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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天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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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三)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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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意字[2018]第 003-3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易天股份”)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
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请做好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
“告知函”)要求,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
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
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
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
于信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
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及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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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大股东变更及披露。2009 年 12 月柴明华将持有的易天
股份转让给了赵林、周鹏及另一名股东胡靖林,一年后赵林退出,将
全部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胡靖林,此时,胡靖林成为易天第一大股东,
持有易天 65%的股权,高军鹏持有易天 25%的股权,周鹏持有易天 10%
的股权,2016 年柴明华再次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
(1)2009 年柴明华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定价依据,2016 年再次
入股的原因及定价依据;(2)2009 年柴明华将股权转让给赵林后,
赵林退出的原因;(3)上述大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充分披露,发行人股
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告知函问题 9)

    (一)   2009 年柴明华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定价依据,2016 年再次入股的
原因及定价依据

    1、 2009 年柴明华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易天有限系由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 3 名自然
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柴明华持有易天有限 45%的股权。

    根据信达律师对柴明华的访谈,柴明华在 2009 年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是其
计划办理海外移民,不便于行使和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故将 30%股权委托胡靖
林代持。同时,为奖励和激励优秀员工,柴明华转让 15%股权给员工赵林,胡靖
林转让 10%股权给员工周鹏。其中,胡靖林转让给周鹏的 10%股权由柴明华直接
转让给周鹏并办理工商登记,胡靖林代柴明华持有易天有限 30%股权。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存在股权代持和股权激励安排,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以柴明
华对易天有限的出资为依据,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1 元。

    2、 2014 年再次入股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2014 年胡靖林将其持有易天有限 30%股权以 300 万元转让给柴明华。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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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信达律师对柴明华、胡靖林的访谈,因柴明华放弃了移民计划并回国发
展,故胡靖林将其代持易天有限的 30%股权转让给柴明华,双方解除股权代持关
系。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参照易天有限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估值
1,000 万元,胡靖林持有易天有限 30%股权作价 300 万元。

       (二)   2009 年柴明华将股权转让给赵林后,赵林退出的原因

    赵林于 2011 年 9 月将其 2009 年从柴明华处受让的易天有限 15%股权以 45 万
元转让给胡靖林。

    根据信达律师对胡靖林的访谈,赵林因离职,故将其持有易天有限 15%的股
权转让给胡靖林。

       (三)   上述大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充分披露,发行人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信达律师已将上述大股东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在《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行了充
分披露。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柴明华                   1,350.00                      23.22%
         高军鹏                   1,125.00                      19.35%
         胡靖林                    687.00                       11.82%
         易天恒                    607.50                       10.45%
        同创伟业                   581.32                       10.00%
        深圳弘信                   281.85                       4.85%
         易天祥                    281.00                       4.83%
        九洲创星                   280.50                       4.83%
         康宏刚                    225.00                       3.87%


                                     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陈   飞                   225.00                    3.87%
      易天达                    169.00                    2.91%
       合计                    5,813.17                  100.00%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出资凭证和股权转让文件,发行人全体股东
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代持情况在 2014 年后
已解除,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权明晰,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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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