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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4-26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
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
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有利于全体股东共
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的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
业务,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用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同时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
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风险,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公司的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
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
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八、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条件。

    九、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十、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二、关于《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有利于投资者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强化公司竞争优势,
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十三、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资料,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反映了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存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
可行,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五、关于《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回
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单勇                       居学成                         彭学武




                                                 时间: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