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0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063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股份”)与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易
天股份委托,担任易天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3
第一部分 释义 .......................................................................................................... 4
第二部分 律师声明................................................................................................... 6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7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8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9
四、结论意见................................................................................................................ 9
3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易天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公司考核办法》 指
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本总额 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13,952.1029
指
万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
有效期 指
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
解除限售日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4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1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5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律师声明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
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
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
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三) 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年5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
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条件,合法、有效。
(四)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
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法律意见书
(六)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确
定以2022年6月1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三)2022年6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0日。
(四)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2021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8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9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朱艳婷
王 倩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