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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天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8-13  

                        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因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的 3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已授予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 300,000 股。公
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3,952.1029 万元变更至 13,982.1029 万元,公司股份总
数将由 13,952.1029 万股变更至 13,982.1029 万股。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需对《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条款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52.1029 万元。                      13,982.1029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52.102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82.1029 万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
                                        则);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议通过:                               过: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包括购买或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交易,包括购买或出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公司投资等,                         投资等,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现金或同等价值资产单笔
                                       或年度累计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以上,或
                                       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
                                       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
                                       每位董事、监事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应在推选董事、监事人选前发布“董事、

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

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

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为机构投资者

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

利;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

举每位董事、监事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
                                     (三)本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
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担保事项等 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事项做出决定:                       对外捐赠等事项做出决定:

……                                   ……

                                       (四)公司发生对外捐赠现金或同等价值资
                                       产单笔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至 1500 万元,
                                       或者年度累计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对于同一主体、
                                       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
                                       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尚未完成工
                                       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辞
                                       职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披露相关公告时生
                                       效。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或者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自辞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离职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
                                           监事的补选。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行编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注:“以上”含本数;“至”、“低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