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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2019-12-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3-3-1-6-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京天股字(2017)第 033-13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了京天股字(2017)第 03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 033-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7)
第 033-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7)第 033-7 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17)第 033-9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京天股字(2017)第 033-1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

                                   3-3-1-6-2
充法律意见(四)》”),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
律意见(四)》(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
称“《告知函》”)的相关要求,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
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
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6-3
                                  正   文


一、关于《告知函》问题 9 的回复


    问题 9: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前身铂科有限设立时的股东为杜江华、郭
雄志,双方各持股 50%;2013 年 12 月股权转让后摩码投资成为控股股东。发
行人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杜江华。请发行人说明:(1)第二大股东郭雄志对公
司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影响力;(2)郭雄志转让公司
2.1739%股权给杜江华所控制的摩码投资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未将杜江华
与郭雄志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
查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 1)访谈杜江华、郭雄志并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2)取得发
行人的说明确认函;3)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4)查阅公司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5)访谈发
行人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了解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安
排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运作情况,对题述事宜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第二大股东郭雄志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公司治理等方
面的实际影响力


    经核查,因杜江华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开发资源,郭雄志有
技术专长,二人因此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铂科有限。自铂科有限设立至今,
杜江华一直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及战略规划,郭雄志一直专注于技术
研发,郭雄志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影响力较小,具体
如下:


    1、在经营决策方面,自铂科有限设立起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期间,
公司未设置董事会,郭雄志在公司担任监事、技术总监职务,杜江华担任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起至今,郭雄志担
任董事、技术总监职务,杜江华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根据
二人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其专长,公司的经营决策由杜江华作出,杜江华在作出具
体经营决策时,为确保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会根据具体决策事项,
与公司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沟通、讨论、分析,其中涉及
与技术研发有关的事项,会与技术部门、郭雄志讨论。因此,郭雄志可以基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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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任职务参与与其职责有关的经营决策事项的讨论、分析,但经营决策最终由杜
江华作出,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


    2、在人事任免方面,杜江华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在铂科有
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杜江华直接任免,在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由杜江华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成立至今,公
司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均由杜江华作出任免决定。因此,在人事任免
方面,郭雄志没有权利、权力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负责
人员,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郭雄志仅依据其董事职务,在董
事会审议聘任杜江华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时有表决权。


    3、在公司治理方面,自公司成立至今,郭雄志基于股东身份有参与股东(大)
会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的权利,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郭雄志基
于董事身份有参与董事会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的权利,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行
使前述权利。


    (二)郭雄志转让公司 2.1739%股权给杜江华所控制的摩码投资的原因及
其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连同郭雄志同时将持有的铂科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阮佳林、罗
志敏的原因如下:


    截至 2013 年,铂科有限整体经营发展情况较好,杜江华、郭雄志作为公司
的股东,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决定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具体调整方案为:(1)
以铂科有限 2013 年 11 月的账面净资产取整为 2,300 万元作为股权结构调整的计
算基础,按照杜江华、郭雄志和其他核心团队成员阮佳林、罗志敏在公司中的职
责、作用、贡献等情况,确定本次股权调整后杜江华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应超过
50%,按照 1,200 / 2,300 =52.1739%计算得出杜江华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郭
雄志应向杜江华转让股权的比例为 2.1739%;(2)杜江华决定以摩码投资作为
持股平台从事其在新材料领域的投资,将其在铂科有限的持股方式由直接持股调
整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直接持股比例按照 100 万元净资
产占 2,300 万元净资产的比例确定为 4.3478%,其通过摩码投资持有公司的股权
比例为 52.1739%-4.3478%=47.8261%,并由郭雄志将应转让的 2.1739%股权直
接转让给摩码投资;(3)将核心团队成员阮佳林、罗志敏纳入股东队伍,由郭
雄志向二人分别转让 12.391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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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本次股权转让是杜江华、郭雄志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公司核心团队成
员在公司中的职责、作用、贡献等情况友好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未将杜江华与郭雄志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杜江华和郭雄志二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
权委托或者类似安排,二人除了共同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没有其他的合伙、合作等
特殊经济利益关系;二人确认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没有一致行动安排,二人
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层面均是依据其独立判断自主行使董事权利和股东
权利,没有形成一致行动的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报告期内,杜江华一直实际控制公司 40%以上股份,在公司担任执行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在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层面有重大影响力,杜江华无需通过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建立
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其控制权或者扩大其在公司的表决权。


    基于以上理由,未将杜江华、郭雄志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该认定是合理的。


二、关于《告知函》问题 10 的回复


    问题 10:关于收入结构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合金软磁粉芯收入占比分别为
76.20%、91.99%和 94.24%,占比逐年上升;电感元件收入占比分别为 20.61%、
5.86%和 1.50%,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下降。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是否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关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 1)查阅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 2)审阅发行人相关采购、销
售合同以及部分订单; 3)审阅发行人提供的产品介绍说明书;4)访谈发行人
高管人员,了解了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工序;5)现场实地走访发行人生产车间等
方式,对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收入结构变化的背景


     公司成立后抓住了电力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大功率电感的发展机遇,研发


                                   3-3-1-6-6
 出了能够适用大功率电感的合金软磁粉芯,并以此为公司发展的战略重点。由
 于合金软磁粉芯和电感元件具有上下游业务的相关性、技术上具有相通性,因
 此公司具备电感元件的加工方案。


    ABB(PowerOne)是最早在光伏逆变器采用大功率电感的用户,自 2011 年
起,公司与 ABB 开展了合作,固定为其 250KW 及 350KW 的光伏逆变器的几种
型号的产品提供电感元件,该合作的背景是由于当时电感元件生产厂商没有生产
过此类电感元件的经验,ABB 担心因方案不成熟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因此 ABB
希望由公司统一提供电感元件。因公司本身不具备大规模生产电感元件的能力,
公司采用了外协加工的方式。


    随着合金软磁细分领域的发展,产业链上下游的专业化分工更加明确, 2015
年后,国内市场已经逐步形成了合金软磁粉芯生产、电感元件制造的专业化分工,
行业龙头用户一般向市场上已经较为成熟的电感元件制造厂商采购电感元件,由
电感元件制造厂商向公司采购合金软磁粉芯,同时,ABB 由于固定几款型号产
品出货量减少因此也减少了对公司直接采购的电感元件。此外,加上报告期内下
游客户对合金软磁粉芯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因此合金软磁粉芯在收入中所占的比
例不断增大。


    (二)发行人生产的合金软磁粉芯和电感元件具有上下游业务的相关性、
在服务对象上具有同一性、在实际经营上具有同一性


    发行人生产的合金软磁粉芯的核心原料为合金软磁粉,合金软磁粉芯是电感
元件的核心部件,因此二者具有上下游业务的相关性。合金软磁粉芯与电感元件
两者相互促进,合金软磁粉芯决定了电感元件的主要性能,电感元件及应用解决
方案可以从应用角度对材料指标指导,从而对粉体、包覆、成型等工艺进行优化,
开发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合金软磁粉芯。


    合金软磁粉芯与电感元件均服务于电能变换,最终用户均为包括太阳能光
伏、变频空调、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知名生产厂商,因此,二者在服务对象上具
有同一性。


    合金软磁粉芯与电感元件均基于发行人对电能变换各环节所需电力电子设
备行业的深刻理解,技术上具有相通性,是在同一技术、业务团队和客户市场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二者在实际经营上具有同一性。


                                3-3-1-6-7
    综上,发行人合金软磁粉芯及电感元件属于同一业务,发行人符合《创业板
首发办法》关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要求。


三、关于《告知函》问题 12 的回复


       问题 12:关于对赌协议。2015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同广发乾和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乾和”)、费腾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同时签订了《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深圳市汇博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
博”)同时签订《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约定了特定条件下的回购条款。后续发
行人与相关方解除了相关协议。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主要条款说明:(1)在
对赌协议执行期间是否涉及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2)有关对赌协议解除是否
真实、有效,发行人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 1)对发行人股东进行问卷调查并取得其填写的调查问卷;2)
取得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说明确认函;3)查阅发行人相应增资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以及相应的终止协议等方式,对发行人对赌协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
查。


       (一)关于对赌协议执行期间是否涉及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


       1、关于广发乾和、费腾与发行人之间的对赌安排及终止


    2015 年 10 月 28 日,广发乾和、费腾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摩码投资、郭雄志、
阮佳林、罗志敏、杜江华、陈崇贤、铂科天成分别签署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同日,广发乾和、费腾(甲
方、投资方)与杜江华(乙方、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丙方、公司)签署了《深
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其中涉及对赌安排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各方同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
部公司股权:
    (1)非由于投资方的原因,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实现上市;
    (2)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公司 2015


                                   3-3-1-6-8
年至 2017 年税后利润分别低于 3,000 万元、3,500 万元、4,000 万元,税后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为准;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实质性违反《增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投资方于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以下两者孰高确定:(1)投资款加上投资款自
支付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回购之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 10%(单利)计算的利息并扣
除投资方已从公司收到的现金分红;(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的价值。公司应在收到投资方的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
全部回购价款。如投资方未于上述期限内行使回购权利的,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
利。
    实际控制人同意,在公司无法或不能履行上述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实际控
制人(或其指定的主体)按照上述回购条件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2、如本协议上述条款不符合公司因上市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发行监管机构的上市审核政策,则于公司向证券发行监管机构递交上市
申请时,该等条款将自动终止,但该等条款将于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证券发行监
管机构否决公司上市申请之日自动恢复生效。各方承诺将按照上述原则和精神于
公司递交上市申请前签署书面协议对上述条款终止事宜作出进一步的约定。
    3、本协议与《增资协议》相冲突的条款内容,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为
准,但并不影响《增资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016 年 7 月 25 日,广发乾和、费腾(甲方)与杜江华(乙方)、发行人(丙
方)签署了《关于<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其中涉及对赌安排的
主要条款如下:


    “1、各方同意《增资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履行,甲方不得根
据《增资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各方确认已
不存在其他有关经营业绩、上市等事宜的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不存
在任何对公司股权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或约定,亦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关于深圳汇博与发行人之间的对赌安排及终止


    2015 年 10 月 28 日,深圳汇博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摩码投资、郭雄志、阮佳
林、罗志敏、杜江华、陈崇贤、铂科天成签署《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3-3-1-6-9
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同日,深圳汇博(甲
方)与摩码投资、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杜江华、陈崇贤、铂科天成(乙方、
原股东)及发行人(丙方)签署《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
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其中涉及对赌安排的主要
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回购
    本协议为各方基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
主合同)而订立的补充协议。任何一方必须遵从如下条款,作为履行合同的必要
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按甲方要求回购甲方此次投资形成
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原股东各自应回购的股份比例按照“甲方要求原股东回购的
部分或全部股权×(乙方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乙方所持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1、非由于投资方的原因,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上市、被并
购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做市或竞价方式转让交易;
    2、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公司 2015 至
2017 年税后利润分别低于 3000 万元、3500 万元、4000 万元,税后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为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或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
款,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甲方应于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之日起 120 日内向原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
股东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行使回购权利的,视为其放弃相
应的权利。
    回购价格按照以下两者孰高确定:(1)投资本金(即 1046.69 万元)加上
投资期间内按照年利率 10%(单利)计算的利息并扣除投资方已从公司收到的现
金分红;(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价值。
    原股东应在收到投资方的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全部回购价款支
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投资期间的计算自投资本金支付之日起至完成回购之日
止。”


    2016 年 7 月 25 日,深圳汇博(甲方)与摩码投资、郭雄志、阮佳林、罗志
敏、杜江华(乙方)及发行人(丙方)签署《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二)》”),其中
涉及对赌安排的主要条款如下:



                                3-3-1-6-10
    “1、为保证丙方申请上市事宜正常进行与顺利推进,各方同意,自丙方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被正式受理之日起,中止履行《增资扩股补充协议》
中各条款内容的约定;自丙方的上市申请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
日起,终止履行《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中各条款内容的约定;但若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同意(包含甲方同意)丙方擅自终止上市程序或者其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
则《增资扩股补充协议》自丙方撤回上市申请文件之日或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否决丙方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恢复执行。各方同意,在丙方上市审核过程中,
如因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预审员或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要求终止《增资扩
股补充协议》或有关对赌约定,则《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及本协议自动终止履行,
各方承诺将据此签署书面终止协议。若前述终止协议签订后,丙方在上市审核过
程中未经股东大会(包含甲方同意)审议通过擅自终止上市进程或上市申请未获
通过,则各方同意按原有约定签署补充协议,以延续各方原有约定之利益。
    2、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无触发《增资扩股补充协议》条款的
情形发生;在未来发生的情况下,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时点,分别中止、终止、
以及恢复执行。
    3、各方确认,就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宜,各方没有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本协议约定事宜外,各方确认不存在其他有关经营业绩、上市等事宜的对赌协
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不存在任何对公司股权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或约
定,亦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任
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本协议为原《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原《增资扩股
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17 年 12 月 7 日,深圳汇博(甲方)与摩码投资、郭雄志、阮佳林、罗志
敏、杜江华(乙方)及发行人(丙方)签署《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之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其中涉及对
赌安排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各方同意《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二)》自本协
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履行,甲方不得根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增资扩股补充
协议(二)》的约定向乙方或丙方提出涉及协议内容的要求。
    2、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发生任何触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情形;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任何对公司股
权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或约定;各方确认历史上及目前均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3-1-6-11
    根据《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3-8 号)、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根据各方签署的终止协议,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165.89
万元、5,525.63 万元和 6,527.33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出现违法、
违规或实质性违反对赌协议相关条款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因此对赌
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触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对赌协议解除是否真实、有效,发行人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发
行条件


    经核查广发乾和、费腾、深圳汇博分别与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签署的终止协
议以及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说明确认文件,发行人及相关方原签署的对赌
协议的解除是真实、有效的,发行人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告知函》问题 13 的回复


    问题 13:关于惠州富乐收购。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以 3600 万元收购惠州
富乐 100%的股权,款项分期支付。请发行人:(1)说明惠州富乐在被收购前
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缴纳相关税费;(2)说明本次收购的相关
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本次收购股权的定价是否公允,
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是否合理;相关主体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
根据招股说明书,铂科实业出租的厂房系在收购前由惠州富乐所建,其设计与
布局不能满足发行人生产流程及安装设备的要求,发行人无法作为生产场地使
用;该处房产租赁给关联方摩码光电;收购之前惠州富乐并未实际开展相关生
产经营业务。请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收购惠州富乐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 1)审阅惠州富乐的工商登记资料;2)取得惠州富乐、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说明确认函;3)访谈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及惠州富乐收购
前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4)审阅发行人收购惠州富乐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粤审[2015]902 号),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就本次收购出具的
《深圳市铂科磁材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5]100755371 号);5)审


                                3-3-1-6-12
阅惠州富乐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书以及相关租赁合同;6)通过公开网络途
径检索查询等方式,对惠州富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收购惠州富乐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铂科 2010 年成立后,租赁惠州富乐的厂房用于生产;
除前述惠州铂科租赁厂房外,发行人深圳本部的生产经营场所亦通过租赁方式取
得。至 2015 年下半年,随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生产
经营场所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同时,发行人考虑到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均以租
赁方式取得可能存在影响其生产经营稳定性的潜在风险,因此,发行人决定自建
厂房。


     基于与惠州富乐已有的租赁关系,考虑到惠州富乐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
积符合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且惠州富乐除了将部分厂房租赁给惠州铂科外没有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因此,发行人和惠州富乐股东经友好协商后达成本次股权转
让,股权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惠州富乐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情况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购惠州富乐 100%股权具有合理性。


     (二)关于惠州富乐在被收购前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缴纳相
关税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惠州富乐的简要历史沿革如下:


     设立及变更事项                              具体情况                     股权结构
                               富达(香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达香港”)认缴出资 518 万美元。设立时经营范
2008 年 2 月 21 日,惠州富乐   围为:生产经营各类不干胶、纸品包装材料,膜 富 达 香 港
设立,注册资本 518 万美元      类的涂布背胶(不含印刷工艺)。产品按其实际 持股 100%
                               产量 40%外销、60%内销。(此企业属筹办,筹
                               办以上项目不得生产经营)
2009 年 2 月,实收资本变更、 惠州富乐实收资本变更为 668,316.60 美元;经营
                                                                              同上
延长经营期限                   期限延长至 2010 年 2 月 19 日。
2010 年 3 月,实收资本、经     惠州富乐实收资本变更为 2,061,420.60 美元;经   同上


                                        3-3-1-6-13
营期限和出资期限变更          营期限、出资期限均延长至 2011 年 2 月 19 日。
2011 年 1 月,经营期限和出    惠州富乐经营期限、出资期限均延长至 2012 年
                                                                              同上
资期限变更                    2 月 19 日。
2012 年 2 月,实收资本、经    惠州富乐实收资本变更为 2,446,395.09 美元;经
                                                                              同上
营期限和出资期限变更          营期限、出资期限均延长至 2013 年 2 月 19 日。
2013 年 2 月,经营期限和出    惠州富乐经营期限、出资期限均延长至 2014 年
                                                                              同上
资期限变更                    2 月 19 日。
2014 年 2 月,实收资本、经    惠州富乐实收资本变更为 3,246,325.09 美元;经
                                                                              同上
营期限和出资期限变更          营期限、出资期限均延长至 2015 年 2 月 19 日。
                              惠州富乐经营期限延长至 2058 年 2 月 19 日;经
2014 年 10 月,经营期限、经   营范围变更为:生产经营各类不干胶、纸品包装
                                                                              同上
营范围变更                    材料,膜类的涂布背胶(不含印刷工艺)。产品
                              按其实际产量 40%外销、60%内销。
                              富达香港将惠州富乐 10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转让完成后公司名称变更为“惠州铂科实业有限
                              公司”,公司类型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280 万元;经营范围变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公
                              更为“各种金属粉末、合金粉末、特殊合金粉末、 铂 科 新 材
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变
                              3D 增材、磁性材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和制备 持股 100%
更
                              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电感器、线圈、电磁
                              元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供应链
                              与物流业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贸易,物业管理
                              业务。”
2016 年 9 月,注册资本增至    铂科实业新增注册资本 4,720 万元,均由铂科新
                                                                              同上
8000 万元                     材认购。


     惠州富乐设立时首期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不符合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修正)》第三十条“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
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 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
的规定,但鉴于该等延期出资事宜已取得惠东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后更名为
惠东县商务局)的批准和惠州工商局(后更名为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
且惠东县商务局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惠州富乐自设立至 2015 年 11 月转制为内资
企业期间通过了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审,不存在因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
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上述延期出资事宜不影响惠州富乐的依法设立
和有效存续;除上述事宜外,惠州富乐作为外资企业期间的历次股权变动符合有

                                         3-3-1-6-14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东县商务局、惠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惠东县国家税务局大岭税务
分局、惠东县地方税务局大岭税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惠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
网络途径检索等方式查询,惠州富乐自 2013 年至今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而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取得惠州富乐收到惠东县商务局出具的《关
于外资经营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惠东商务资字
[2015]36 号),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已于分别
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2016 年 11 月 30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分三期支付完毕
股权转让款,且发行人已经代扣代缴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


    据上,惠州富乐在被收购前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收购涉及的股
权转让所得税已经依法缴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及控股股东摩码投资承诺:“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
司(原名为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实业)系铂科新材的全资
子公司,铂科新材于 2015 年 11 月通过收购方式获得该公司 100%股权。如铂科
实业在被铂科新材收购前后因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缴
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杜江华及
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将在铂科实业收到有权政府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的
将等额与铂科实业被要求缴纳、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
给有关政府部门或铂科实业,以避免铂科实业遭受经济损失。如杜江华及控股股
东摩码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铂科实业发生经济损失的,铂科新材有权等额扣留
应向杜江华及控股股东摩码投资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本
次收购股权的定价是否公允,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是否合理;相关主体与发行
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债权债务是否清晰



                                  3-3-1-6-15
       (1)土地使用权


       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终止      取得   他项
序号                        土地坐落      用途        面积(m2)
              号                                                      日期         方式   权利
           惠东国用      大岭镇十二
                                         工业用
 1        (2008)第     托白沙布村                   75,388.16     2058.09.16     出让   无
                                           地
          020270 号      钱石岭地段


       2016 年 4 月,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更名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铂
科实业,并获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惠东国用(2016)第 1010017 号)。


       (2)房产


       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房产证号                  座落              面积(㎡)     用途
                                                                                 方式     权利
                               惠东县大岭镇白沙布
         粤房地权证惠东字
 1                            十二托钱石岭地段(厂       5,158.19       厂房     自建     无
         第 0110024693 号
                                       房二)
                               惠东县大岭镇白沙布
         粤房地权证惠东字
 2                            十二托钱石岭地段(宿       3,202.28       宿舍     自建     无
         第 0110024695 号
                                       舍一)
注:上述厂房二在本次收购前由惠州富乐出租给惠州铂科用于生产经营。


       2016 年 6 月,上述房产证书完成更名手续,房产权属人变更为铂科实业,
并获发新的房产证书(其中厂房对应的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
0110072036 号,宿舍对应的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 0110072039 号)。


       除上述房产外,惠州富乐在本次收购前尚有两栋厂房已经基本建设完毕,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产名称            座落          面积(㎡)        用途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3-1-6-16
序号    房产名称        座落           面积(㎡)     用途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惠东县大岭镇白沙
 1       厂房四                          7,679      办公、生产     自建        无
                   布十二托钱石地段
                   惠东县大岭镇白沙
 2       厂房五                          7,679      办公、生产     自建        无
                   布十二托钱石地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厂房四、厂房五已取得厂房所在土地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惠东国用(2016)第 1010017 号),并取得惠东县规划局
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DL_441323200900110 号);取得了惠
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惠东县规建
证字(2012)000013 号、建字第惠东县规建证字(2012)000014 号);取得惠
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441323201406030201);取得了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惠东公消验字[2015]第 0025 号);取得了惠
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惠东县规验证
字(2015)0090 号、惠东县规验证字(2015)0091 号);取得了惠东县住房和
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书面意见。


       根据惠东县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6 月发布的《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不动
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惠东府告[2016]22 号),惠东县在国土资源局设立县
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县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不动产登记局依据申
请情况开展现场权籍调查等工作流程后再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因目前尚
有多家企业排队等待土地权籍调查,铂科实业尚未完成土地权籍调查工作,暂无
法办理上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3)根据本次收购相关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15]902 号)及《资产
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5]100755371 号),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除上述土
地、房产外,无其他重要资产及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铂
科实业未发生因本次收购前的债权债务而导致的诉讼或仲裁。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收购的惠州富乐 100%股权不存在权属瑕疵,
除惠州富乐拥有完整权益的厂房四、厂房五尚待取得权属证书外,惠州富乐拥有
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瑕疵,其债权债务清晰。

                                      3-3-1-6-17
    2、关于本次收购股权的定价是否公允,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是否合理


    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5]100755371 号,以下简
称“《评估报告》”),在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惠州富乐全部股东权益的评
估值为 3,506.78 万元。


    2015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富达香港签署《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发行人以人民币 3,600 万元的价格购买富达香港持有的惠州富乐
100%股权,并约定签订协议后 30 日内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协
议签订满一年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第二期转让款 1,300 万元;协议签订满两年之
日起 30 日内支付剩余 300 万元。


    发行人和富达香港在惠州富乐评估结果基础上,结合其他商业条件协商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3,600 万元,并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支付安排形成
的主要原因是:(1)从发行人角度,发行人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一次性或短期
内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有较大的资金压力;并且,虽然本次收购时发行人对惠州富
乐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但惠州富乐自身是否存在尽职调查中未能发现的或有
风险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设置分期付款的条件有利于控制交易风险;(2)
从惠州富乐股东的角度,在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除了对外出租厂房外,没有实
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有实际退出的需求;并且,本次股权转让价款较惠州富乐
股东的原始投资成本及惠州富乐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审计净资产、评估净资
产均有溢价。据此,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股权转让款的分期支付安排合理。


    3、关于相关主体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依据惠州富乐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访谈惠州富乐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及确认,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 号)
相关规定逐项对比,惠州富乐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于铂科实业出租的厂房系在收购前由惠州富乐所建、该处房产租赁
给关联方摩码光电;收购之前惠州富乐并未实际开展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


                                  3-3-1-6-18
    1、关于铂科实业出租的厂房系在收购前由惠州富乐所建、该处房产租赁给
关联方摩码光电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各类不干胶、纸品包装材料,膜
类的涂布背胶(不含印刷工艺),其所建的厂房四、厂房五原是其拟用于生产不
干胶、纸品包装材料及涂布背胶等,但建成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且其设计与
布局不能满足发行人生产流程及安装设备的要求,发行人无法作为生产场地使
用。


    摩码光电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控制的公司,主要从事光学硬化膜、防
眩膜的生产和销售,其有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需求。基于合理的商业考虑,上述
厂房四、厂房五经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铂科
实业将上述厂房五出租给摩码光电使用,同时将厂房四出租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惠
州同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铂科实业将厂房五出租给摩码光电的单价与将
厂房四出租给惠州同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价相同,且与惠东产业转移工业
园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指南》列明的厂房市场参考租赁
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关于收购之前惠州富乐并未实际开展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惠州富乐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不干胶、纸品包装材料,
膜类的涂布背胶(不含印刷工艺)。依据惠州富乐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确认,惠州
富乐在本次收购前并未实际开展相关生产经营业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3-3-1-6-1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之
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支   毅




                                                          敖华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3-3-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