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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科新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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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
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份(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
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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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
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门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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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
应于每月底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实际进度。未能按计划完成进度的,还应
当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
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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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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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
明确承诺。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
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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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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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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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
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按照
本制度存储、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司应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
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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