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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1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

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4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
不超过人民币 9,5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用于公司主营

业务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主业经营规模的巩固和扩大,提升公司的经营业
绩,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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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对应的人民币 9,000.00 万元向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
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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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勇                   居学成                     彭学武




                                                时间: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