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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0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
件、归属时间和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
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
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
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
管理绩效最重要的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
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严密的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归属。
     综上,我们认为: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
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激励效
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
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单勇                       居学成                        彭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