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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天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8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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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19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
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
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文
件;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
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发行人向信达提供的文件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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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达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深交所,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于授权

    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易天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
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
权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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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0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
行不超过 1,938 万股新股。

    (三)   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合法有
效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0 号),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发行人公开
发行不超过 1,938 万股新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并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刊登《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刊登《深圳市易天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刊登《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及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刊登《深圳市易天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结果公告》等文件。发行
人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第(一)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5,813.17 万元。根据中国证监
会核发的批复文件、《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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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份数为 1,938 万股。根据瑞华出
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48030002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
为 7,751.17 万股,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
定,也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四) 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460021 号)、发行人作
出的声明与承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
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也符合《上市
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之规定。

    (五) 发行人已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其向深交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5.1.4 条的规定。

    (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分别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作出了符合要求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承诺,承
诺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上市规则》第 5.1.5 条、第 5.1.6
条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由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保荐机构,同时
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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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陈坚、朱文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
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
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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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王利国



                                       朱艳婷



                                       寇    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