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15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
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 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 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高级管
理人标准执行;
3. 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
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 50,000 元/年(税前),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只享受本职工作岗位的薪酬,不在公司另外领取津
贴。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组成。
1. 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2.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十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
奖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
定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