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34,673.74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河源铂
科进行增资,其中 6,000.00 万元为实缴注册资本,剩余 28,673.74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河源铂科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增资行为是基于募
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且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