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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19-12-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17)第 033-4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了京天股字(2017)第 03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 033-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监会。


    因上述《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
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
告期变更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
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2-1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2-2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三、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
 五、 发行人的业务 .................................................................................................. 9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九、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7
 十、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7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8
 十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8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 32
 十五、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4
 十六、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4
 十七、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4
 十八、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35
 十九、 总体结论性意见 ........................................................................................ 36




                                                          3-3-1-2-3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铂科
                     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
铂科有限             指   深圳市铂科磁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补充核查期间         指
                          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惠州铂科             指   惠州铂科磁材有限公司
                          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惠州富乐工业材
铂科实业             指
                          料有限公司”
摩码投资             指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             指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指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09 年 9 月由原深圳市
深圳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
                          知识产权局合并成立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3-3-1-2-4
                            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的
本所律师               指
                            合称
                            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
《公司章程》           指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申报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指
稿)》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出具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天健审[2017]3-561号)
                            天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报告》           指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3-562号)
                            天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情况鉴证报
                       指   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
告》
                            健审[2017]3-565号)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3-3-1-2-5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并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有
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依据《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股票的上市
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
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
良好,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
民币 4,320 万元,股份总数为 4,32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1,440 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是由铂科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铂科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铂科有限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17 日,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3-3-1-2-6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2015 年、2016 年)连续盈利,最
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32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
过 1,44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据此,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
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
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电能变换各环节电力电子设备或
系统实现高效稳定、节能环保运行提供高性能软磁材料、模块化电感以及整体解
决方案,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3-3-1-2-7
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
权利,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告期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核准外,发行人
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3-3-1-2-8
三、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股东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阅发
行人股东填报的尽职调查问卷回复,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
式,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补充
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广发乾和的法定代表人由“张少华”变更为“罗斌华”并换
领了营业执照。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各股东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亦未发生变化;各股东均具备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杜
江华先生。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依
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未
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及相关电感元件产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3-3-1-2-9
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45,534,826.61   140,795,524.62   228,738,690.94    243,716,442.10
主营业务收入      145,189,996.42   140,299,416.07   226,627,111.19    242,536,486.59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审计报告》、查阅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
料、与有关关联方进行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
联方情况进行了核查。依据《公司法》、财政部“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杜江华先生,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郭雄志、罗志敏、阮佳林、陈崇贤、广发乾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目
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实
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目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3-3-1-2-10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1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光电材料生产与销售
        深圳市摩码众达成材料企业(有限合
 2                                            投资及管理咨询
        伙)
 3      深圳市摩范标签材料有限公司            标签材料的研发与销售

 4      深圳市摩码克来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模切产品、不干胶标签及包装制品的生产与
 5      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
                                              主要经营包装防伪材料、防伪设备,包装产
 6      深圳市摩码赢联科技有限公司
                                              品设计、策划及销售
        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投资合伙企业(有
 7                                            精密机械加工行业项目投资
        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为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00MA0ULUMR1E

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解放大街 35-20 门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金信邦(深圳)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精密机械加工行业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37 年 10 月 31 日

登记机关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报情况             --

                     普通合伙人:中金信邦(深圳)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比例
                     1%;
出资情况             有限合伙人:摩码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认缴出资比例 33.33%;
                     钟春锋(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的配偶),认缴出资比例
                     16.67%;陈家春,认缴出资比例 33.33%;祝瑶,认缴出资比例 15.67%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


                                      3-3-1-2-11
响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曾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杜江华于 2015 年 7 月将其持有的 39%股权以
     东莞市易创电子   电子产品、仪器的
1                                        39 万元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不再担
       有限公司            零售
                                         任监事职务。
                                         杜江华于 2015 年 7 月将其持有的 39%股权以
     东莞市易创印刷   印刷材料、印刷器
2                                        39 万元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并不再担
      材料有限公司       材的销售
                                         任监事职务。
     东莞市壹泓实业   实业投资、房地产   杜江华于 2015 年 7 月将其持有的 47.33%股权
3
      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           以 47.3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自动化控制系统      杜江华于 2016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 51%股权
     东莞市宇科电子
4                     软、硬件的技术开   (实收资本 25.5 万元)以 25.5 万元价格转让
      科技有限公司
                            发             给无关联第三方,并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4、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惠州铂科、铂科实业 100%股权。补充查
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5、关联自然人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外,发行人的关联
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
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报的关联方尽职调

                                    3-3-1-2-12
查问卷回复信息和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此部分关联方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二)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部分所述,发行人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孙金永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长、总经理

  2              赵野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3             杜江华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4               王芳                       系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监事


       6、其他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报的关联方尽职调
查问卷回复信息和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此部分关联方
进行了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
的变化情况”部分所述,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郭雄志曾持有其 40%股
                                                  权,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阮佳林
        深圳市鸿信泽科技有   电子产品的生产、销   曾持有其 30%股权,发行人董事、
 1
              限公司          售、磁性材料销售    副总经理罗志敏曾持有其 30%股
                                                  权,该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
                                                  注销。




                                    3-3-1-2-13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罗志敏曾持
                                                     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于
 2      帝晖集团有限公司           货物贸易          2016 年 8 月将所持 100%股权转让
                                                     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并辞去董事职
                                                     务。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罗志敏配偶
       深圳市雅力佳印刷有     生产手提袋、国内商
 3                                                   的姐姐刘姣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
             限公司              业、物资供销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东莞市智远企业顾问     企业信息咨询、企业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4
            有限公司                销策划           锋持有其 68%股权,并担任监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深圳市纳宇电子有限
 5                            条码、标识、标签销售   锋持有其 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深圳市泓壹科技有限     电力设备、光通讯产品   锋曾持有其 65%股权,于 2016 年
 6
              公司              及其配件的销售       12 月将所持 6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
                                                     的第三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
       深圳市环天宇电子经     包装材料、电子辅料销   锋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
 7
              营部                    售             2017 年 9 月将所持有 100%出资转
                                                     让给钟铁刚。
       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阮佳林担任
 8                                 投资管理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兄弟杜小
                                                     炳曾持有其 75.74%股权,并曾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4 月 19
       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     土地规划、水利电力勘
                                                     日,杜小炳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15%
 9     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     察设计、工程咨询、工
                                                     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2016
               司                   程测量
                                                     年 12 月 5 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60.74%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并辞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3-3-1-2-1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持有其 70%
       深圳骄子投资管理有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股权,并担任监事;发行人独立董
10
            限公司                  理             事彭学武近亲属戴雯持有其 30%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摄像机、电子产品及通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                          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担任其独立
11                          讯产品的设计、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生产
                                                   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彭文
       长沙市言子教育咨询                          及彭文配偶蒋剑飞各持有其 50%股
12                             教育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                                权,彭文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蒋剑飞担任监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40%
                            电子信息材料、功能性
       深圳市旭生三益科技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                          高分子材料研发与销
           有限公司                                居学成配偶王玥持有其 60%的股
                                    售
                                                   权。
       深圳市未名北科环境   环境材料、绝缘材料及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75%
14
         材料有限公司        制品的研发、销售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建筑建材、机械设备领
       深圳市赛欣瑞科技发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50%
15                          域内的技术开发及咨
          展有限公司                               股权。
                                    询
       深圳市人居科技有限   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
16
             公司           环境检测和节能检测     事。
       深圳市前海四海新材
                            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
17     料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资基金管理         事。
             公司
                            触控嵌入式软件、触摸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18                          屏及显示模块的研发、
           有限公司                                董事。
                                生产、销售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   包装及方案设计、塑料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19
        有限公司(注)      制品研发、生产、销售   董事。
                            锂离子电池隔膜及各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20                          类功能膜的研发和销
       股份有限公司(注)                          董事。
                                    售



                                    3-3-1-2-15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     纸及纸制品的制造、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独立
21
         份有限公司(注)                  售                董事。
                                高低压输配电成套设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
22                             备、各类元器件及零配
        股份有限公司(注)                                   事。
                                    件的生产销售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深圳市石墨烯制造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执行
23                             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
         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科技信息咨询
        深圳市藤松元培投资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
24                                                           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有限公司                   资咨询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          发行人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独立董
25
                  司                询、广告业务             事。
        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                                                           发行人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董事。
                限公司             计算机系统服务
        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          发行人股东陈崇贤持有其 50.9851%
27
                  司                      品印刷             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经理。
注: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3)、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300568)、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2)、上海广
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16)系上市公司。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
交易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内容
深圳市纳宇电
                  购买商品           --             974.36            3,397.44           13,760.68
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信泽
                  购买商品           --                 --               --              6,666.66
科技有限公司


                                           3-3-1-2-16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租赁资
   承租方名称                  2017 年 1-9 月确认的租赁收入        2016 年度确认的租赁收入
                    产种类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房屋及
                                         381,566.79                       840,552.96
  电材料有限公司    建筑物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708,532.27         3,708,117.38         891,862.24     285,314.64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杜江华、郭雄志、
                     发行人      8,000,000.00        2016.10.13     2017.10.13         否
阮佳林、罗志敏
杜江华               发行人      30,000,000.00       2016.11.24     2019.11.24         否

杜江华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7.06.01     2018.06.01         否
杜江华、郭雄志、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7.08.07     2018.08.07         否
阮佳林、罗志敏
杜江华、郭雄志、
                     发行人      5,000,000.00        2017.08.30     2019.08.30         否
阮佳林、罗志敏
杜江华、郭雄志       发行人      6,000,000.00        2017.09.08     2018.09.08         否
    注:①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
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②《审计报告》披
露的担保情况更新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杜江华、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作为担保方为发行人提供的 800 万元担保已履行完毕。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3-3-1-2-17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                    --                    --                  --

       摩码投资         10,000,000.00            2015.09.28            2015.11.03         利息 6.9 万元

        拆出                   --                    --                    --                  --

        杜江华          1,000,000.00             2014.04.30            2015.06.30         无息资金往来

        罗志敏           190,000.00              2015.06.28            2015.09.06         无息资金往来

    注: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9 月向控股股东摩码
投资借款 1,000 万元,用于收购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4.6%计算,实际支付利息 6.9 万元,该笔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0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备用金              邱俊                   --                 --                4,000         20,000

 备用金             杨建立                  --                 --               30,000         30,000
 拆出款
                    杜江华                  --                 --                    --       1,000,000
 (注)
    注:2014 年 4 月 25 日、11 月 20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签订商业汇
票银行承兑合同,兴业银行要求对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进行质押担保。2014 年 4 月 25 日、
11 月 20 日,杜江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物为杜江华拥有
的整存整取的定期储蓄存单。2014 年 4 月 29 日,杜江华从铂科有限借款 100 万元用于上述
质押。2015 年 6 月,杜江华归还了上述借款。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0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债权转让
                     罗志敏                 --                --         163,036.05        1,447,267.25
协议款
                 深圳市纳宇电子有
 采购款                                     --             570.00          570.00               --
                     限公司
预收房租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            28,220.46             --              --

                                            3-3-1-2-18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0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款      电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房租押金                      120,000.00   120,000.00       --           --
           电材料有限公司


    (三)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报告
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或确认程序,对于需要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履行回避表决
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没有以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及
条件限制发行人的权利或加重发行人的义务或责任,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杜江华先生、摩码投资、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未违反其出具的《关于
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反其
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新增土地使用权、
长期股权投资等情况,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承租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3-3-1-2-19
司租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与深圳市小豆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松坪山公寓 D13 栋 404、
405、406 号房作为员工宿舍,面积合计约 12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 日,租金合计为 6,600 元/月。


       (二)知识产权


       1、新增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原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并前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查询了发行人拥
有商标的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1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他项权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注册地
                                                                             方式       利
                                                2017.09.21-                  原始
 1                   17445647        第 42 类                     中国                  无
                                                 2027.09.20                  取得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商
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2、专利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原件、专利转让协议、变
更手续合格通知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并前往国家知
识产权局查询了发行人拥有专利的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1 项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一种带安装固定结构       ZL201621086329.5     实用新型    2016.09.27   原始     无
 1
           的 UPS 用电感                                                       取得




                                         3-3-1-2-20
     另原发行人拥有的 7 项专利及惠州铂科拥有的 2 项专利的所有权人均已变更
为发行人、惠州铂科及铂科实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铂科新材、惠州   一种气雾化粉的     ZL201520    实用                原始
1                                                           2015.05.07           无
     铂科、铂科实业      收集结构         290675.4   新型                取得
     铂科新材、惠州   一种电动汽车用     ZL201621    实用                原始
2                                                           2016.09.27           无
     铂科、铂科实业   高功率密度电感      086328.0   新型                取得
                      立绕电感器的环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410                        原始
3                     形磁芯的制造方                 发明   2014.03.13           无
     铂科、铂科实业                       092933.8                       取得
                       法及制造装置
                      一种大功率圆环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510                        原始
4                     形电抗器及其制                 发明   2015.05.29           无
     铂科、铂科实业                       288201.0                       取得
                         造方法
                      一种新型高密度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510                        原始
5                     一体成型电感的                 发明   2015.05.29           无
     铂科、铂科实业                       288368.7                       取得
                         制造方法
                      一种电感用高密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510                        原始
6                     度新型磁性复合                 发明   2015.05.29           无
     铂科、铂科实业                       289775.X                       取得
                          材料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420    实用                原始
7                     四杆粉末喷涂机                        2014.05.12           无
     铂科、铂科实业                       241962.1   新型                取得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420    实用                原始
8                      压机送粉系统                         2014.05.12           无
     铂科、铂科实业                       242059.7   新型                取得
                      一种带支撑结构
     铂科新材、惠州                      ZL201621    实用                原始
9                     的光伏逆变器用                        2016.09.27           无
     铂科、铂科实业                       085597.5   新型                取得
                         串联电感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在建工程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2-21
出具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进展情况如下:


       厂房一、厂房七、宿舍四已分别取得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惠东县规验证字(2017)0130 号、惠东县规验证字
(2017)0131 号、惠东县规验证字(2017)0132 号),厂房一、厂房七、宿舍
的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目前尚待完成竣工验收等手续。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重大合同变化
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新增重大采购协议如下:


序号     采购方        供应商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备注

                                                             主要采购铁硅铝退火粉、铁
                     马鞍山新康达   采购框架   2017.09.22-   硅气雾化粉,具体以订单决
 1       铂科新材
                     磁业有限公司     协议     2020.09.21    定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条
                                                             款、支付条款等事项。
                                                             主要采购铝铁,具体以订单
                     徐州华升铝业   采购框架   2017.08.19-
 2       铂科新材                                            决定产品型号、数量、交货
                       有限公司       协议     2020.08.18
                                                             条款、支付条款等事项。
                     深圳市孚泰电                            主要采购磁芯、磁环,具体
                                    采购框架   2017.06.30-
 3       铂科新材    子材料技术有                            以订单决定产品型号、数量、
                                      协议     2020.06.29
                       限公司                                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事项。
                     惠州市惠阳华                            主要采购液氮,具体以订单
                                    采购框架   2017.06.30-
 4       惠州铂科    隆工业气体有                            决定产品内容、交货条款、
                                      协议     2020.06.29
                       限公司                                支付条款等事项。


       2、销售合同



                                      3-3-1-2-22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新增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备注
号
               惠州佳扬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铂科新               销售框架合      2017.07.27-
 1             电子科技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材                      同          2020.07.26
               有限公司                                   格等事项。
               深圳市福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铂科新               销售框架合      2017.07.01-
 2             欧特电子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材                      同          2020.06.30
               有限公司                                   格等事项。
               伊戈尔电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铂科新               销售框架合      2017.05.19-
 3             气股份有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材                      同          2020.05.18
                限公司                                    格等事项。
                                           2017 年 6 月
               深圳市可
                                           14 日签署,    主要销售磁芯,具体以订单确
      铂科新   立克科技    采购框架协
 4                                         双方未书面     定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
       材料    股份有限         议
                                          提出终止,协    格等事项。
                  公司
                                           议持续有效


     3、委托加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委托加工合
同如下:


     铂科新材与深圳市恒和电子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其根据
铂科新材下达的生产加工订单加工电感产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效期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4、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综合授信合
同如下:




                                     3-3-1-2-23
                                       融资额
               被授信                               授信期
  合同名称                 授信银行    度金额                         担保合同            担保人
                    人                                 限
                                       (万元)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授信协议》              招商银行股               2017.08.1                              杜江华
                                                               书》 755XY201701065601)
(755XY2017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1,000.00 5-2018.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010656)                 深圳分行                  8.14                                 郭雄志
                                                               书》 755XY201701065602)


    5、借款及担保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借款及担保
协议如下:


               借               借款金
                                            借款期
 合同名称      款 贷款银行        额                               担保合同               担保人
                                              限
               方               (万元)
                                                       《保证合同》(0426782-001)        铂科实业
                                                       《保证合同》(0426782-002)        惠州铂科
                     北京银行                          《保证合同》(0426782-003)        杜江华
 《借款合      发                          自首次提
                     股份有限                          《保证合同》(0426782-004)        阮佳林
   同》        行               1,000.00 款日起 1
                     公司深圳                          《保证合同》(0426782-005)        罗志敏
(0426782) 人                                年
                         分行                          《保证合同》(0426782-006)        郭雄志
                                                                                       中小企业担
                                                       《保证合同》(0426782-007)
                                                                                          保公司
《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              2017 年 8                                   杜江华、郭
               发
  (深担             股份有限              月 1 日签 《保证合同》(深担(2017)年 雄志、阮佳
               行                500.00
(2017)年           公司深圳              署,期限          委贷保字(1237-1))      林、罗志敏、
               人
  委借字                 分行              24 个月                                        惠州铂科
(1237)号)
                     上海浦东                                    《保证合同》          中小企业担
《流动资金
               发 发展银行                 自首次提         (YB7917201728049601)        保公司
借款合同》
               行 股份有限 1,000.00 款日起 1
(79172017                                                       《保证合同》          杜江华、铂
               人 公司深圳                    年
 280496)                                                   (YB7917201728049602)        科实业
                         分行

                                              3-3-1-2-24
            借              借款金
                                        借款期
 合同名称   款 贷款银行       额                          担保合同            担保人
                                          限
            方              (万元)
 《借款合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招商银行                                                     杜江华
同》(2017 发                          2017.09.0    (755XY201701065601)
                 股份有限
年小企字第 行                600.00 8-2018.0
                 公司深圳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017400134 人                            9.08                                 郭雄志
                   分行                             (755XY201701065602)
   号)


    2017 年 5 月 16 日,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惠州铂科、铂科实
业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深担(2017)年反担字(0868-1)
号),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YB7917201728049601)中的担保
提供反担保。同日,发行人作为出质人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
同》(深担(2017)年反担字(0868-2)号),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
同》(YB7917201728049601)中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2017 年 7 月 26 日,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惠州铂科、铂科实
业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深担(2017)年反担字(1488-1)
号),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0426782-007)中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同日,发行人作为出质人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深
担(2017)年反担字(1488-2)号)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7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
议》(深担(2017)年担质字(1237)号)、《质押担保合同》(深担(2017)
年委贷保字(1237-2)号),以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来 36 个月内产生的所有
应收账款,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深担(2017)年委借字(1237)号)项下
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提供担保。


    6、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富达(香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达香港”,后更名为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以人民币 3,600 万元的价格购买富达香港持有的惠州富
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包含实缴出资额 324.6325 万美元及认缴出资额
193.3675 万美元),并约定签订协议后 30 日内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人民币 2,000


                                          3-3-1-2-25
万元;协议签订满一年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第二期转让款 1,300 万元;协议签订
满两年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剩余 3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已支付完毕上述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未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除杜江华、阮佳林、罗志敏、郭雄志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发行人
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项


    依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款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额的比例(%)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押金保证金   1,730,000.00       68.51

        惠东县财政局            押金保证金    339,871.00        13.46

    深圳华晶玻璃瓶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10,048.00         4.36

                                3-3-1-2-26
                                                                 占其他应收款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额的比例(%)

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暂付款       73,710.00          2.92

              陈振华                  预付款       60,000.00          2.38

               合计                      -        2,313,629.00       91.63


    2、其他应付款项


    依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披露的其他应付款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期末数                         备注
                                     系非关联方惠州同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押
 押金保证金             120,000.00
                                                     金,未到期


    据上,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五)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所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除上述情
形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合并、分
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
划。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3-3-1-2-27
《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未进行修订。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
和 1 次监事会。经查验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该等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变化。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居学成新增担任深圳市石
墨烯制造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藤松元培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新增担任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汕尾深汕国际仲
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以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目前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性



                               3-3-1-2-2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2017 年
 补助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法律依据
              1-9 月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住房补贴款     --      45,000.00 135,000.00       --      的决定》(深发[2010]5 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
                                                          府令第 273 号)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申报
外贸出口结
               --          --     7,433.00        --      2013 年度优化外贸结构扶持
构资助款
                                                          资金的通知》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 6500
                                                          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
出口展会补
                -      144,085.00 48,976.00    5,880.00   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贴
                                                          (深经贸信息预算字
                                                          [2015]180 号)
                                                          《关于印发惠东县推进科技
基础建设专                                                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纲
               --          --     50,000.00       --
项资金奖励                                                要的通知》(惠东府[2011]57
                                                          号)
                                                          《惠东县质监局关于落实县
质量技术监
                                                          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
督局认证奖     --          --     40,000.00       --
                                                          民营经济的决定>第十条措施
    励
                                                          的实施方案》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
小型微型培                                               科[2012]177 号)、《深圳市民
               --          --        --       191,300.00
  育项目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
                                                         信息中小字[2012]91 号)
惠东县科学                                                《关于印发惠东县推进科技
技术局的专                                                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纲
               --          --        --       34,100.00
利申请补助                                                要的通知》(惠东府[2011]57
    款                                                    号)



                                    3-3-1-2-29
                                                         《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
低损耗高饱                                               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磁通密度
             37,500.03   50,000.04 189,941.04 210,059.04 (深发改[2013]288 号)、《深
金属软磁粉
                                                         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芯研发                                                 资金项目合同书》(深发改
                                                         [2013]288 号)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深圳市专利
                --       48,000.00     --          --    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资助补贴款
                                                         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
                                                         办法》(深财科[2012]168 号)、
高频低损耗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非晶磁粉芯 107,499.94 48,216.59 941,916.65         --    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
  材料研发                                               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深发改[2014]1677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深圳社保局                                               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
社会保险失      --       30,368.46     --          --    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业补贴                                                 岗位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2016]1 号)
                                                         《关于下达深圳市战略性新
                                                         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 2015 年上半年(第一、
低损耗低噪
                                                         二、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音金属软磁
           337,500.09 191,916.73       --          --    (深发改[2015]863 号)、《深
粉芯材料产
                                                         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低损耗
业化项目
                                                         低噪音金属软磁粉芯产业化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深发改[2015]1000 号)
南山区自主
创新产业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展专项资金      --       600,000.00    --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上市融
  资奖励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
电动汽车电
                                                         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
池升压器电
                                                         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
感 BOOST 电 630,000.00 350,000.00      --          --
                                                         号)、《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
感制备关键
                                                         项目合同书》(粤科规财字
  技术研发
                                                         [2015]187 号)
                --       150,000.00    --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

                                      3-3-1-2-30
2016 年省级                                             于公布 2015 年全省“两化”融
工业信息经                                              合管理体系贯标第二批试点
发展专项资                                              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信
金(企业转型                                            息函〔2015〕1814 号)
升级方向两
化融合管理
体系专题)
直流升压电                                              《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
           2,237,684.7
感用合金软                1,358.33     --          --   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
                7
磁材料研发                                              [2016]5902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深圳市民
企业改制上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培育项目      --       424,600.00    --          --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
资助经费                                                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
                                                        小字[2016]138 号)
深圳市创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
环境建设计                                              办法》(深财科[2012]168 号)、
                --       242,000.00    --          --
划银政企合                                              《深圳市 2016 年第三批银政
  作贴息                                                企合作贴息项目公示》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
深圳市科技
                                                        办法》(深财科[2012]168 号)、
创新委员会
                --       582,000.00    --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
科技研究开
                                                        于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发资助
                                                        计划第一批资助企业的公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抵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
押贷贴保贴      --       237,500.00    --          --   产权与标准战略促进项目分
  息补助                                                项资金实施细则》、《知识产
                                                        权质押贷款项目操作规程》
                                                        《关于请求审定市级产业转
惠州市市级
                                                        移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调整的
产业转移奖 600,000.00        --        --          --
                                                        请示》 惠转移园管字[2017]10
    励
                                                        号)
深圳民营及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中小企业发                                              2017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
展专项资金 390,000.00        --        --          --   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
企业信息化                                              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
  项目                                                  贸信息中小字[2017]110 号)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
有明确依据,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3-3-1-2-31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以及《审计报告》、《纳
税情况鉴证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已依法纳税,不存在
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及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惠州铂科、铂科实业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1、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遵守有关劳
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铂科新材员工合计为 76 人,均
已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75 人,其中 1 人因系香港籍员工未
缴纳。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


                                 3-3-1-2-32
政处罚的情形。


    2、惠州铂科


    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州铂科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惠州铂科的
确认及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惠州铂科遵守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惠州铂科员工合计为 653
人,其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626 人,占员工总数的 95.87%;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人数为 638 人,占员工总数的 97.70%。根据惠州铂科的说明,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惠州铂科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依照当地社会
保险的缴纳程序,一般从新员工入职的次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导致部
分新入职人员未能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参保;惠州铂科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惠州铂科部分员工为外地居民,且惠州铂科已向员
工提供了宿舍居住,因此部分员工不愿在当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
明,补充核查期间,惠州铂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铂科实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铂科实业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铂科实业的
确认及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补充核查期间,铂科实业遵守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铂科实业员工合计为 15 人,铂
科实业均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
明,补充核查期间,铂科实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2-33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作出承诺:“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
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人将
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的将等额与公司被要求缴纳、
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以避免
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
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高性能软
磁产品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包括的厂房一、厂房七已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其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目前尚待完成竣工验收等手续。


十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中描述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3-1-2-34
    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与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京仪椿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案,被告京仪椿公司已履行完毕货款支付
义务;发行人与深圳市宝安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达”)的买卖合
同纠纷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7)粤 0305 民初 495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深圳长达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643,229.92 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案
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者
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3-3-1-2-35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法律专业事项的讨论,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九、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如下批准: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2、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3-3-1-2-3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
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支   毅




                                                          敖华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3-3-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