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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9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
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