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0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完
毕,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0.4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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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