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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耐普矿机:内部审计制度2020-07-22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
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
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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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
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
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
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
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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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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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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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该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评
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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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
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
审计准备工作;
    (五)于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
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
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
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 3 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
异议;
    (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
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职
称,或者持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
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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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
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
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
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
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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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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