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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


       二、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
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2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可根据与金融机构协商情况分别由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铂科磁材有限公司或其他相关方
杜江华、阮佳林、郭雄志、罗志敏提供担保,或者本公司名下资产作为抵押/质
押担保措施,并授权董事长杜江华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
授信文件。


       三、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经审核,我们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的情形。2020 年半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单勇                       居学成                        彭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