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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耐普矿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2020-07-22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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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
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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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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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
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
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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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在前款规定的期限之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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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配偶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同。本办法于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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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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