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耐普矿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耐普矿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上饶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 52 号耐普矿机行政大楼 3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0 年 8 月 6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9,14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24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71%。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4%。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87,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5,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444%。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5,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444%。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8,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5%;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6,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1,100 股,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370%;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296%。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5,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444%。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5,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444%。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5,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444%。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69,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 对 7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 15,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3%;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44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 责 人: 顾功耘 张武勇 二 O 二 0 年八月六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 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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