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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8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
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单勇                       居学成                        彭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