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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普矿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02-28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
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
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 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 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高级管
理人标准执行;
    3. 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
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 50,000 元/年(税前),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只享受本职工作岗位的薪酬,不在公司另外领
取津贴。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组成。
    1. 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2.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十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
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或奖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
依法定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
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补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
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