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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1-12-30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    被保荐公司简称:铂科新材
限责任公司                          (300811)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立国              联系电话:010-5699190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玄虎成              联系电话:010-5699190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陈立国、玄虎成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1年7月27日-2021年12月17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7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
                                                     是
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否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
                                                                  不适用
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
                                                                  不适用
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是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
                                                    是
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是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是
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是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不适用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不适用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不适用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是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    是
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
                                                    是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    是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
                                                    是
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
                                                    是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是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不适用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
                                                             不适用
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不适用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
                                                   是
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   是
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
                                                             不适用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
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
                                                   是
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   是
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
                                                     是
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不适用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公司监事姚红女士的配偶江军先生因误操作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因上述事项,2021年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姚红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姚红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68 号),函件指出公司监事姚红
未督促配偶江军遵守敏感期交易相关规定,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监事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知悉相关事项后已及时督促公司尽快核查相关情
况并做出整改。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情况。姚红
女士及其配偶江军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姚红女士对于未能
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姚红女士及其配偶江军先生就此次窗口期违规买
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认真学习、自
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江军先生承诺此次买入的公司股票在自买
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卖出,监事姚红女士也将持续监督和督促其履行承诺。公司
进一步加强并组织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
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
状况等方面的事项,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立国                    玄虎成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