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 5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 .................................................................................. 5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 .................................................................................. 8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 .................................................................................11 四、 《反馈意见》问题 4 ................................................................................ 28 五、 《反馈意见》问题 5 ................................................................................ 31 六、 《反馈意见》问题 6 ................................................................................ 48 七、 《反馈意见》问题 7 ................................................................................ 55 八、 《反馈意见》问题 8 ................................................................................ 59 九、 《反馈意见》问题 9 ................................................................................ 64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77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77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7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81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2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3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5 七、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7 八、 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 88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8 十、 发行人的税务 ........................................................................................... 89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保障 ........ 90 十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1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2 2 / 94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意字[2018]第 003-1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易天股份”)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 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 3 / 94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发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182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且发 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瑞华 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进行了 审计,并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48100003 号《深圳市易天 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达律师就反 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宜、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 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 宜进行回复;第二部分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以及发行人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更新 期间”)的情况进行更新。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 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 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 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 于信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 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4 / 94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 2012 年,发行人股东使用非专利技术出资,2014 年发行人又履行了相应减资 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用途、 具体来源、目前使用情况;(2)说明在增资后到减资前是否违规承揽对注册资本 有要求的项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用途、具体来源、目前使用 情况 1、非专利技术的用途 根据周鹏、高军鹏、胡靖林与易天有限签署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书》及 出具的说明、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报字[2012]第 A499 号资产 评估报告书,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为“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设计技术”,该技术是 将各种偏光片自动贴装在基片上设备,主要使用领域是液晶显示模组(LCM)生 产领域。 经发行人确认,上述非专利技术同时适用于 LCD 和 OLED 的偏光片贴附,产 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移动电脑等电子产品所需平板显示器件中显示模组的组 装生产工序。 上述非专利技术投入到发行人生产经营后,发行人直接以该技术申请了以下 5 项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1 一种取料装置 ZL201220742123.9 2012/12/28 2013/08/21 2 偏光片传送装置 ZL2O1220742019.X 2012/12/28 2013/08/21 3 料盒装置 ZL201220742031.0 2012/12/28 2013/08/21 4 偏光片撕膜装置 ZL201220742018.5 2012/12/28 2013/08/21 5 玻璃对位装置 ZL201220742015.1 2012/12/28 2013/08/21 5 / 94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专利信息查询网站,上表所列的五项专 利因技术升级改进已被新技术取代,发行人利用新技术申请了以下主要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1 偏光片取片装置 ZL201620194623.1 2016/03/14 2016/07/27 2 一种偏光片贴片机的上 ZL201420737839.9 2014/11/28 2015/04/22 料装置 3 一种双料盒交替式不停 ZL201720407893.0 2017/04/18 2018/02/02 机上料装置 4 一种偏光片撕膜装置 ZL201420736484.1 2014/11/28 2015/04/22 5 玻璃视觉校正装置 ZL201620193382.9 2016/03/14 2016/07/27 2、非专利技术的具体来源 根据胡靖林、高军鹏、周鹏三人以及易天有限出具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 书》,并经信达律师对柴明华、周鹏、高军鹏、胡靖林的访谈,用于出资的“全自 动偏光片贴附机设计技术”系由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周鹏四人共同研发完成, 具体研发过程如下: 易天有限自 2007 年成立至 2010 年,始终经营半自动偏光片贴附设备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在 2010 年以前,市场关于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的技术较少,未形成 产业化。基于对全自动偏光片贴附设备发展的一致看好,柴明华、胡靖林、高军 鹏、周鹏四位股东一直致力于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设计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其中 高军鹏、胡靖林负责具体的技术研发,周鹏负责产品测试和调试,柴明华提供技 术指导。四人通过反复试验和研究,共同研发出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的全套设计 技术,并于 2010 年交付易天有限使用、投入生产。经过 2 年的运行,易天有限采 用前述技术生产的设备顺利发货、实现量产并取得客户的认可,其技术的价值得 到市场认可,因此,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周鹏四位股东于 2012 年将该技术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形式正式投入易天有限。 由于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周鹏四位股东作为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其中 柴明华对易天有限的出资由胡靖林代持)先后在易天有限任职,在 2010 年前非专 利技术研发期间,高军鹏、周鹏在易天有限任职并领取薪酬,柴明华、胡靖林先 后担任易天有限监事,且“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设计技术”又与易天有限的主营业务 具有较大的相关性,难以排除系发明人利用易天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形成, 6 / 94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故导致用于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存在权属瑕疵。 因此,出于谨慎原则及为夯实易天有限注册资本之目的,易天有限及全体股东于 2014 年 6 月决议以先减资后以等额现金增资的方式置换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彻底 解决知识产权出资权属可能存在的瑕疵。减资完成后,高军鹏、胡靖林、周鹏与 易天有限签署了一份不附带任何责任和义务的不可撤销《赠与协议》,将“全自动 偏光片贴附机设计技术”无偿赠予易天有限使用。 3、非专利技术目前使用情况 根据信达律师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访谈,非专利技术在投入易天有限使 用后,直接支持了易天有限第一代全自动偏光片贴附设备的生产;同时,易天有 限研发人员以该技术和产品为基础,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优化。全自动偏光片贴 附设备已成为发行人最主要的产品,占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 60%以上。 因此,该非专利技术一直为易天有限/发行人使用并不断优化升级,对易天有限/发 行人主营业务具有重要作用。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专利信息查询网站,基于该非专利技术 的开发升级而形成的发行人当前有效的核心专利包括: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1 清洁装置 ZL201420736548.8 2014/11/28 2015/04/22 2 一种偏光片撕膜装置 ZL201420736484.1 2014/11/28 2015/04/22 3 一种偏光片贴附装置 ZL201420736204.7 2014/11/28 2015/04/22 4 一种偏光片贴片机的上料装置 ZL201420737839.9 2014/11/28 2015/04/22 5 偏光片视觉对位装置 ZL201420736450.2 2014/11/28 2015/04/22 6 一种胶辊撕膜装置 ZL201420826897.9 2014/12/22 2015/05/27 7 偏光片撕膜平台装置 ZL201620193441.2 2016/03/14 2016/08/03 8 贴附分离装置 ZL201620193219.2 2016/03/14 2016/08/03 9 贴附角度支撑装置 ZL201620194325.2 2016/03/14 2016/08/03 10 玻璃视觉校正装置 ZL201620193382.9 2016/03/14 2016/07/27 11 偏光片取片装置 ZL201620194623.1 2016/03/14 2016/07/27 12 玻璃搬送臂压力缓冲装置 ZL201620197173.1 2016/03/14 2016/07/27 一种双料盒交替式不停机上料 13 ZL201720407893.0 2017/04/18 2018/02/02 装置 7 / 94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 一种无气泡偏光片贴附装置 ZL201720413187.7 2017/04/19 2018/04/20 (二) 在增资后到减资前是否违规承揽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项目 经信达律师查阅易天有限在 2012 年 12 月增资到 2014 年 6 月减资期间签订的 主要采购合同或订单,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增资后到 减资前期间,易天有限涉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客户有上海天马微电子有 限公司、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立德通讯器 材有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共计五家。除此之外的客户均采用直接签 订采购订单方式向易天有限采购。 信达律师函证了上述期间与易天有限发生交易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仍有交易 的客户,并取得了回函或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 诺函》,增资后至减资前期间内,易天有限不存在违规承揽上述五家客户的对注 册资本有要求的项目;经信达律师查阅易天有限在上述期间签订的金额在 500 万 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或订单,易天有限其他客户的采购合同或订单中并不存在对发 行人注册资本作出要求的条款。因此,在 2012 年 12 月增资后至 2014 年 6 月减资 期间,易天有限不存在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违规承揽项目的情形。 根据柴明华、周鹏、高军鹏、胡靖林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走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网、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易天有 限在增资后至减资前不存在因招投标或违规承揽项目等发生的纠纷、争议;根据 柴明华、周鹏、高军鹏、胡靖林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易天有限不存在因违规承揽 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项目被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易天有限在增资后到减资前不存在违规承揽对注 册资本有要求的项目。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等曾任职劲拓股份。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核心技 术人员等在劲拓股份担任的职务及其与发行人主业的关系,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 8 / 94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潜在纠纷;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发生意见分歧或纠 纷时的解决机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劲拓股份任职情况及与发行人主业的关 系、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1、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劲拓股份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简历,并经信达律师对实际控 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曾经在劲拓股份及其关联方任职的实际控制人、核 心技术人员为柴明华、胡靖林和高军鹏,三人在劲拓股份任职的情况如下: 序 姓名 在劲拓股份任职情况 在劲拓股份的职责 号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劲 担任劲通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通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期间,负责研发与生产;担任 1 柴明华 2005 年 6 月至 2009 年 11 月,担任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董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董 事期间,仅履行董事职责,未参与具 事。 体经营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担任劲 2 主管工装治具和非标产品的技术研 胡靖林 拓股份关联方深圳市劲拓实业有限 发、售后服务等 公司(已注销)技术主管。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 3 高军鹏 劲拓股份关联方深圳市劲拓实业有 主要负责波峰焊设备的开发与设计 限公司(已注销)工程师。 2、与发行人主业的关系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劲拓股份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公开披露的招 股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信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劲拓股份任职期 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和主要客户与劲拓股份存在以下差 异: 对比类别 发行人 劲拓股份 平板显示模组组装设备的研 电子整机装联设备及高温烧结炉等太阳能光伏 主营业务 发、生产和销售 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偏光片贴附系列设备、背光 无铅波峰焊机、无铅回流焊机、选择性波峰焊机、 组装及全贴合系列设备、清 AOI 视觉检测设备等电子整机装联设备及高温烧 主要产品 洗设备等,用于平板显示模 结炉等太阳能光伏设备。电子整机装联设备主要 组的组装 应用于组建印刷线路板组装(PCBA)生产线 偏光片无气泡贴附技术、偏 高效热传导技术、高纯度动态气氛控制技术、液 核心技术 光片高精度贴附技术、LCD 态金属的泵送技术、金属流体控制技术、粘性半 研磨带清洗技术、LCD 研磨 流体控制技术、视觉扫描无缝拼接技术、微隙间 9 / 94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布清洗技术、全贴合软对硬 距局部焊接技术、视觉快速定位技术、高速高精 技术、全贴合硬对硬技术、 密 X-Y 工作平台的设计与制造技术、高亮度 LED 全自动高精度背光组装技 光源的精确控制技术、矢量图像识别原创核心技 术、精度检测技术等 术、多路多通道工业实时控制技术、智能一维二 维码识别技术、高亮度 LED 对于 SMT 板的照明 技术、3D 光学检测技术、高温快速热处理技术、 等离子技术、真空技术等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 杰特环球私人有限公司、厦门丞耘电子设备有限 司及其关联公司、天马微电 公司、新加坡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LTD.,伟创 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 力、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司、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 主要客户 公司及其子公司、信利(惠 州)智能显示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公司等大型平板显示厂 商 综上对比,劲拓股份与发行人主业存在较大差异。 3、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信达律师走访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检索深圳市法院诉 讼服务平台网站并经发行人确认,易天有限/发行人与劲拓股份不存在技术纠纷或 潜在纠纷。 根据劲拓股份及关联方劲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注:胡靖林、高军鹏曾 任职的深圳市劲拓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出具的《确认函》确认: “(1)截至声明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易天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柴明华、胡靖 林、高军鹏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2)曾在本公司任职的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不存在将其在本公司的职务 发明投入易天股份的情形,本公司确认易天股份相关产品的技术来源不属于柴明 华、胡靖林、高军鹏在本公司的职务发明。 (3)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均在本公司办理了正式离职手续,柴明华离职 时间为2009年11月,胡靖林离职时间为2000年8月,高军鹏离职时间为2006年12月。 上述人员与本公司并未签署任何竞业禁止协议,从本公司离职后,本公司也未向 上述人员支付过任何形式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情形,不存 在因竞业禁止或其他劳动关系问题而产生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10 / 94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4)易天有限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属于同类业务,柴明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 间投资易天有限,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忠实义务的情形, 本公司不会追究柴明华相关责任。” 发行人三名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出具承诺函, 承诺自愿承担因涉及保密义务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 因其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而被第三方追究,由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 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劲拓股份与发行人主业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与 劲拓股份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发生意见分歧或纠 纷时的解决机制 根据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三人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共同签订的《一致行 动协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如下: “1、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如各方经 充分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则一致行动股东中担任董事的人员应当以柴明华的 意见为一致意见; 2、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如各方经 充分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一致行动股东应当以柴明华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中已明确 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 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历史沿革中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 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2)说明 2018 年引入的新股东九洲创 星、同创伟业、深圳弘信的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持股、经 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 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说 明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3)发行人前五大 11 / 94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客户广东领益智造股份副董事长陈国狮曾投资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深圳弘信, 间接持有发行人 0.47%的股权,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陈国狮、发行人上述客户 交易的公允性;(4)说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外部股东,如是,说明 相关股东的简历、入股原因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 台的人数穿透后的合计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一) 说明历史沿革中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其公 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信达律师对历次股权转 让双方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自有限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历史沿革中股东的出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情况如下: 时间 事项 具体内容 资金来源 定价依据 1、柴明华出资 45 万元, 持有易天有限 45%股权; 易天有限 2、胡靖林出资 30 万元, 1 元/注册资本,协商 2007/02 股东自有资金 的设立 持有易天有限 30%股权; 确定 3、高军鹏出资 25 万元, 持有易天有限 25%股权 1、柴明华将其持有的易天 有限 20%的股权以 20 万元 1 元/注册资本;柴明 转让给胡靖林; 华向胡靖林的转让为 2、柴明华将其持有的易天 赵林、周鹏向柴明华支付 第一次股 股权代持,未实际支 2009/12 有限 15%的股权以 15 万元 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于个人 权转让 付对价;柴明华转让 转让给员工赵林; 自有资金 给赵林、周鹏的股权 3、柴明华将其持有的易天 为员工激励 有限 10%的股权以 10 万元 转让给员工周鹏 第一次增 1 元/注册资本,各股 易天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 2010/08 加注册资 股东自有资金 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同 万元增加至 300 万元 本 比例增资 1 元/注册资本;本次 股权转让的原因为赵 赵林辞职,将其持有的易 胡靖林向赵林支付的股权 第二次股 林离职,转让定价参 2011/09 天有限 15%的股权以 45 万 转让款来源为个人自有资 权转让 考了 2010 年末易天有 元转让给胡靖林 金 限每 1 元注册对应的 净资产约 1.08 元 股东以其持有的非专利技 1 元/注册资本,北京 第二次增 易天有限注册资本由 300 术“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 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 2012/12 加注册资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 设计技术”作价 700 万元同 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本 比例增资 日出具“万亚评报字 12 / 94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2]第 A499 号”《资 产评估报告书》,对非 专利技术“全自动偏 光片贴附机设计技 术”的评估值为 700 万 元 易天有限注册资本由 第一次减 1,000 万元减少至 300 万 1 元/注册资本,按出 2014/06 少注册资 元,将 2012 年 12 月非专 - 资时的价格核减 本 利技术出资的 700 万元注 册资本减资 1、胡靖林将其持有的易天 有限 30%的股权以 300 万 1、柴明华受让胡靖林代持 元转让给柴明华; 有的 30%的股权,为代持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 2、胡靖林将其持有的易天 还原; 考了易天有限截至 第三次股 2014/10 有限 13.5%的股权以 135 2、易天辰用于支付本次股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 权转让 万元转让给易天辰; 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 计的净资产,整体估 3、周鹏将其持有的易天有 易天辰各股东的出资以及 值 1,000 万元作价 限 10%的股权以 100 万元 股东胡靖林的借款 转让给易天辰 1、柴明华资金来源为个人 自有资金; 第三次增 2、高军鹏、胡靖林的资金 1 元/注册资本,各股 易天有限注册资本由 300 2016/01 加注册资 来源为向柴明华的借款; 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同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 本 3、易天辰资金来源于易天 比例增资 辰全体股东对易天辰的增 资款 本次股权转让前,周 非、康宏刚均为易天 辰的有限合伙人,二 人在易天辰的出资额 均为 85 万元,出资比 例均为 21.28%,二人 通过易天辰分别间接 1、易天辰将其持有易天有 持有易天有限 5%股 限的 5%股权以 85 万元转 本次股权转让为康宏刚和 权。本次股权转让完 第四次股 让给康宏刚; 2016/04 周非调整持股方式,未支 成后,周非、康宏刚 权转让 2、易天辰将其持有易天有 付股权转让款 二人持有易天有限的 限的 5%股权以 85 万元转 股权方式由间接持股 让给周非 变更为直接持股。周 非、康宏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退出了易天 辰,易天辰未向二人 退还出资款,因此, 二人亦未向易天辰支 付本次股权转让款 1、易天辰将其持有的易天 1、易天恒用于支付本次股 1、易天辰向易天恒转 第五次股 2016/04 有限 8.5%的股权以 144.5 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自其 让股权的原因是变更 权转让 万元转让给易天恒;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入的 员工持股平台性质未 13 / 94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易天辰将其持有的易天 出资; 支付对价对价 有限 5%的股权以 138.16 2、陈飞用于支付本次股权 2、易天辰向陈飞转让 万元转让给陈飞 转让价款的资金为其个人 股权的原因为易天有 自筹资金 限对高管实行股权激 励。转让价格与 2017 年 3 月外部股东入股 发行人的价格存在差 异,差额 1139.12 万元 已做股份支付处理 1、易天恒用于支付本次股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自合 是周非离职,转让价 周非将其持有的易天有限 伙人柴明华向合伙企业的 第六次股 格参照易天有限 2015 2016/09 5%的股权以 314.78 万元转 增资; 权转让 年末净资产 6,372.35 让给易天恒 2、柴明华用于增资的资金 万元对应的 5%股权 来源主要来源于其个人自 价值 有资金 以易天有限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 5,180.87 万元, 整体变更 易天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 易天有限截至 2016 年 4 月 按 1.15:1 的比例折合 2016/09 为股份有 起人认购发行人 4500 万股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 为股份公司股本 限公司 股份 4,500.00 万股,差额 680.87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 易天达和易天祥为发 行人员工设立的持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 4,500 万 易天达和易天祥用于认缴 平台,用于股权激励, 元增加至 4,950 万元,新增 本次增资的资金均来自合 本次增资的价格为 第四次增 注册资本 450 万元由易天 伙人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 1.20/ 股 , 该 价 格 与 2016/12 加注册资 祥和易天达认缴,其中易 资,各合伙人缴纳的出资 2017 年 3 月外部投资 本 天达认缴 337.20 万元,易 主要来源于合伙人的薪资 者入股发行人的价格 天祥认缴 202.80 万元 收入 存在差异,差额 2014.55 万 元 已 做 股 份支付处理 本次增资价格按照公 公司注册资本由 4,950 万 同创伟业和深圳弘信均为 司 2016 年归属于发行 第五次增 元增加至 5,813.17 万元, 合法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 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2017/03 加注册资 新增注册资本 863.17 万元 基金,其本次向公司增资 损益后的净利润 本 由同创伟业和深圳弘信认 入股的款项均来源于基金 2,183.84 万元的 12.84 缴 投资人的投资款 倍,投前 28,050 万元 估值为定价依据 本次转让价格按照 九洲创星为合法备案的私 2017 年归属于公司股 胡靖林将其持有的易天股 募股权投资基金,其用于 第七次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18/06 份 4.83%的股权以 3,474.18 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 权转让 后的净利润 4,407.49 万元价格转让给九洲创星 资金来源于基金合伙人的 万元的 16.34 倍为定 投资款 价依据 14 / 94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历史沿革中出资股东出具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说明》,除 2016 年 1 月易天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时高军鹏、胡靖林的资金来源为向柴明华的借款 且已足额归还外,易天有限/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东出资的来源主要来自于股东各 自的合法薪资收入、投资收益及股东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各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定价公允。 (二) 说明 2018 年引入的新股东九洲创星、同创伟业、深圳弘信的追溯到自然 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 往来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说明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代持或 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1、 说明 2018 年引入的新股东九洲创星、同创伟业、深圳弘信的追溯到自然 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 (1) 九洲创星 根据信达律师的核查并经九洲创星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15 / 94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九洲创星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2) 同创伟业 根据信达律师的核查并经同创伟业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同创伟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合伙人 类型 号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0 0.80% 深圳同创伟业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 2 有限合伙人 8,300.00 33.20% 限合伙) 3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0.00%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0.00% 5 丁宝玉 有限合伙人 2,500.00 10.00% 6 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8.00% 7 戴智慧 有限合伙人 1,000.00 4.00% 8 李俞霖 有限合伙人 1,000.00 4.00% 合计 25,000.00 100.00% 根据信达律师的核查并经同创伟业确认,同创伟业各合伙人追溯到自然人或 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①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16 / 94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② 深圳同创伟业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17 / 94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③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8 / 94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④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9 / 94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⑤ 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 深圳弘信 根据信达律师的核查并经深圳弘信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深圳弘信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20 / 94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与发 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根据信达律师的核查并经九洲创星、同创伟业、深圳弘信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星、同创伟业及深圳弘信持股、经营或控制的 公司及其从事的业务情况如下: 九洲创星 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成一号 4.41%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创伟业 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21 / 94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虚拟现实技术有限公 2.59%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司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 14.33%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 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 3.00% 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原料药 限公司 散热及其相关材料、产品的研发、销售;热管 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有限公 2.34% 理技术的咨询服务;储能、节能环保产品和设 司 备的研发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成都超级梦网络技术股份有 6.88% 游戏软件开发 限公司 广东博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3.74% 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软件研发、技术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 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旅 深圳市龙腾捷旅信息科技股 客票务代理;票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在 3.87% 份有限公司 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以上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圳英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1.82%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维护、销售 公司 深圳市瑞达美磁业有限公司 9.96% 烧结钕铁硼辐射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香河昆仑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11.14% 动力型系列电解液生产 深圳市易能电气技术股份有 电力电子装置、电气传动设备、机电一体化、 5.56% 限公司 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 让与技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 2.30% 司 汽车的技术开发;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 与施工 深圳市微航磁电技术有限公 移动终端天线、磁性有机材料电介质期间、射 14.19% 司 频天线的设计、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 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 20.16% 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 电子产品、家庭视频监控和安防系统的研发、 深圳市万物联有限公司 15.00% 生产 深圳市掌闻互动科技有限公 10.00%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程序的技术开发 司 深圳市氧气文化传播有限公 14.40% 演出活动策划、企业策划咨询 司 北京佳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11% 大气污染治理 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家具、 深圳市美居汇科技有限公司 10.50% 玩具、服装、鞋帽、纺织面料、纺织品、生活 日用品的设计及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互联网数字 深圳悦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5.00% 内容的技术开发 广州红小料服装有限公司 16.00% 服装零售 深圳弘信 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无 - - 22 / 94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 负责人和签字人员为陈永健、陈坚、朱文瑾;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其负责人和签字人员为刘贵彬、李海林、唐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其负责人 和签字人员为张炯、王利国、朱艳婷、寇璇;深圳道衡美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其负责人和签字人员为庞海涛、毛媛、黄琼。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九洲创星、同创伟业及深圳弘信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根据九洲创星、同创伟业、深圳弘信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星、同创伟业及深圳弘信不存在持股、 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 说明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是否存在代持或其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他的利益安排 柴明华 1,350.00 23.22% 否 高军鹏 1,125.00 19.35% 否 胡靖林 687.00 11.82% 否 易天恒 607.50 10.45% 否 同创伟业 581.32 10.00% 否 深圳弘信 281.85 4.85% 否 易天祥 281.00 4.83% 否 九洲创星 280.50 4.83% 否 康宏刚 225.00 3.87% 否 陈 飞 225.00 3.87% 否 易天达 169.00 2.91% 否 合计 5,813.17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股东出资凭证、股权转让文件、声明与承 诺,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三) 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国狮曾投资发 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深圳弘信,间接持有发行人 0.47%的股权,说明报告期内发 行人与陈国狮、发行人上述客户交易的公允性 1、 与陈国狮不存在交易 23 / 94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陈国狮不存在交易。 2、 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及其公允性 (1) 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深圳弘信于 2017 年 3 月入股发行人。信达律师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 智造”)之间的交易的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发行 人向领益智造销售金额分别为 3,433.14 万元、2,589.06 万元和 4,692.22 万元。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领益智造销售的产品毛利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 率比较情况如下表: 领益智造 领益智造 公司主营 年度 类别 收入(万元) 毛利率 业务毛利率 偏光片贴附系列 1,487.98 45.22% 45.90% 背光及全贴合系列 2,694.19 37.26% 35.41% 2018 年 其他 510.06 49.78% 48.54% 合计 4,692.23 41.14% 45.87% 偏光片贴附系列 800.00 46.52% 46.99% 背光及全贴合系列 1,735.04 31.07% 40.29% 2017 年 其他 54.02 53.35% 35.48% 合计 2,589.06 36.31% 45.07% 偏光片贴附系列 2,541.88 43.18% 43.48% 背光及全贴合系列 776.07 29.04% 31.82% 2016 年 其他 115.20 37.29% 23.68% 合计 3,433.15 39.79% 40.02% (2) 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期间发行人与领益智造 的交易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2016 年和 2018 年发行人向领益智造销售的整体和各 类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基本保持一致。 24 / 94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在 2017 年向领益智造销售的背光及全贴合系列毛利率为 31.07%,与发 行人背光及全贴合系列整体毛利率 40.29%差异较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主要原 因是发行人向领益智造销售的背光及全贴合系列中,低毛利率的矩形低精度设备 占比 52.71%,矩形低精度设备主要应用于传统的矩形屏,无法用于当前主流的刘 海屏、圆角屏、打孔屏等异形屏的生产,因此毛利率较低,为 22.80%。剔除矩形 低精度设备,销售给领益智造的其他背光全贴合设备的毛利率为 40.28%,与 2017 年公司整体背光及全贴合设备毛利率 40.29%基本一致。 根据信达律师对陈国狮的访谈,除了陈国狮、其投资的领益智造及其子公司 与发行人有交易外,陈国狮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没有其他资金往来,领 益制造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不存在协助发行人 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领益智造发生的交易定价公允。 (四) 说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外部股东,如是,说明相关股东的 简历、入股原因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人数穿 透后的合计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1、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外部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自然人股东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明细,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为柴明华、高军鹏、胡 靖林、康宏刚和陈飞,前述自然人股东均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在公司或子公司 购买了社保,不存在外部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股份数额(万股)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是否为外部股东 柴明华 1,350.00 董事长 否 高军鹏 1,125.00 董事、总经理 否 胡靖林 687.00 董事 否 康宏刚 225.00 董事、副总经理 否 陈 飞 225.0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否 2、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人数穿透后的合计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25 / 94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息用信息网站并经发 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为易天 恒、易天达和易天祥。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1) 易天恒共有 6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在发行人的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胡靖林 董事 86.70 37.78% 2 柴明华 董事长 85.01 37.04% 3 谭春旺 审计部审计经理 17.00 7.41% 第一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4 刘建珍 15.30 6.67% 副经理 5 王国杰 业务一部销售总监 13.60 5.93% 6 谭观云 研发部工程师 11.90 5.18% 合计 229.51 100.00% (2) 易天达共有 19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魏凤鸣 会计部财务副总监 60.00 29.59% 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兼监 2 万晓峰 48.00 23.67% 事 3 魏江涛 业务一部销售总监 12.00 5.92% 4 王 胜 业务一部销售总监 12.00 5.92% 5 邵雷刚 生产部生产经理 7.20 3.55% 6 张立文 研发部项目经理 7.20 3.55% 7 王 毅 品质部副经理 7.20 3.55% 第二产品事业部总监助 8 姚 磊 7.20 3.55% 理 证券部副经理兼资金经 9 李嘉颖 6.00 2.96% 理 10 胡学归 会计部会计经理 6.00 2.96% 11 牟春银 生产部主管 3.60 1.78% 12 林春梁 生产部主管 3.60 1.78% 13 何锋博 生产部主管 3.60 1.78% 26 / 94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 计志鹏 售后服务部主管 3.60 1.78% 15 董晓威 售后服务部主管 3.60 1.78% 16 胡媛媛 采购部经理 3.60 1.78% 17 谭陵华 仓库部副经理 3.60 1.78% 18 刘宏坤 生产部主管 2.40 1.18% 19 霍 贞 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2.40 1.18% 合计 202.80 100.00% (3) 易天祥共有 32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营销中心副总助理兼市 1 徐 来 111.60 33.10% 场经理 2 秦童辉 第二产品事业部总监 24.00 7.12% 3 吴天才 第一产品事业部总监 24.00 7.12% 4 孙旭明 运营总监 13.2 3.91% 5 谭祖俭 第三产品事业部总监 12.00 3.56% 6 李世杰 研发部研发经理 12.00 3.56% 7 邹 阳 研发部研发经理 12.00 3.56% 第一产品事业部电气二 8 苗 笛 12.00 3.56% 部经理 第一产品事业部产品三 9 高国斌 12.00 3.56% 部经理 第二产品事业部电气二 10 何杨飞 9.60 2.85% 部经理 11 尹 勤 财务部预算经理 9.60 2.85% 12 陈玫仿 研发部研发经理 9.60 2.85% 第二产品事业部产品一 13 王 强 9.60 2.85% 部经理 第一产品事业部电气一 14 黄小莫 9.60 2.85% 部经理 15 程志文 会计部总账主管 4.80 1.42% 第一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16 李林伟 3.60 1.07% 主管 第二产品事业部电气一 17 温春生 3.60 1.07% 部经理 18 刘郁芬 信息中心总监 3.60 1.07% 27 / 94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19 艾文文 3.60 1.07% 主管 20 冯 勇 售后服务部经理 3.60 1.07% 第二产品事业部产品二 21 乐 辉 3.60 1.07% 部经理 第一产品事业部产品二 22 张 波 3.60 1.07% 部经理 第三产品事业部电气经 23 张 宇 3.60 1.07% 理 第一产品事业部电气二 24 王中雷 3.60 1.07% 部工程师 第二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25 黄 彪 2.40 0.71% 主管 第二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26 周亚东 2.40 0.71% 主管 第二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27 杨 军 2.40 0.71% 主管 第一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28 李 惠 2.40 0.71% 主管 第一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29 徐 欢 2.40 0.71% 主管 第二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30 谭运华 2.40 0.71% 主管 第二产品事业部调试部 31 杨创耀 2.40 0.71% 主管 32 王远长 研发部研发工程师 2.40 0.71% 合计 337.2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持股平台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发行 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1 名股东,其中自然 人股东 5 名,员工持股合伙企业 3 名,外部投资机构 3 名。外部投资机构九洲创 星、同创伟业和深圳弘信均系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股 权基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易天恒、易天达和易天祥穿透后的人数合计 为 57 人(其中胡靖林、柴明华同时也为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 5 人,投资机构股东 3 家。因此,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人数穿透后,发行人直接 加间接的股东人数合计为 63 人,未超过 200 人。 四、 《反馈意见》问题 4 28 / 94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额或股权 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发行人历次出资额或股权转让中实际控制人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实际控制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完税证明,发行人 历次出资额或股权转让中,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共 3 次,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股 取得价 应纳税所 个人所得税 转让价格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份数额(万元/ 格(万 得额 缴纳金额 (万元) 万股) 元) (万元) (万元) 胡靖林 20.00 20.00 20.00 0 0 2009/12 柴明华 赵林 15.00 15.00 15.00 0 0 周鹏 10.00 10.00 10.00 0 0 柴明华 90.00 90.00 300.00 210.00 2014/10 胡靖林 60.90 易天辰 40.50 40.50 135.00 94.50 九洲创 2018/06 胡靖林 280.50 324.13 3,474.18 3,150.05 630.01 星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相关文件、支付凭证,并根据信达 律师对柴明华的访谈,柴明华于 2009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易天有限 20%、15%和 10%的股权分别以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靖林、赵林和周鹏,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存在股权代持和股权激励的安排,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以原股东 对易天有限的出资为定价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第 67 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 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易天有限 2009 年末净资产为 0.54 元/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 以出让方出资额作价。转让方柴明华本次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 0,因此柴 明华的应纳税所得为 0。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相关文件、信达律师对胡靖林的访 谈,胡靖林于 2014 年 10 月将其持有易天有限的 30%股权以 300 万元转让给柴明 华;将其持有易天有限的 13.5%股权以 13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易天辰。本次股权转 29 / 94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让的价格参考易天有限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8,218,305.22 元,公 司整体估值 1,000 万元。根据胡靖林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胡靖 林于 2016 年 11 月向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进行了个税自主申报,共计缴纳个人所 得税 60.9 万元。 3、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相关文件、支付凭证,信达律师对 胡靖林和九洲创星管理人的访谈,胡靖林于 2018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易天股份 280.5 万股(占总股本 4.83%)以 3,474.18 万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九洲创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开具的深地证 00683493 号税收完税证明,胡靖 林已于 2018 年 7 月就本次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了 630.01 万元个人所得 税。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出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已经 履行了纳税义务。 (二) 发行人整体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易天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发行人系由易天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资 产 5,180.87 万元折股为 4,500 万股股本,剩余净资产 680.8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以整体变更方式变更为发行人。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陈飞、康宏刚、易天 恒 6 名股东按其各自持有易天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整体改制时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 份公司前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存 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 军鹏和胡靖林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增值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改制后股 应纳税所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改制前出资 应缴个税 姓 名 份数额 得额(万 股比例 股比例 股比例 额(万元) (万元) (万股) 元) 30.00 柴明华 5.00% 35.00% 350.00 1,575.00 1,225.00 245.00 % 25.00 高军鹏 - 25.00% 250.00 1,125.00 875.00 175.00 % 21.50 胡靖林 5.10% 26.60% 266.00 1,197.00 931.00 186.20 % 30 / 94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三、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备案表》,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就发行人整体改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 行了 5 年延期缴纳的备案,个人所得税递延至第五年一次性缴纳,缴税截止时间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胡靖林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就发行人整体改制事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共计缴纳个税 186.20 万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和高 军鹏已取得 5 年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备案,胡靖林已履行了纳税义务。 (三) 发行人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实际控制人纳税义务的履行 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增资验资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除 整体改制过程中存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利用 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出资额或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控制 人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发行人整体改制的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 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已经取得了个人所得税递延的备案,胡 靖林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五、 《反馈意见》问题 5 发行人少数股东周鹏曾持有兴图自动化,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周鹏的简历,说明周鹏持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子公司商 31 / 94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号接近的原因,并说明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 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分别受让兴图自动化、胡靖林持有的无形资 产的背景、原因、无偿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来源、权属情 况、转让至发行人后的使用情况;(3)说明发行人注销的关联方嘉骏精密、兴图 自动化等 4 家关联方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 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请保 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说明周鹏的简历,说明周鹏持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子公司商号接近的原因, 并说明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1、周鹏的个人简历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息 用信息网站,周鹏系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的少数股东,持有兴图科技 40%股权。 根据周鹏的个人简历:周鹏,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 权,本科学历。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担任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厂机械 工程师;1997 年 7 月至 1999 年 4 月,担任东莞凤岗南山确力新电子厂工程主管; 1999 年 4 月至 2005 年 10 月,担任深圳市劲拓实业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05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1 月,担任深圳市大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担任易天有限工程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兴 图自动化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兴图科技总经理。 2、兴图自动化与发行人子公司商号接近的原因 根据周鹏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兴图自动化与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均采用 “兴图”商号,原因是这两家公司均由周鹏负责经营。周鹏于 2014 年 5 月从易天有 限离职后,开始经营兴图自动化并担任兴图自动化的总经理。根据信达律师对周 鹏的访谈,兴图自动化主要从事中小型偏光片贴附机的生产业务。由于发行人业 务规模的扩大,客户群体和需求日益多样化,部分客户在购买发行人全自动偏光 片贴附机的同时,对半自动或中小型设备也有部分需求,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 差异化需求,经易天有限与周鹏友好协商,于 2016 年 3 月共同设立子公司兴图科 32 / 94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技。考虑到兴图自动化已在中小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领域拥有一定的品牌知 名度和客户积累,兴图科技沿用了与兴图自动化接近的商号。 根据周鹏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为了避免发行人与兴图自动化的关联交易和 潜在的同业竞争,经其同意,兴图自动化自 2016 年起逐步停止经营并于 2018 年 6 月完成注销。 3、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提供的简历、对外投资情况调查表 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为易 天恒、同创伟业、深圳弘信、易天祥、九洲创星、康宏刚、陈飞和易天达。 易天恒、深圳弘信、易天祥、康宏刚和易天达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 对外投资;同创伟业、九洲创星的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反馈意见》问题 3”部分所述;陈飞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号 经营进出口业务。触控嵌入式软件、触 1 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0.34% 摸屏及显示模块的设计、技术开发、生 产及销售。 (二) 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分别受让兴图自动化、 胡靖林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背景、原因、无偿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相关无形资产 的具体来源、权属情况、转让至发行人后的使用情况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受让兴图自动化的无形资产的背景、原 因、无偿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来源、权属情况、转让至发 行人后的使用情况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受让兴图自动化的无形资产情况 根据兴图科技与兴图自动化签订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并经发行人确认,兴图 科技受让兴图自动化的无形资产为商标和专利,无其他无形资产。 根据兴图科技与兴图自动化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同意转让证明》, 兴图自动化同意将其持有的 1 项注册商标转让给兴图科技;根据兴图科技与兴图 33 / 94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动化于 2016 年 5 月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兴图自动化同意以 1 元的价格 将其持有的 1 项发明专利和 11 项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兴图科技。根据前述注册商 标和专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商标网站和国家专利信息查询网站,前述 注册商标和专利情况如下: 注册商标 序 商标 注册类别 注册证号 有效期限至 号 1 7 14805033 2025/07/13 专利 序 专利性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一种高速全自动双工位撕膜贴附 1 发明专利 ZL201510287991.0 2015/05/29 机 可移动式玻璃对位平台及偏光片 2 实用新型 ZL201420393816.0 2014/07/16 贴附机 3 实用新型 新型斜角撕膜偏光片贴附机 ZL201420394260.7 2014/07/16 4 实用新型 左右对称双工位撕膜贴附机 ZL201420394582.1 2014/07/16 半自动翻转式偏光片贴附机及其 5 实用新型 ZL201420393539.3 2014/07/16 翻转调节机构 撕膜支撑吸板结构及偏光片贴附 6 实用新型 ZL201420394257.5 2014/07/16 机 新型全自动长边起贴四工位偏光 7 实用新型 ZL201420393538.9 2014/07/16 片贴附机 8 实用新型 偏光片贴附机 ZL201420393513.9 2014/07/16 9 实用新型 一种上料机 ZL201420561927.8 2014/09/26 10 实用新型 贴片头 ZL201520153260.2 2015/03/17 11 实用新型 新型贴片头机构 ZL201520332966.5 2015/05/21 一种可提高操作方便性的新型点 12 实用新型 ZL201521018263.1 2015/12/09 胶机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受让兴图自动化的无形资产的背景及 原因、无偿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及周鹏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成立子公司兴图科技的目的是更好满 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因周鹏同时经营兴图自动化,为避免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 增强易天有限核心竞争力和资产独立性,兴图自动化于 2016 年逐步停止经营并于 34 / 94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6 月办理了注销,并在注销前,将登记在兴图自动化名下的注册商标和专 利,无偿转让给兴图科技。 (3) 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来源和权属情况 根据兴图科技的商标注册证书、周鹏出具的说明,信达律师在国家商标局网 站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兴图科技受让的兴图自动化的注册商标系兴图自动化 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转让给兴图科技前,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兴图自动化。 根据兴图科技的专利证书、周鹏出具的说明,信达律师在国家专利信息查询 网站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兴图科技受让兴图自动化的专利系周鹏在担任兴图 自动化总经理期间带领研发团队利用兴图自动化资源研发完成并由兴图自动化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故转让给兴图科技前,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兴图自 动化。 (4) 相关无形资产转让至发行人后的使用情况 根据周鹏出具的说明、信达律师对兴图科技的走访并经发行人确认,相关注 册商标和专利转让至兴图科技后,用于兴图科技偏光片贴附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中。经信达律师检索国家商标局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查询网站,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注册商标和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微组半导体受让胡靖林拥有的无形资产的背景、原 因、无偿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来源、权属情况、转让至发 行人后的使用情况。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微组半导体受让胡靖林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根据微组半导体与效时实业签订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并经发行人确认,微组 半导体受让效时实业的无形资产为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注册域 名,无其他无形资产。 根据微组半导体与胡靖林于 2017 年 11 月和 2018 年 4 月签订的《专利权转让 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和《商标权转让合同》,胡靖林将其持 有的 2 项注册商标、2 项发明专利、2 项实用新型专利、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 利和名下 6 项的注册域名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子公司微组半导体。根据微组半导体 35 / 94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受让的胡靖林前述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和注册域名证书,并经信达 律师检索国家商标局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查询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 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前述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注册域名 的情况如下: 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 注册类别 注册证号 有效期限至 1 7 5844089 2019/10/13 2 7 5844088 2019/10/13 专利 序号 专利性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贴片定位方法 1 发明专利 ZL201410767695.6 2014/12/12 及系统 2 发明专利 拆焊一体化热风头 ZL200910238919.3 2009/12/29 SMT 生产设备及 3 实用新型 ZL201420827733.8 2014/12/23 其除锡装置 一种 BGA 自动控 4 实用新型 温高清光学精确对 ZL201220733713.5 2012/12/27 位返修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期 效时 GEM20 精密贴合机对位工作站软件[简 1 2018SR538781 2014/07/01 称:GEM20 精密对位工作站]V2.0 效时 SP360C 型 BGA 返修台监控软件[简称: 2 2018SR538780 2012/06/05 SP360C 型 BGA 返修台监控]V0.1 域名 序号 证书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 1 CN 域名注册证书 microasm.cn 2017/12/04 2022/12/04 2 CN 域名注册证书 microasm.com.cn 2017/12/04 2022/12/04 3 CN 域名注册证书 bgarework.com.cn 2011/12/01 2022/12/01 4 CN 域名注册证书 microasm.com 2017/12/04 2022/12/04 5 CN 域名注册证书 shuttlestar.com.cn 2008/04/25 2020/04/25 6 CN 域名注册证书 xs-sz.com 2003/10/03 2019/10/03 36 / 94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微组半导体受让胡靖林拥有的无形资产的背 景、原因、无偿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 根据周鹏出具的说明、信达律师对胡靖林的访谈,效时实业曾经为周鹏控制 的企业,主要从事半导体微组装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于效时实业产品尚 在培育期,需要资金投入;且效时实业属于设备制造业,与易天有限的业务存在 一定的相关性。为了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和看好效时实业业务前景,经易天 有限与周鹏协商,一致同意由易天有限投资成立子公司承接效时实业的业务,并 注销效时实业,在效时实业注销前将登记在效时实业名下的相关知识产权先行转 让给胡靖林,在发行人子公司微组半导体成立后,胡靖林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知 识产权以 1 元的名义价格转让给微组半导体。 (3) 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来源和权属情况 根据相关无形资产的登记证书、信达律师检索国家商标局网站并经发行人确 认,微组半导体受让的胡靖林名下的注册商标系胡靖林 2009 年在效时实业任职期 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微组半导体受让的胡靖林名下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和注册域名系效时实业研发团队的研发成果,由效时实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和 注册获得,并在其完成工商注销程序之前转让由胡靖林持有。 (4) 相关无形资产转让至发行人后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信达律师对微组半导体的走访,相关无形资产转让至微 组半导体后,用于微组半导体的产品微组装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经信达律师检索 国家商标局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查询网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无形资产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 (三) 说明发行人注销的关联方嘉骏精密、兴图自动化等 4 家关联方在资产、 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根据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注销的关 联方为嘉骏精密、兴图自动化、效时实业和效时香港,前述关联方在资产、人员、 37 / 94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 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如下: 1、 嘉骏精密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 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1) 嘉骏精密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根据嘉骏精密的工商登记档案,信达律师对嘉骏精密注销前的实际控制人的 访谈,嘉骏精密成立于 2006 年 7 月,主营业务为钣金加工,于 2018 年 9 月完成 工商注销手续。嘉骏精密在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没有联系,各自独 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2) 嘉骏精密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嘉骏精密提供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截至注销之日(2018 年 7 月 9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07/09 2017/12/31 2016/12/31 总资产 380.60 724.31 712.92 净资产 353.23 396.63 405.57 营业收入 750.32 1,283.37 896.59 净利润 12.91 -8.77 4.55 (3) 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 况 ① 资产及资产处置情况 根据嘉骏精密的《清算报告》、信达律师对嘉骏精密经营场所的走访以及清 算组负责人出具的说明,“嘉骏精密主要资产为用于生产机加工件的机床,嘉骏精 密的主要资产卖给了设备代理商君威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经信达律师网 络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 人员安置情况 38 / 94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嘉骏精密注销前提供的员工名册、清算组负责人出具的说明,嘉骏精密 注销前员工人数为 31 人,主要为机床操作工。嘉骏精密于 2018 年 5 月停止经营 并启动注销程序后,清算组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与员工解除了 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③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根据嘉骏精密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清算组负责人出具的说明,嘉骏精密的 办公场所为租赁所得,办公场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光汇工业园 B 栋 1 楼 东半层的生产经营用厂房,该办公场所在嘉骏精密注销后,由出租方收回。 2、 兴图自动化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 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1) 兴图自动化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根据兴图自动化的工商登记档案,信达律师对股东周鹏的访谈,兴图自动化 成立于 2012 年 9 月,主要从事中小型偏光片贴附机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兴图自动 化从 2016 年逐步停止经营,并于 2018 年 6 月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兴图自动化独 立经营,其存续期间在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没有关联,但与发行人 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具体如下: ① 重叠的客户 根据兴图自动化股东周鹏出具的说明,兴图自动化从 2016 年开始逐步停止经 营业务,并将相关业务转移至兴图科技,因此,发行人与兴图自动化在 2016 年度 存在重叠客户,其后的 2017 年和 2018 年均不存在重叠客户。根据兴图自动化注 销前的客户名单、销售清单并经发行人确认,2016 年度兴图自动化与发行人存在 4 家共同客户,向其销售金额合计 104.70 万元,占兴图自动化销售收入的 7.67%, 占发行人 2016 年营业收入的 0.45%。兴图自动化向重叠的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其 销售收入的占比如下: 兴图自动化 重叠客户 销售额(万元) 占兴图自动化收入比例 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14.36 1.05% 39 / 94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木镝马科技有限公司 11.79 0.86% 深圳市效时实业有限公司 34.96 2.56% 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43.59 3.19% 合计 104.70 7.67% ② 重叠的供应商 根据兴图自动化股东周鹏出具的说明,兴图自动化从 2016 年开始逐步停止经 营,并将相关业务转移至兴图科技,因此,发行人与兴图自动化在 2016 年度存在 重叠供应商,其后的 2017 年和 2018 年均不存在重叠供应商。根据兴图自动化注 销前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明细并经发行人确认,兴图自动化在 2016 年度与发行人 存在 63 家共同供应商,兴图自动化向其采购金额合计 606.90 万元,占兴图自动化 当年采购额的 65.59%,占发行人当年采购额的 3.40%。兴图自动化向主要重叠供 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重叠供应商 采购额(万元) 占兴图自动化采购比例 深圳市福荣鑫科技有限公司 249.34 26.95%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39.58 4.28% SMC(广州)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33.46 3.62% 上海大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31.42 3.40% 深圳市佳铭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31.33 3.39% 其他 221.77 23.97% 合计 606.90 65.59% (2) 兴图自动化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兴图自动化提供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截至注销之日(2018 年 6 月 27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05/31 2017/12/31 2016/12/31 总资产 90.21 782.45 1,016.12 净资产 90.21 90.21 128.25 40 / 94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营业收入 0.00 473.93 1,365.10 净利润 0.00 -10.24 -42.87 (3) 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 况 ①资产及处置情况 根据信达律师对兴图自动化注销前实际控制人周鹏的访谈、周鹏出具的说明, 兴图自动化主要从事中小型偏光片贴附机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兴图自动化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评估汇总及明细,兴图自动化注销前的主要资产 为生产用原材料、库存商品和注册商标、专利等资产。2016 年兴图科技成立后, 兴图自动化停止经营,兴图科技根据深圳正德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 估价格购买了兴图自动化的存货及固定资产,以 1 元的名义价格受让了兴图自动 化拥有的注册商标和专利。具体如下: 资产 处置情况 兴图科技向兴图自动化采购的原材料金额共计 45.95 万元,涉及 289 个不 原材料 同物料,共计 719 个型号 兴图科技向兴图自动化购入的库存商品为库存整机 23 台,交易价格参照 库存商品 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共计 427.98 万元 兴图科技向兴图自动化购买的固定资产主要为电脑、空调等电子设备及办 固定资产 公设备,参照设备成新率计价,共计 18.68 万元 2016 年 5 月,兴图科技与兴图自动化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以 1 元 注册商标和专 的价格受让了原由兴图自动化拥有的注册商标权 1 项,发明专利权 1 项和 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 11 项 ②人员及安置情况 根据兴图自动化注销前的员工名册,兴图自动化注销前员工人数为 45 人,其 中的 37 人在兴图自动化注销后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入职兴图科技,其余 8 名员工已 由兴图自动化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 相关费用,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③ 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根据兴图自动化的工商登记档案,兴图自动化在注销前租赁的办公场所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深公路东侧西部开发区光汇集团工业园 B 栋 3 楼东半层,兴 图自动化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于 2016 年 6 月到期。兴图科技自 2016 年 6 月 41 / 94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起续租了该厂房,租期两年。2017 年 3 月,兴图科技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前解除 了租赁合同,并将经营场所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新塘工 业区 C3 栋,原租赁场地由出租方收回。 3、 效时实业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 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1) 效时实业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根据效时实业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信达律师对效时实业股东魏俊峰的访谈, 效时实业成立于 2000 年 9 月,主要从事半导体微组装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已于 2018 年 9 月完成工商注销手续。效时实业存续期间在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 人没有联系,独立经营;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效时实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的 客户,但存在重叠供应商。根据效时实业提供给的供应商名单、销售明细并经发 行人确认,效时实业各年向重叠的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效时采购比例如下: 重叠供应商 采购额(万元) 占效时实业采购比例 2016 年度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8.63 1.60% 欧立恩拓电机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5.97 1.11%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5.33 0.99% 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3.87 0.72% 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89 0.54% 其他 10.37 1.92% 合计 37.06 6.86% 2017 年度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13.18 3.03%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5.17 1.19%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3.23 0.74% 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89 0.43% 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 1.63 0.38% 42 / 94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他 9.25 2.12% 合计 34.34 7.90% 2018 年度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1.17 2.13% 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0.41 0.74% 深圳大德广丰科技有限公司 0.15 0.28%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0.13 0.24% 深圳德至高科技有限公司 0.09 0.17% 其他 0.04 0.09% 合计 2.01 3.65% 经发行人确认,效时实业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向上述重叠供 应商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当年采购金额的比例较小,分别为 0.21%、0.15%和 0.01%。 (2) 效时实业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效时实业提供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截至注销之日(2018 年 6 月 6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06/06 2017/12/31 2016/12/31 总资产 199.84 862.67 594.47 净资产 196.87 187.70 217.66 营业收入 517.03 1,125.30 783.60 净利润 12.79 -33.43 -153.90 (3) 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 情况 ① 资产及处置情况 根据效时实业注销前的财务报表、周鹏出具的说明,效时实业的主要生产过 程为组装调试,生产用固定资产较少,注销前其持有的主要资产为知识产权及少 43 / 94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量存货。易天有限子公司微组半导体承接了效时实业的业务,并无偿受让了登记 在效时实业名下的相关知识产权;存货在执行完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后已处置完毕。 ② 人员及安置情况 根据效时实业提供的人员名册、周鹏出具的说明,效时实业注销前员工人数 为 35 人,其中 22 人在效时实业停止经营后入职微组半导体,其余 13 名员工已由 效时实业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关 费用,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③ 相关办公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根据效时实业工商登记档案,效时实业注销前使用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兴围 骏亿工业园(十楼)的办公场所为租赁所得,效时实业停止经营并启动注销程序 后,微组半导体于 2018 年 1 月租赁了该厂房及宿舍并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一年。 由于前述办公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因此,在前述租赁合同到期后,微组半导体 不再续租,并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与深圳市碧桂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深圳 宝安沙浦厂房租赁合同》,重新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侧松岗街道沙埔 社区工业园(宗地号 A402-0045)厂房。效时实业租赁的前述办公场所已由出租方 收回。 4、 效时香港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主要资产处置情况和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办公 场所目前的使用情况 根据效时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和香港利 得报税表并经效时香港股东胡靖林确认,效时香港成立于 2008 年 6 月,注册资本 为港币 1 万元,于 2017 年 10 月解散。效时香港存续期间无实际经营业务,未购 置任何经营性资产,未聘请任何员工且自身无核心技术,无客户与供应商,因此 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系。效时香港报 告期内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财务数据,续期间租赁的经营场所已于其解散之 时终止租赁。 (四) 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4 / 94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采购、销售商品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信达律师抽查与关联方的交易订单和凭证并经发行人确 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兴图自动化、效时实业采购商品和销售商品 的情况,具体交易金额如下: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万元) (万元) (万元) 采购商品 - 427.98 107.23 兴图自动化 采购固定资产 - 18.68 - 销售商品 - - 42.74 效时实业 销售商品 - - 0.1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订单、销售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兴 图自动化采购的是低端偏光贴附设备的整机、配件、少量固定资产,向其销售的 是全自动贴片机设备;向效时实业销售的是中间继电器和底座等配件。 (2)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发生的授信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 内发生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债务 担保 担保合同 担保方 债权人 主合同 主债权 授信期期间 人 形式 《最高额保 易天辰 证合同》 《最高额综合 《最高额个 3000 万元 柴明华及配 连带 授信合同》(编 人连带责任 易天 江苏银行深 授信额度 2015/7/9-20 偶赵鹤立 责任 号: 保证书》 有限 圳科技支行 (含罚息和 16/7/8 保证 SX1632150003 《最高额个 有关费用) 高军鹏及配 96) 人连带责任 偶肖麟 保证书》 《最高额保 高军鹏及配 《授信额度协 证合同》 偶肖麟 连带 议》(编号: 易天 中国银行深 1000 万元 2016/9/1-20 责任 2016 圳中银永 《最高额保 有限 圳分行 授信额度 17/9/1 柴明华 保证 额协字第 证合同》 0000685 号) 《最高额不 高军鹏及配 易天 招商银行深 连带 《授信协议》 3000 万元 2017/1/19-2 45 / 94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可撤销担保 偶肖麟 股份 圳分行 责任 (编号:2016 授信额度 018/1/18 书》 保证 年小金六字第 (含等值其 《最高额不 0016403054) 他币种) 柴明华及配 可撤销担保 偶赵鹤立 书》 《最高额不 胡靖林及配 可撤销担保 偶周丽红 书》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 柴明华 司融资担保 书》 《杭州银行股 《杭州银行 份有限公司综 杭州银行股 连带 股份有限公 高军鹏及配 易天 合授信额度合 4000 万元 2017/10/26- 份有限公司 责任 司融资担保 偶肖麟 股份 同》(编号: 授信额度 2018/9/27 深圳分行 保证 书》 2017SC000007 《杭州银行 388) 股份有限公 胡靖林及配 司融资担保 偶周丽红 书》 《最高额不 《授信协议》 柴明华及配 可撤销担保 (编号: 偶赵鹤立 书》 755XY201800 3000 万元 《最高额不 易天 6853)/《授信 高军鹏及配 授信额度 可撤销担保 股份/ 招商银行股 连带 协议补充协 2018/03/16- 偶肖麟 (含微组半 书》 微组 份有限公司 保证 议》(编号: 2019/03/15 导体 300 万 半导 深圳分行 责任 755XY201800 元授信额 《最高额不 体 6853)/《授信 胡靖林及其 度) 可撤销担保 协议》(编号: 配偶周丽红 755XY201800 书》 6853001) 《融资担保 柴明华 书》 《综合授信额 《融资担保 高军鹏及配 杭州银行股 连带 度合同》(编 2018/11/12- 书》 偶肖麟 易天 4000 万元 份有限公司 保证 号: 2019/11/11 《融资担保 胡靖林及其 股份 授信额度 深圳分行 责任 2018SC000008 书》 配偶周丽红 706) 《最高额保 中山易天 证合同》 (3)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借款 根据《审计报告》、借款合同、借款及还款凭证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 子公司兴图科技与其股东周鹏存在以下借贷行为: 借款方 出借方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70 2016/07/29-2017/07/28 兴图科技 周鹏 50 经营活动 2016/09/09-2017/09/08 50 2017/04/11-2017/06/11 46 / 94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备注:上述借款利息为 0,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兴图科技已经清偿上述借款。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兴图科技于 2016 年 12 月与兴图自动化签订协议,购买兴图自动化的原材料、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简称“协议资产”)。根据深圳正德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协议资产的评估结果,确定协议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4,926,016.66 元。2016 年 5 月 11 日,兴图自动化与兴图科技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其名下的 12 项专利 无偿转让给兴图科技。 兴图自动化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与兴图科技签订《同意转让证明》,将其持有 的注册号为 14805033 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兴图科技。2017 年 8 月 27 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兴图自动化将该项注册商标转让给兴图科技。 微组半导体与胡靖林签订《转让/移转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合同》、 《计算机著作权转让协议》,胡靖林将其名下的 2 项注册商标、4 项专利、2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和 6 项注册域名全部无偿转让给微组半导体。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已经全部变 更至微组半导体名下。 2、 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 根据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主要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信达律师对关联方兴图自 动化、效时实业的走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存在以下必要性: (1) 关联采购、销售商品的必要性 发行人报告期向兴图自动化采购低端偏光贴附设备的整机是因为兴图自动化 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有一定相关性,其主要产品为中小型或半自动化设备,能够 满足发行人客户少量中低精度设备的需求;发行人向其采购配件、少量固定资产 的原因是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有一定相关性,故为了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兴图自动化的股东周鹏共同设立兴图科技承接兴图自动化业务,因此由 兴图科技购买了兴图自动化注销后的相关原材料、固定资产;发行人报告期内向 兴图自动化销售了一台全自动贴片机设备,原因是兴图自动化为了满足客户交期 47 / 94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要求;发行人向效时实业销售中间继电器和底座等配件属于零星交易,是出于采 购便捷性的考虑。 (2) 关联担保的必要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担保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发行人向 银行申请授信、借款提供的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发行人融资需求。 (3) 关联借款的必要性 兴图科技与其股东周鹏发生的关联借款是为解决兴图科技资金需求。由于兴 图科技的规模和资产达不到银行的要求,短期内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融资,因此 由股东周鹏向兴图科技提供短期借款。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必要性 发行人子公司兴图科技和微组半导体向关联方兴图自动化、胡靖林购买资产 的目的在于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增强发行人的独立性。 (5) 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公允性 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情 况进行了审议,认为上述易天有限或发行人作为一方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交易内容真实、客观,遵循了自愿的原则,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系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 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控公司利润的情形,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 《反馈意见》问题 6 请发行人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 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 48 / 94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否用于员工薪酬,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 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易天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易天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资产 5,180.87 万元折为 4,500 万股股本,剩余净资产 680.8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以整体变更方 式变更为发行人。柴明华、胡靖林、高军鹏、陈飞、康宏刚、易天恒 6 名股东按 其持有易天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整体改制时的审计 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 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存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发行 人整体改制时的自然人股东及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增 值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 股改前出资 股改后股 应纳税所得 应缴个税 股 东 比例 股比例 比例 额(万元) 份 额(万元) (万元) 柴明华 30.00% 5.00% 35.00% 350.00 1,575.00 1,225.00 245.00 高军鹏 25.00% - 25.00% 250.00 1,125.00 875.00 175.00 胡靖林 21.50% 5.10% 26.60% 266.00 1,197.00 931.00 186.20 陈飞 5.00% - 5.00% 50.00 225.00 175.00 35.00 康宏刚 5.00% - 5.00% 50.00 225.00 175.00 35.00 谭春旺 - 1.00% 1.00% 10.00 45.00 35.00 7.00 刘建珍 - 0.90% 0.90% 9.00 40.50 31.50 6.30 王国杰 - 0.80% 0.80% 8.00 36.00 28.00 5.60 谭观云 - 0.70% 0.70% 7.00 31.50 24.50 4.90 合计 86.50% 13.50% 100.00% 1,000.00 4,500.00 3,500.00 700.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三、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 49 / 94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备案表》,发行人整体改制时的自然人股东及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间接自然人股东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 就发行人整体改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 5 年延期缴纳的备案,个人所得 税递延至第五年一次性缴纳,缴税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胡靖林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就上述整 体变更事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共计缴纳个税 186.20 万元,并取得了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的深地证 00683491 号税收完税证明。 因此,胡靖林已完整履行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 他股东已取得 5 年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备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股权转让相关文件、支付凭证,纳税申报 文件及完税证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作为出让方的自然人股东均已完整履 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股东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股 个人所得税 转让 取得价格 转让价格 应纳税所得 转让方 受让方 份数额(万元/ 缴纳金额 时间 (万元) (万元) 额(万元) 万股) (万元) 2009 胡靖林 20.00 20.00 20.00 0.00 0.00 年 12 月第一 柴明华 赵林 15.00 15.00 15.00 0.00 0.00 次股权 转让 周鹏 10.00 10.00 10.00 10.00 0.00 2011 年9月 第二次 赵林 胡靖林 45.00 45.00 45.00 0.00 0.00 股权转 让 2014 柴明华 90.00 90.00 300.00 210.00 年 10 胡靖林 60.90 月第三 易天辰 40.50 40.50 135.00 94.50 次股权 转让 周鹏 易天辰 30.00 30.00 100.00 70.00 14.00 2016 周非 易天恒 50.00 85.00 314.78 229.78 45.96 年9月 50 / 94 3-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转让出资额/股 个人所得税 转让 取得价格 转让价格 应纳税所得 转让方 受让方 份数额(万元/ 缴纳金额 时间 (万元) (万元) 额(万元) 万股) (万元) 第六次 股权转 让 2018 的6月 九洲创 第七次 胡靖林 280.50 324.13 3,474.18 3,150.05 630.01 星 股权转 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第 67 号)第四 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股 权转让相关文件、支付凭证,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完税证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 让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 2009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 股东柴明华于 2009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易天有限股权 20%、15%和 10%的股 权分别以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靖林、赵林和周鹏,由于本 次股权转让存在股权代持和股权激励的安排,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以原股东对易天 有限的出资为定价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转让方柴明华本次股权转让 的“财产转让所得”为 0,因此柴明华的应纳税所得为 0。 2、 2011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 股东赵林于 2011 年 9 月将其持有易天有限的 15%股权以 45 万元转让给胡靖 林,每 1 元注册资本作价 1 元,与赵林获得该等股权的原值相同,股权出让方赵 林本次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 0,因此赵林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为 0。 3、 2014 年 10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 股东胡靖林于 2014 年 10 月分别将其持有易天有限 30%股权以 300 万元转让 给柴明华,将 13.5%股权以 135 万元转让给易天辰;股东周鹏将其持有易天有限 10%的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给易天辰。股权出让方胡靖林本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 所得额”为 304.50 万元,应纳税款为 60.90 万元;股权出让方周鹏本次股权转让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 70.00 万元,应纳税款为 14.00 万元。 51 / 94 3-3-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胡靖林、周鹏于 2016 年 11 向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进行了个税自主申报,分 别缴纳个税 60.9 万元和 14 万元。 4、 2016 年 9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 股东周非于 2016 年 9 月退出易天有限,并将其持有的 5%股权转让给易天恒。 本次转让价格为 314.78 万元,股权出让方周非本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29.78 万元,应纳税款为 45.96 万元。 根据周非与易天恒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由易 天恒代为缴纳。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分行电子回单,易天恒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扣除周非应承担的税费后向周非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 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了税收完税证明。 5、 2018 年 6 月第七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 股东胡靖林于 2018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80.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 本 4.83%)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九洲创星,本次转让的价格为 3,474.18 万元, 股权出让方胡靖林本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150.05 万元,应纳税款为 630.01 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开具的深地证 00683493 号税收完税证 明,胡靖林已于 2018 年 7 月对本次股权转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共计缴纳个税 630.01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 历次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分红股东会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自成 立以来,共进行过 1 次分红。易天有限股东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作出决议,对 易天有限 2015 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为:同意将易天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共计 51,094,774.84 元的 20%由易天有限当时股东按 照持股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218,954.97 元(含税)。 具体分红金额及相关税款情况如下: 52 / 94 3-3-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 直接持股比例 税前分红金额(万元) 应纳税金额(万元) 柴明华 30.00% 306.57 61.31 高军鹏 25.00% 255.47 51.10 胡靖林 21.50% 219.71 43.94 易天恒 13.50% 137.96 0.00 康宏刚 5.00% 51.09 10.22 陈飞 5.00% 51.09 10.22 合计 100.00% 1,021.89 176.7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付款回单,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2017 年 6 月 29 日向易天恒和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康宏刚、陈飞支付了上表所列分 红款;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代上述自然人股东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共计 176.79 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 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 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具体分红金额及相关税款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比例 税前分红金额(万元) 应纳税金额(万元) 胡靖林 37.78% 52.12 10.42 谭春旺 7.41% 10.22 2.04 谭观云 5.18% 7.15 1.43 刘建珍 6.67% 9.20 1.84 王国杰 5.93% 8.18 1.64 柴明华 37.04% 51.10 10.22 合计 100.00% 137.96 27.59 根据易天恒提供的银行付款回单,易天恒收到上述分红款后按照各合伙人持 有的合伙份额发放了上表所列分红,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53 / 94 3-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依法缴纳了个人 所得税。 (四) 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员工薪酬, 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 本费用的情形 1、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分红款使用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报告期 内的银行流水,实际控制人对分红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自然人股东 分红金额(万元,税后) 具体使用情况 柴明华 286.14 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主要用于偿还 2016 年 1 月易天有 高军鹏 204.38 限增资时向柴明华的借款 主要用于偿还 2016 年 1 月易天有 胡靖林 217.46 限增资时向柴明华的借款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分红款是否用于员工薪酬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分红款使用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柴明 华、高军鹏、胡靖林)相关银行流水,信达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上述分红款不存在用于员工薪酬的情形。 3、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存在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分红款使用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柴明 华、高军鹏、胡靖林)相关银行流水,信达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访谈,高军鹏和 胡靖林收到上述分红款后分别向柴明华偿还了 175 万元和 221.2 万元借款, 借款 用途为高军鹏及胡靖林于 2016 年 1 月向易天有限增资。 根据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出具的《出资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说明》并经实 际控制人确认,除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之间存在的上述资金往来 外,易天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的部分员工因资金不足,在员工持股平台易天恒、易 天祥、易天达的设立及向易天股份增资前,存在向三位实际控制人借款的情形; 持股平台有个别员工因买房等个人需求存在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情形。根据持股 54 / 94 3-3-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平台员工的还款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股平台员工已全 部偿还三位实际控制人的借款。 4、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分红款使用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柴明 华、高军鹏、胡靖林)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 大客户及供应商的访谈、函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均不存 在资金往来。 5、是否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分红款使用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柴明 华、高军鹏、胡靖林)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信达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分红款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七、 《反馈意见》问题 7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 生产经营的情形;说明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 标准,报告期内的产品合格率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退货情形,是否存在质量 问题,报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 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请保荐 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 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 根据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 十大客户签订的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平板显示器件生 产设备,可广泛应用于平板显示器件中显示模组的组装生产。主要产品包括偏光 片贴附系列设备、背光及全贴合系列设备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C3569),发行人的业务不需 要行业特定的资质和许可,拥有的生产资质和许可证书如下: 1、 进出口经营活动资质、许可 55 / 94 3-3-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证书编号 持证人 发证单位 有效期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1 4403160F2N 易天股份 深圳海关 长期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对外贸易经营者 2 03073660 易天股份 -- 记表 备案登记机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16101816091 深圳出入境检验 3 易天股份 -- 业备案表 700000636 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4 4403161CJG 微组半导体 深圳海关 长期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对外贸易经营者 5 03698551 微组半导体 -- 记表 备案登记机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6 4708500026 微组半导体 深圳海关 -- 业备案表 2、 质量认证 根据发行人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 首次通过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国际体系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覆盖 范围为:液晶显示器及触摸屏生产的专用设备的设计、生产和服务,并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和 2017 年 8 月 19 日进行了证书更换,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 因此,发行人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不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 营的情形。 (二) 说明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报 告期内的产品合格率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退货情形,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 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 说明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根据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 十大客户签订的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偏光片贴附设备、 背光及全贴合设备和清洗设备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2017》,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C3569)。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的工信数据标准库信息和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标准公告信息,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涉及的行业标准,主要如下: 56 / 94 3-3-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标准 标准主管部门 行业标准编码 行业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号 类别 1 电子工业部 SJ/T10388-1993 电子专用设备可靠性术语 1994/01/01 无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可靠性 2 电子工业部 SJ/T10386-1993 1994/01/01 无 验证实验方法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通用规 3 电子工业部 SJ/T142-1996 1996/11/01 无 范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型号编 4 电子工业部 SJ/T37-1996 1996/11/01 无 制及命名方法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涉及文 5 电子工业部 SJ/T211.1-1996 件 第 1 部分:设计文件的 1996/11/01 无 完整性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设计文 6 电子工业部 SJ/T211.2-1996 件 第 2 部分:图样的标题 1996/11/01 无 栏、附加栏和明细栏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设计文 7 电子工业部 SJ/T211.3-1996 件 第 3 部分:设计文件的 1996/11/01 无 格式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设计文 8 电子工业部 SJ/T211.4-1996 件 第 4 部分:设计文件的 1996/11/01 无 编制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设计文 9 电子工业部 SJ211.5-1997 1998/01/01 无 件 第 5 部分:编号方法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设计文 10 电子工业部 SJ/T211.6-1999 件 第 6 部分:设计文件的 1996/11/01 无 更改 根据信达律师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表所列的行业 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和统一行业术语、行业通用设计流程等,与产品性能无关。报 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生产产品符合 相关行业标准对相关产品在术语使用和设计流程方面的规范和指导。 2、 报告期内的产品合格率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退货情形,是否存在质 量问题,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 合格率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的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 走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产品为大型专用设备,产品均需要一定的定制化设 计和定制化生产,同时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实时检测,因此极少出现不合格产品。 产品生产完成后测试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测试再运输至客户,在客户工厂安装完成 57 / 94 3-3-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后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和试运行,再由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因此极少存在 退货的情况。 (2) 不存在大额退货情形,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的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走访并经发行人确认,报 告期内,发行人仅存在一例产品退货的情况,金额较小,如下: 2017 年发生一台上料机退货,该上料机不含税金额为 17.00 万元,占发行人 2017 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0.06%,不属于大额退货。退货原因为设备设计性能与 《产品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性能指标不一致,不属于质量问题。发行人与客户就 退货事宜达成了一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 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的报告期内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所在地中级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走访,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发行人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质量问题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不存在大额退货情 形,不存在质量问题,亦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 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 1、 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已经获得的相关证书,发行人所持的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相关的资 质、许可证书为长期有效,不存在资质证书期限续期的障碍。 发行人已经通过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具备良好的质量控制能力,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期限到期后,发行人不 存在不能续期的实质性障碍。 2、 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 58 / 94 3-3-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军鹏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所属的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行业的行业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和统一行业术语、行 业通用设计流程等,而设备性能则取决于设备制造商与客户沟通确定的产品技术 规格及自身的研发设计能力,受行业标准的影响较小。发行人作为国内为数不多 的具备全自动平板显示模组组装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的企业之一,具备较强的技 术研发和生产能力,能有效应对潜在的行业标准变化风险,不存在不能满足行业 标准变化风险的情况。 八、 《反馈意见》问题 8 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未 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 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 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 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的社会保险参保员工人数、未缴 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末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申 报表、社保缴纳明细,信达律师对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年度 员工人数 社保实缴人数 差异人数 差异原因 6 名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参保手 2018/12/31 459 457 2 续;4 名 12 月 15 日后离职员工当 月仍为其缴纳社保 7 名新入职员工当时正在办理参保 2017/12/31 417 410 7 手续 8 名新入职员工当时正在办理参保 2016/12/31 377 378 1 手续;9 名 12 月 15 日后离职员工 当月仍为其缴纳社保 根据信达律师对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员工人数与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参保手续,且当月 15 日后离职的员工,发行人仍为其缴纳当月社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59 / 94 3-3-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具之日,除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参保手续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缴 纳社会保险。 (二) 企业与个人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末社会保险申报表、社 保缴纳明细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比例 如下所示: 1、 易天股份 社保 类型 缴费主体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单位 14.00% 14.00% 14.00% 深户 养老保 个人 8.00% 8.00% 8.00% 险 单位 13.00% 13.00% 13.00% 非深户 个人 8.00% 8.00% 8.00% 单位 5.20% 6.20% 6.20% 一档 个人 2.00% 2.00% 2.00% 医疗保 单位 0.60% 0.60% 0.60% 二档 险 个人 0.20% 0.20% 0.20% 单位 - - - 三档 个人 - - - 单位 0.63% 1.00% 0.80% 失业保险 个人 0.30% 0.50% 0.50% 单位 0.32% 0.63% 0.63% 工伤保险 个人 - - - 单位 0.45% 0.50% 0.50% 生育保险 个人 - - - 2、 兴图科技 社保 类型 缴费主体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养老保 深户 单位 14.00% 14.00% 14.00% 60 / 94 3-3-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险 个人 8.00% 8.00% 8.00% 单位 13.00% 13.00% 13.00% 非深户 个人 8.00% 8.00% 8.00% 单位 5.20% 6.20% 6.20% 一档 个人 2.00% 2.00% 2.00% 医疗保 单位 0.60% 0.60% 0.60% 二档 险 个人 0.20% 0.20% 0.20% 单位 - - - 三档 个人 - - - 单位 0.70% 1.00% 1.00% 失业保险 个人 0.30% 0.50% 0.50% 单位 0.28% 0.28% 0.28% 工伤保险 个人 - - - 单位 0.45% 0.50% 0.50% 生育保险 个人 - - - 3、 微组半导体 社保 类型 缴费主体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单位 14.00% - - 深户 养老保 个人 8.00% - - 险 单位 13.00% - - 非深户 个人 8.00% - - 单位 5.20% - - 一档 个人 2.00% - - 医疗保 单位 - - - 二档 险 个人 - - - 单位 0.45% - - 三档 个人 0.10% - - 失业保险 单位 0.70% - - 61 / 94 3-3-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个人 0.30% - - 单位 0.49% - - 工伤保险 个人 - - - 单位 0.45% - - 生育保险 个人 - - - 注:微组半导体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2016 年、2017 年度因未招录员工,因此没 有参保记录。 4、 中山易天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山易天因尚未招 聘员工,因此,未申请社保缴纳账户,也没有参保记录。 (三) 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办理社保的起始时间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 设立日期 社保登记日 易天股份 2007 年 02 月 14 日 2007 年 09 月 兴图科技 2016 年 03 月 31 日 2016 年 05 月 微组半导体 2017 年 10 月 18 日 2018 年 01 月 中山易天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因无员工,尚未申请社保缴纳账户 (四) 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补缴的 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 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为每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均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存在社保缴纳基 数低于缴纳要求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 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遭受行政处罚的 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62 / 94 3-3-1-6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社会保险 公司名称 出具机关 证明覆盖期间 易天股份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01/01-2018/12/31 兴图科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03/31-2018/12/31 微组半导体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01/01-2018/12/31 2、 补缴的金额,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发行人确认,根据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欠缴社保的人员、人 员对应的工资收入、用工所在地缴纳政策,如需补缴,则发行人需补缴的社会保 险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社保应缴(按工资计算) 559.67 499.71 367.29 社保实缴 427.42 210.46 145.54 社保补缴金额 132.25 289.25 221.75 利润总额 9,037.26 5,920.22 2,529.10 应缴未缴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46% 4.89% 8.77% 如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 低于 10%,如确需由发行人补缴,则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3、 如需补缴社保,发行人采取的防范措施 为避免发行人因欠缴社会保险事宜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柴 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承诺:“如果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其本人将全额 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低于缴纳 标准而被要求补缴的情况,但需要补缴的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利润总额比例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补缴社会保险费出具 63 / 94 3-3-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了承担补缴损失的承诺函。因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社保缴纳 基数低于缴纳标准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九、 《反馈意见》问题 9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偏光片贴附系列产品,产品种类较多。发行人的提供合 同显示,设备定价差异较大。发行人需要机械配件、电气配件。请发行人:(1) 补充披露机械配件、电气配件的具体内容;(2)说明主要设备不同生产线的组成, 核心部件情况及其差异;以及定价差异较大的原因;(3)说明发行人各生产线的 核心部件的来源,及其与机械配件、电气配件之间关系;核心部件中是否包括完 全外购的设备,发行人的客户是否指定第三方厂商提供外购设备,如是,说明外 购设备的具体来源,以及发行人的采购价格与最终定价之间的差异;(4)说明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少数 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发行人机械配件、电气配件的具体内容 根据信达律师就发行人各产品的原材料、核心部件及来源、定价差异及原因 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的机械配件主 要包括:引动器、调整平台、导轨、气缸和丝杆等,根据设备型号不同,一台偏 光片贴附机通常需要使用 3,500-4,500 个机械配件。 电气配件主要包括:CCD 相机、视觉控制器、电机驱动器、电机、定位单元、 PLC 等,根据设备型号不同,一台偏光片贴附机通常需要使用 600-1,200 个电气配 件。 (二) 主要设备不同生产线的组成,核心部件情况及其差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设备产品采购明细、主要业务销售合同(报告期内前 十大客户销售合同),发行人生产的主要设备有偏光片贴附系列设备、背光及全 贴合系列设备、清洗系列设备,各主要设备不同生产线的组成及核心部件情况及 差异说明如下: 1、 偏光片贴附系列设备 64 / 94 3-3-1-6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信达律师对核心技术人 员高军鹏的访谈,完整的偏光片贴附系列设备生产线由以下设备组成:上料机、 清洗机、偏光片贴附机、下料机、精度检查机、在线脱泡机等,其中,偏光片贴 附机为主要设备,用于完成偏光片贴附功能,其他设备为辅助设备,用于增强生 产线的自动化能力,提升良率和效率。客户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单一偏光 片贴附机,或偏光片贴附机加部分辅助设备。偏光片贴附机的核心部件包括:贴 附单元、撕膜单元、校正单元、料盒单元、视觉控制系统、视觉定位系统、搬运 单元等。 上述核心部件单元均由公司自行设计、组装完成,其原材料为各类机械配件、 电气配件和机加钣金件等。 2、 背光及全贴合系列设备 (1)背光组装系列设备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信达律师对核心技术人 员高军鹏的访谈,完整的背光组装系列设备生产线由以下设备组成:背光上料机、 背光组装机、模组上料机。其中,背光组装机为主要设备,背光上料机、模组上 料机为辅助设备。客户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单一背光组装机,或背光组装 机加部分辅助设备。背光组装机的核心部件包括:LCM 上料单元、LCM 撕膜单元、 LCM 校正单元、背光上料单元、背光撕膜单元、背光组装单元、视觉系统。 上述核心部件单元均由公司自行设计、组装完成,其原材料为各类机械配件、 电气配件和机加钣金件等。 (2)全贴合系列设备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信达律师对核心技术人 员高军鹏的访谈,完整的全贴合系列设备生产线由以下设备组成:模组上料机、 盖板上料机、盖板清洗机、模组点胶机、软贴硬贴附机、硬贴硬贴附机。其中, 软贴硬贴附机、硬贴硬贴附机为主要设备,其他为辅助设备。客户会根据自身需 求,选择购买单一软贴硬贴附机、硬贴硬贴附机,或背光组装机加部分辅助设备。 全贴合设备的核心部件包括:上料单元、盖板清洗单元、OCA 上料单元、OCA 撕 65 / 94 3-3-1-6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膜单元、OCA 视觉校正单元、OCA 贴附单元、LCM 撕膜单元、LCM 点胶单元、 LCM 校正单元、LCM 真空贴合单元、视觉系统等。 上述核心部件单元均由公司自行设计、组装完成,其原材料为各类机械配件、 电气配件和机加钣金件等。 3、 清洗系列设备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信达律师对核心技术人 员高军鹏的访谈,完整的清洗系列设备生产线由以下设备组成:上料机、清洗机、 下料机等,其中,清洗机为主要设备,用于完成玻璃清洗功能,其他设备为辅助 设备,用于增强生产线的自动化能力,提升良率和效率。客户会根据自身需求, 选择购买单一清洗机,或清洗机加部分辅助设备。清洗设备的核心部件包括:研 磨单元、毛刷单元、喷淋单元、风刀单元、上料单元和下料单元等。 上述核心部件单元均由公司自行设计、组装完成,其原材料为各类机械配件、 电气配件和机加钣金件等。 (三) 主要设备不同生产线定价差异较大的原因 根据信达律师对高军鹏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不同设备定价差异较大的原 因为: 1、客户选择的生产线包含的设备不同,客户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上述 生产线中的单一主要设备,或主要设备加不同组合的部分或全部辅助设备,从而 导致不同生产线价格差异较大; 2、因设备的技术性能差异,导致设备的结构、零件成本差异较大。以偏光片 贴附设备为例,精度正负 0.1mm、节拍 4s/pcs 的偏光片贴附机包含 650 个电气配 件;精度正负 0.05mm、节拍 3.5s/pcs 的偏光片贴附机包含 1,000 个电气配件;从 单一零件成本看,200 万像素的 CCD 相机采购成本约为 5,700 元左右,30 万像素 的 CCD 相机采购成本为 2,700 元左右。 3、因客户的个性化功能需求,导致每台设备的设计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 价格差异。例如,部分客户会要求加入检测系统以提高设备良率,部分客户因产 线或厂房限制需要修改设备尺寸等。 66 / 94 3-3-1-6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发行人各生产线的核心部件的来源,及其与机械配件、电气配件之间 关系 根据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各生产线 的核心部件的来源均为自产,其由机械配件、电气配件、机加钣金件等零件组装 而成。其中,机械配件、电气配件为外购标准件,机加钣金件均由发行人自主设 计并向供应商定制采购。同时,整机的运行需要相关软件进行控制,软件均由发 行人自主开发。 根据抽查发行人各核心部件的采购明细和采购协议、抽查发行人主要销售合 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客户指定第三方厂商提供外购设备的情形;发 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不包括完全外购的设备。 (五)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即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 的采购订单/合同,对主要供应商的走访和函证,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系工业自动化行业知名制造商基恩士株式会社在中 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9 月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1 号 1206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权结构 基恩士株式会社 100%控股 实际控制人 基恩士株式会社为公众公司,于东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各类传感器、自动测量和数据处理装置、配套的电子和光电零件及系 统、摄像、照明用仪器、精密仪器、电源、可编程控制器及其它电力 控制或分配装置、静电消除器、条形码读码器、工业用喷墨打印机及 经营范围 以上产品的零件、附件、附属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 出口和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以上产品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贸易 咨询;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各类传感器、可编程控制器、条形码读码 器的委托加工;以上产品的维修(仅限上门维修);工业用喷墨打印机的 67 / 94 3-3-1-6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营性租赁;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 的设计、开发、制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合作历史 2008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视觉控制系统部件、可编程控制器等 主要产品 2、南京友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友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友达”)系南京地区专业的平板显示 自动化设备制造商,2016 年易天有限承接了南京群志光电有限公司“高鸟”偏光片 贴附机改造业务,因易天有限地处深圳,改造设备运输不便,易天有限向南京友 达采购了相关服务,即由易天有限提供技术指导,南京友达负责具体的改造工作。 2017 年,基于在“高鸟”偏光片贴附机改造业务上较好的合作,为将有限的产能用 于高利润率产品的生产,发行人将部分清洗机等设备交由南京友达代工生产。南 京友达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南京友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团山路 6 号 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郑林持股 50%、郑荣持股 50% 实际控制人 郑林 工业自动化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机械零配件加工;自动化设备改造 经营范围 及相关技术服务;机电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作历史 2016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预付 30%的货款,待最终客户验收后,付剩余 70%的款项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设备改造服务以及以 OEM 方式委托生产部分自动化设备及其相应配 主要产品 件 68 / 94 3-3-1-68 补充法律意见书 3、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为米思米株式会社在中国设立的全资 子公司,米思米株式会社为全球知名的标准工业品一站式采购平台,涵盖自动化 零部件、模具零件、电子部品、工具、消耗品等 1,000 万种商品。米思米(中国) 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 999 号 10 号楼 注册资本 8708.8036 万美元 股权结构 日本米思米株式会社持股 100% 实际控制人 日本米思米株式会社为公众公司,于东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模具零部件,自动化机械部件,机械加工用工具,测量检测仪器,焊接器 具,工程机械及配件设备,碾磨切割工具,电动、气动及手动工具,金属制 品,五金配件,清洁剂、润滑剂及其他化工制剂,危险化学品(限许可证范 围),实验室用器皿仪器,清扫清洁用具,办公用品,家具,照明器材,园林 花木及工具,包装捆包搬运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及元件,电脑及配 经营范围 件,泵及管件,采暖、通风设备及空调,安全、劳动、个人和工场的防护 用品,钢板制品,模架,电线电缆、电线组件,插头插座,低压电器,信息技 术设备,电子元器件的研发设计、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网上零售、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道路普通货运(不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合作历史 2007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3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联轴器、伺服驱动器、伺服电机、脚杯、针阀、轴承、导轨、球阀、 主要产品 同步带等 4、深圳市福荣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荣鑫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福荣鑫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工业区岭北 5 路 15 号厂房一楼 69 / 94 3-3-1-6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股权结构 胡鑫持股 97%,欧永祥持股 3% 实际控制人 胡鑫 航天、航空、高铁类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航空航天 材料、产品配件及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电 经营范围 子产品、非标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航天、航空、高铁类零部 件、航空航天材料、产品配件、汽车零部件、五金制品、五金零配件、 模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非标设备的生产 合作历史 2010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机加钣金件 主要产品 5、深圳市攀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攀拓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攀拓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 O 幢 注册资本 837.50 万元 股权结构 朱潘虹持股 70.15%、毛磊持股 29.55%、尹艳申持股 0.30% 实际控制人 朱潘虹为实际控制人 数控设备的研发及销售;机箱、机柜的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经营范围 报),国内贸易。数控设备的生产;机箱、机柜的生产 合作历史 2011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机加钣金件 主要产品 70 / 94 3-3-1-70 补充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系蒂业技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 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7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 194 号卫东龙商务大厦 A 座 502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股权结构 朱晓锋持股 50%,朱丰孟持股 50% 实际控制人 朱晓锋 直线导轨、滚珠丝杆、直线马达、直线轴承、直线光轴、工作平台、 经营范围 直线运动产品、直线运动系统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合作历史 2008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日本知名直线运动精密部件品牌“THK”的伺服模组、导轨、丝杆等传 主要产品 动部件 7、深圳市佳铭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铭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喜开理(上海)机器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 的销售及服务代理商,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佳铭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2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 B1302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股权结构 尹国洪持股 100% 实际控制人 尹国洪 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机电产品的购销;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经营范围 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合作历史 2011 年开始持续合作 71 / 94 3-3-1-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日本“CKD”品牌气动元器件、DD 马达及伺服模组等 主要产品 8、深圳市福瑞博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瑞博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 SMC(广州)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在深圳 地区的销售及服务代理商,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福瑞博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业二路 203 号四楼左侧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股权结构 廖立雄持股 100% 实际控制人 廖立雄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自动化电气 经营范围 配件、电子材料、化工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 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合作历史 2015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3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SMC”品牌气动元器件 主要产品 9、深圳市东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东淇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7 月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工业一路二号信隆科技园厂房第 注册地址 一层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72 / 94 3-3-1-7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缴资本 3 万元 股权结构 彭英持股 50%、张强持股 50% 实际控制人 张强 五金产品、夹具、治具、自动化设备、五金模具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五金产品、夹具、治具、自动化设备、 五金模具的生产 合作历史 2012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2016 年至 2017 年月结票到 30 天付款,2018 年开始月结票到 60 天付 付款周期 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机加钣金件 主要产品 10、 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日本上市公司 SUNWA-TECHNOS 株式会社 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UNWA-TECHNOS 株式会社为“机电、电子元器件、 机械”领域的专业贸易服务商,代理销售安川电机、欧姆龙、美蓓亚三美、东电化 兰达、斯坦雷电气、住友 3M、尼吉康、山一电机、理光等国际知名品牌产品。珊 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10 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 168 号东楼 2 层 B、C、D、E、F 注册地址 部位 注册资本 400 万美元 股权结构 SUNWA-TECHNOS 株式会社持股 100%。 SUNWA-TECHNOS 株式会社系公众公司,于东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实际控制人 市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 简单加工;区内商务咨询服务;以电子产品、电气产品、机械产品为主 的仓储分拨业务;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气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批发、 经营范围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自动化控制系统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动化工程、机械 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合作历史 2015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73 / 94 3-3-1-7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日本“安川”品牌的伺服电机与伺服驱动器、“DD”马达与驱动器 主要产品 11、 深圳市跃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跃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跃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6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环路 137 号圳宝工业区 4 号厂房 1 楼 4 号 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黄文跃持股 100% 实际控制人 黄文跃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所有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经营范围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设备零件、工装 夹具的生产 合作历史 2013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机加钣金件 主要产品 12、 上海奥茵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奥茵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 Nikki Denso Co., Ltd(日机电装)在中国的授 权经销商,以及 HEPHAIST SEIKO CO., LTD 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其基本情况如 下表所示: 名称 上海奥茵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8 月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 955 号 7 幢 3 层 A 区 308 室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股权结构 耿新红持股 51%、夏晶持股 49% 74 / 94 3-3-1-7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 耿新红 从事机电设备、医药设备、计算机、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机械设备租赁(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金融租赁),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实验室设备、 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配件、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合作历史 2013 年开始持续合作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30 天付款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日本“日机电装”品牌的 DD 马达及驱动器,以及日本“HEPHAIST”品 主要产品 牌的 UVW 调整平台 13、 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8 月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埔路蚝三林坡坑第一工业区 B6 栋 1 楼 A 区 注册资本 1300 万元 郭小清持股 50%、高家进持股 35%、刘宝国持股 10%、郭荣竹持股 股权结构 2%、刘均持股 1%、开红持股 1%、马洋洋持股 1% 实际控制人 郭小清 新能源设备、智能装备、光电设备、非标自动化设备、航空航天设备、 汽车、高铁、云轨设备的精密机械加工件、机架钣金件、五金冲压、 工装冶具、模具、以及有色金属、电子、电器零配件的销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范围 经营)新能源设备、智能装备、光电设备、非标自动化设备、航空航 天设备、汽车、高铁、云轨设备的精密机械加工件、机架钣金件、五 金冲压、工装冶具、模具、以及有色金属、电子、电器零配件的生产 制造。 2013 年开始合作,2017 年 1 月,因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的机加钣金件不再符合公司的质量要求,因此公司终止向其采购 采购方式 订单采购 结算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付款周期 月结票到 60 天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机加钣金件 主要产品 75 / 94 3-3-1-7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主要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少数股东之间存在关 联关系 根据信达律师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走访和函证,网络查询报告期各主要 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少数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76 / 94 3-3-1-7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重大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发 行人终止的内容;发行人不存在会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等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市 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9】48100003 号)、《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瑞华核字【2019】48100004 号)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 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 发行人符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规 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普通股(A 股),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 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中心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77 / 94 3-3-1-7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 法经营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发行人为易天有限以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即 2007 年 2 月 14 日)起 计算,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数据分别为:2,059.82 万元、4,407.49 万元、7234.8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25,707 万元,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之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息系 统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813.17 万 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93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后股本 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9、 发行人系由易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以易天有限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确定的净资产 5,180.87 万元折为 4,50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 元,溢 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净资产经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值为 5,920.64 万元。易天有限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继承,原登记在易天有限 名下的所有的注册商标、专利、车辆等资产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78 / 94 3-3-1-7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4,500 万元,经瑞华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09 号《验资报告》审验;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定向增资 450 万元,经瑞华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15 号《验资报告》审验,由认购股东易 天达、易天祥以足额现金缴付;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定向增资 863.17 万元,经瑞 华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100001 号《验资报告》审验,已由 认购股东同创伟业、深圳弘信以足额现金缴付。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转移手 续已经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10、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平板显示模组组 装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经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已取得经 营所需的资质,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之规定。 11、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 12、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 定。 13、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已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之规定。 79 / 94 3-3-1-79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 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5、 根据《内控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6、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7、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 最近三年内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 发行人仍符合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了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 次发行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80 / 94 3-3-1-80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813.17 万 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938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 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也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 经营证明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 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也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尚需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平板显示模组组装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 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发 行人相应会计期间全部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具体如下: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所占比例 2016 22,796.28 22,813.88 99.92% 2017 29,308.08 29,410.65 99.65% 2018 41,301.66 43,152.42 95.71%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5%。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1 / 94 3-3-1-8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其持续经营发生障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签署过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协议、合同及其它使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受到约束或限制的法律文件。 根据发行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局等部门所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 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提供的相关企 业工商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信息,发 行人在更新期间未增加新的关联方。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 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更新期间签订的授信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并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新增以下关联担保: 债务 担保 担保合同 担保方 债权人 主合同 主债权 授信期期间 备注 人 形式 《融资担保 柴明华 《综合授信额 书》 杭州银行股 连带 度合同》(编 2018/11/12- 尚未 《融资担保 高军鹏及配 易天 4000 万元 份有限公司 保证 号: 2019/11/11 履行 书》 偶肖麟 股份 授信额度 深圳分行 责任 2018SC000008 完毕 《融资担保 胡靖林及其 706) 书》 配偶周丽红 82 / 94 3-3-1-8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余额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元) (万元) (万元) 其他应付款-关联借款 周 鹏 - - 120.00[注 1] 应付股利 胡靖林 - - 219.71 柴明华 - - 306.57 高军鹏 - - 255.47 周非 - - 51.09 康宏刚 - - 51.09 陈飞 - - 51.09 易天恒 - - 86.86 小计 - - 1,021.90 注 1:兴图科技自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分 3 次向股东周鹏分别借款 70 万元、50 万 元和 50 万元,期限为一年,无息。借款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清偿。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他无 形资产 1、 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如下专利: 序 取得 类别 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证书号 申请日 号 方式 一种撕膜 发明 原始 1 机构及设 兴图科技 ZL201610770524.8 3086161 2016/08/30 专利 取得 备 微组半导 一种 PCB 体、深圳市 实用 原始 2 焊接和拆 汇能智能 ZL201820923850.2 8383480 2018/06/14 新型 取得 焊装置 设备有限 公司[注 1] 83 / 94 3-3-1-8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 1:根据微组半导体与深圳市汇能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签订的《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由双方合作项目过程中的设备所有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享有。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 著作 取得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证书号 号 权人 方式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 易天偏光片擦洗机软件 V1.0 2018SR690629 2018/07/02 股份 取得 3019724 号 易天全自动上料清洗下料生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2 2018SR732273 2018/07/10 产线软件 V1.0 股份 取得 3061368 号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3 OCA 贴附机软件 V1.0 2018SR722083 2018/07/16 股份 取得 3051178 号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4 OCA 贴附机软件 V2.0 2018SR759117 2018/07/18 股份 取得 3088212 号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5 功能膜贴附机软件 V1.0 2018SR720006 2018/07/16 股份 取得 3049101 号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6 功能膜贴附机软件 V2.0 2018SR759124 2018/07/18 股份 取得 3088219 号 易天全自动上下料生产线软 易天 2018SR100321 原始 软著登字第 7 2018/09/27 件 V1.0 股份 5 取得 33323310 号 易天 原始 软著登字第 8 易天全自动覆膜机软件 V1.0 2018SR975022 2018/10/26 股份 取得 3304117 号 BGA 返修台 RW-SV560A 微组 原始 软著登字第 9 Controlling Software 软件[简 半导 2018SR953894 2018/05/30 取得 3282989 号 称:RW-SV560A CS]V5.0 体 半自动微组装机 MicroASM 微组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0 M-10S Controlling Software 软 半导 2018SR956849 2018/05/30 取得 3285944 号 件[简称:M-10SCS]1.0.2.5 体 微米级贴装机 MicroASM 微组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1 AMS Controlling Software 软 半导 2018SR956860 2018/05/30 取得 3286956 号 件[简称:AMSCS]1.0.2.5 体 微米级贴装机 MicroASM 微组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2 AMX Controlling Software 软 半导 2018SR956866 2018/05/30 取得 3285951 号 件[简称:AMXCS]1.0.2.5 体 (二) 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和《审计报告》 并经信达律师现场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办公设备等。 84 / 94 3-3-1-8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现场核查,抽查了部分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并经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上述设备等所有权,权属关系真实、合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该等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发行人 未在该等生产设备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三) 发行人租赁的生产经营房产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更新期间租赁房屋变化情况如下: 微组半导体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兴围骏亿工业园(十楼)的厂房及宿舍 10 间,租赁期限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到期,微组半导体不再续租该厂房及宿舍。 微组半导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向深圳市碧桂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了位于深圳 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侧松岗街道沙浦社区工业园(宗地号 A402-0045)厂房 6 栋 401 号房屋,根据信达律师对微组半导体经营场所的走访,微组半导体在更新期间已 搬迁至该地址。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更 新期间新增以下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序 买方 卖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号 买方采购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 1 套,总 合肥三利谱光电材料有 易天 价款 4988 万元(含税);设备安装调 1 2018/11/28 限公司 股份 试后试运行 6 个月,试运行结束后按照 交货标准进行最终验收 买方租赁全自动高精度偏贴机 7 台,总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 易天 2 价款 3850 万元(含税);租期 18 个月, 2018/10/31 司 股份 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买方采购全自动研磨清洗贴片生产线 4 套,总价款 1800 万元(含税);付 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 易天 3 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30%,验收后 2019/02/21 有限公司 股份 一个月内 60%,收到第二笔货款后 3 个月内支付尾款 10% 买方采购全自动研磨清洗贴片生产线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 4 易天 6 套,总价款为 2880 万元(含税); 2019/01/14 有限公司 股份 验收以交货标准为准 85 / 94 3-3-1-8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买方采购全自动 OCA 贴合机 4 台,总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 易天 5 价款为 1380 万元(含税);验收以交 2018/10/30 司 股份 货标准为准 买方采购全自动研磨清洗贴片生产线 易天 3 套,总价款为 1350 万元(含税); 6 抚州联创电子有限公司 2019/01/10 股份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30%, 发货前 50%,验收后 1 年内尾款 20% 买方采购全自动玻璃清洗机 3 台、全自 动研磨清洗贴片生产线 3 台、全自动背 易天 7 重庆黛信科技有限公司 光组装机 1 台,总价款为 1340 万元(含 2018/11/29 股份 税);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30%,验收后 60%,质保期满后 10% 买方采购全自动偏光片贴附机 2 台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易天 8 配套软件,总价款 1018 万元(含税); 2018/12/21 司 股份 验收以交货标准为准 买方采购小尺寸高精度偏贴机 2 条及 配套软件,总价款 970 万元(含税); 上海春韶自动化科技有 易天 9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30%, 2019/01/18 限公司 股份 发货前 20%,验收后一个月内 40%, 验收后半年 10% 买方采购全自动真空全贴合生产线软 友达光电(苏州)有限 易天 10 件及 OCA 真空全贴合生产线 2 套,总 2018/11/07 公司 股份 价款 932.64 万元(含税) 买方采购全自动研磨清洗贴片生产线 2 套,总价款 900 万元(含税);付款 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 易天 11 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30%,验收后一 2019/02/21 有限公司 股份 个月内 60%,收到第二笔货款后 3 个 月内支付尾款 10% 买方采购全自动玻璃清洗机 1 台、全自 动研磨清洗贴片生产机 1 台、全自动玻 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 易天 12 璃贴标机 1 台,总价款为 841.58 万元 2019/01/03 公司 股份 (含税);付款方式:验收后 90%, 验收后 2 个月后 10% 2、 授信及担保合同 易天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编号:2018SC00000870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向易天股份提 供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及其配偶肖麟、胡靖林及其配偶周丽 红、中山易天为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6 / 94 3-3-1-8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 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风险。发 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法律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四、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前五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余额情况如下: 期末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款项性质 其他应收款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180.74 投标保证金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80.00 投资保证金 2018/12/31 深圳市黄麻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9.32 房租押金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51.00 投标保证金 深圳百财盛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33.40 房租押金 其他应付款 深圳市百路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8.16 运输费 深圳市科诚鑫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0.72 外协人员费用 2018/12/31 深圳百财盛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29.32 租金及水电费 东莞市庆华航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8.54 机票车票代理款 深圳市力合物流有限公司 12.71 运输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发行人在更新期间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87 / 94 3-3-1-8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经核查,发行人在更新期间未作出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进行修改。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更新期间召开了如下会议: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号 股东大会 2018 年第六次 1、《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首次公开 1 2018/12/18 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 1、《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首次公开 第一届董事会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1 2018/12/03 第十三次会议 2、《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2 2018/12/21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第十四次会议 1、《关于<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含独董述职 报告) 3、《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3 2019/03/15 第十五次会议 6、《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对外报送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监事会 第一届监事会 1 2018/12/21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第七次会议 88 / 94 3-3-1-88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2 2019/03/15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第八次会议 5、《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十、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核查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及发行人补贴款项的入账银行 回单,发行人在更新期间新获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金额 项目名称 批文∕依据 (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 通知》(财税〔2011〕10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 732.16 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即征即退 局 2015 年第 43 号)、《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 9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 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 107.80 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计划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创 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关于下达 发放 2016/2017 年国家高 3.00 2016 年、2017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 新技术企业复审奖励款 通知》(深科技创新〔2018〕133 号)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 6.11 资助 规字[2018]12 号) 合计 849.07 - (二) 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19]237 号):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征管信息系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税务违法违规情况。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中山税 电征信[2019]23 号):发行人子公司中山易天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无欠缴税费记录,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89 / 94 3-3-1-8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保障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信达律师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等环境保护主管政府部门网站的核 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复函》 ( 深 市 监 信 证 [2019]000382 号 、 深 市 监 信 证 [2019]000383 号 、 深 市 监 信 证 [2019]000384 号),并经信达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违法违规 信息系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在更新期间没有违反市场和 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 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中山易天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 劳动关系及劳动保障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为 459 人。 2、 根据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共为 457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共为 454 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其中未缴 纳社会保险的 2 人是因为有 6 名 12 月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社保,且有 4 名员工在 12 月 15 日离职后仍为其购买了社保;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5 人是因为新入职员工 尚未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证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90 / 94 3-3-1-9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9 年 1 月分别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兴图科技、微组半导体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了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中大尺寸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 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 序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万元) LCD 和 AMOLED 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 1 17,734.29 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中山易天 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大尺寸 2 9,269.57 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建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904.10 易天股份 4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合计 35,907.96 -- 上述项目中“LCD 和 AMOLED 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大尺寸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建项 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山易天,中山易天已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权属证书。 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发行人新 增的“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大尺寸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 建项目”已经进行了备案,备案项目编号为“2019-442000-35-03-002789”。中山易天 委托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就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了 91 / 94 3-3-1-9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并取得回执(回执编号:[2019]020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审核中。 (二) 发行人募集资金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均以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中山易天为实施主体,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工商、质量监督、海关、外汇 等)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走访 发行人所在地管辖法院及发行人作出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更新期 间不存在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且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 影响的诉讼、仲裁。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主管政府部门(工商、税务等)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以及发行人持股 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作出的确认,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柴明华、胡靖林、高军 鹏、易天恒、同创伟业)在更新期间均不存在行政处罚(交通违章行政处罚除外) 情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发行人董事长柴明华、总经理高军鹏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在更新期间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 94 3-3-1-9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93 / 94 3-3-1-9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王利国 朱艳婷 寇 璇 年 月 日 94 / 94 3-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