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6-09
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8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6 月 9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84.95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9.77 元/股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成就,根据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杰电气”)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为
首次授予日,授予 159 名激励对象 11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77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4.95 万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价格:19.77 元/股
4、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具体如下表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概况
获授的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益数量 授予权益总数的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比例 额的比例
1 刘少德 非独立董事 副总经理 6.00 4.62% 0.06%
2 陈金杰 副总经理 6.00 4.62% 0.06%
3 刘世伟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2.50 1.92% 0.03%
4 张海涛 财务总监 2.50 1.92% 0.03%
中层管理人员(10 人) 17.20 13.23% 0.18%
合计(14 人) 34.20 26.31% 0.36%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概况
获授的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职务 权益数量 授予权益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146 人) 84.95 65.35% 0.89%
预留部分 10.85 8.35% 0.11%
合计 95.80 73.69% 1.0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及解除限售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
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
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6、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 30%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三个归属期 20%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
废失效。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
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
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
①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归属期
②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
①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归属期
②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
①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归属期
②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优秀/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
告。其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
授予 159 名激励对象 11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77 元/股。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4.9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
2.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0 人调整为 159 人,拟授予
权益数量由 119.15 万股调整为 116.6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
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
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 年 6 月 9 日
(二)本次授予概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概况
获授的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益数量 授予权益总数 予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刘少德 非独立董事 副总经理 6.00 4.71% 0.06%
2 陈金杰 副总经理 6.00 4.71% 0.06%
3 刘世伟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2.50 1.96% 0.03%
4 张海涛 财务总监 2.50 1.96% 0.03%
中层管理人员(9 人) 14.70 11.53% 0.15%
合计(13 人) 31.70 24.86% 0.33%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概况
获授的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授
职务 权益数量 授予权益总数 予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146 人) 84.95 66.63% 0.89%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 19.77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19.77
元/股。
4、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3 名,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46 名,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84.95 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
场价格-授予价格。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
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
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将根据
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首次授予
需摊销的
权益数量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授予权益类型 总费用
(万股/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份)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649.22 261.07 283.13 86.02 19.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4.95 1,731.19 695.72 754.63 229.83 51.01
首次授予权益 116.65 2,380.41 956.79 1,037.76 315.85 70.01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授予 159 名激励对象 11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77 元/股。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4.95 万股。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5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
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英杰
电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
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