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3-29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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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
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
合同、协议;
(十)决定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单项投资
(不包括合资、合作组建公司)、资产处置以及采购、销售、借款(不包括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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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抵押/质押借款)、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与或受赠、委托
或受托经营、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
关联交易以及超过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
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
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
的完成;
(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
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七)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
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事
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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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二)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
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擅自披露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秘
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
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
大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参加,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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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工作,必要时整
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总经理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
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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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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