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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7月)2021-07-31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7 月)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设监事
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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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三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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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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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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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应在监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
席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每位
监事。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其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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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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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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