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9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2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
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
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审核,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