设备零售;物业管理。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78,004名,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25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卓楚光 68,604,000 42.88 2 郭少燕 31,980,000 19.99 珠海市横琴融信量企业管理 3 5,016,000 3.14 中心(有限合伙) 4 郭子龙 3,600,000 2.25 5 翁振国 3,600,000 2.25 6 珠海乾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00,000 2.25 7 白建明 2,400,000 1.50 8 广东卓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00,000 0.75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1,439 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11,673 0.01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20,083,112 75.06 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0,000,00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格:11.04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20.61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2,135,689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10,479,521,000股,配号 总数为220,959,042个。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 总股数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00%。回 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325852246%,有效申购倍数为3,068.87558倍;本次网上发 行余股70,829股,网下发行余股为61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为 788,686.56元,包销比例为0.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4,1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9,211.68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已于2019年11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 [2019]G15010500415号)。 五、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金额为4,948.32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 3,291.20 会计师费用 905.66 律师费用 301.8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6.04 发行手续费用 33.54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2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27 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39,211.68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4元(按照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股(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正中珠江对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9]G15010500301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财务状况 发行人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正中珠江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广会审字[2019]G15010500396号)。2019年1-9月财务数据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发 行人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2019年三季度主 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585,763,258.22 496,088,139.32 18.08 流动负债(元) 369,117,248.56 318,949,962.28 15.73 总资产(元) 1,051,854,847.14 903,269,114.88 16.4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47,084,799.06 578,216,121.19 11.91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5.39 4.82 11.91 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1-9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654,472,605.09 642,833,899.87 1.81 营业利润(元) 75,372,797.81 76,363,755.94 -1.30 利润总额(元) 77,719,768.41 76,909,215.83 1.0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68,874,327.92 65,360,135.70 5.3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65,734,814.99 63,275,920.14 3.89 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7 0.54 5.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55 0.53 3.89 29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24 12.52 -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10.73 12.12 -1.40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4,418,690.36 29,103,079.53 -16.1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0 0.24 -16.10 (元) 注1:2019年1-9月和2018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 两期数的差值。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经营情况 良好。 发行人2019年1-9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正中珠江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发行人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65,447.26万元,同比增长1.8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6,887.43万元,同比增长5.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6,573.48万元,同比增长3.89%。 基于上述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预计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约86,757.48万元- 91,095.36万元,同比 增长0.00%-5.00%;预计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 8,903.78万元-9,348.97万元,同比增长0.00%-5.00%;预计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8,569.16万元-8,997.62万元,同比增长0.00%-5.00%。 上述2019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预计数不 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 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11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 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 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采购和销售价 格、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 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 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保荐代表人:陈昱民、刘令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 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久量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担任久量股份本 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