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三年四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 ............................................................................................................. 4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4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更新 .........................................................................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8 二十二、结论意见......................................................................................................................... 19 第二节 签章页 ........................................................................................................... 20 3-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依据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担任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 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3]020058 号”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补充意见。与此同 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且发行 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 项期间”)的有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 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 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3-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列声明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 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21,000.00 万元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拟使用募集资金 8,000.00 万元投入电化学储能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拟使用募集资金 11,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计划建设期为 2 年,完全达产后,将形成 新增充电桩 412,000 台/年的生产能力,其中,交流充电桩 400,000 台/年,直流充 电桩 12,000 台/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充电桩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存在较大波 动的情形。经测算,项目一正常年份利润总额为 12,928.67 万元,年净利润为 10,989.37 万元,毛利率为 30.88%。申报材料显示,针对项目一的产品,公司将 进一步开拓海外用户,拓展海外市场。项目二建设完成后,将新增年产 60MW 储 能变流器及 60MWh 储能系统的生产能力。项目二涉及拓展新业务、新产品。经 测算,项目正常年份利润总额为 1,820.18 万元,净利润为 1,547.15 万元,毛利率 为 32.64%。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5,650.58 万元。根据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 14,986.61 万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9 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39,500.00 万 元,主要系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王军控制企业包括四川盛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现有充电桩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情况、 项目一扩产幅度,国内外车桩比差异情况及原因、充电桩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产能 情况,说明公司对国内市场需求预计的谨慎性,项目一扩产的必要性及规划产能 合理性,结合发行人产品竞争力、相关产品国内和国外市场容量、在手订单、境 内和境外潜在客户情况等,分项目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发行人针对境内和境外的产能消化措施;(2)项目二产品与公司现有相关业务 3-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联系和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应用领域、下游客户、技术工艺等,结合项目二所 需核心技术,研发进展及下一步研发计划、所需客户或产品认证等,说明发行人 是否具备开展项目二所需的技术、人员及资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拓展电化学储 能业务的可行性,项目二是否存在研发失败、不能顺利量产或短期内无法盈利的 风险;(3)对比同行业公司相关业务或项目毛利率、单价情况,分项目说明募 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合理性和谨慎性;(4)结合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及比例、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 要性和规模合理性,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5)本次募投项目截至目前的投资进度,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 资金的具体情况;(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相关风险,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折旧摊 销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发 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2、取得并查阅了盛杰机电成立以来签订的业务合同、财务报表; 3、调取并查阅了盛杰机电的营业执照及全套工商档案资料; 4、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5、查阅了发行人针对主营业务出具的说明; 6、查阅了盛杰机电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声明》; 7、访谈了盛杰机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回复内容: 3-5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军、周英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控制发行人及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为盛杰机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 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盛杰机 电的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的切割加工服务。盛杰机电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内容或经营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 30,369.51 21,000.00 2 电化学储能生产项目 9,286.01 8,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1,000.00 11,000.00 合计 50,655.52 40,000.00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新能源汽车 本项目主要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生产及销售,项目建设完成后 1 充电桩扩产 将新增年产 400,000 台交流充电桩和 12,000 台直流充电桩的生产 项目 能力 3-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主要为储能变流器和储能系统的生产和销售,项目建设完 电化学储能 2 成后将形成年产 960 台 62.5kW 储能变流器模块产品和 300 套 生产项目 100kW/200kWh 预装式模块化储能系统产品的生产能力 为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 补充流动资 3 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 金 资金 11,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继 续投向公司原有的工业电源设备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电化学储能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与盛杰机电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募投项目的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3-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项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在业务、人员、 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下: 3-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 股东姓名/名称 号 (股) (%) 份数量(股) 1 王军 49,275,000 34.29 49,275,000.00 2 周英怀 48,540,027 33.78 48,540,027.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 3 3,000,000 2.09 0.00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531,250 1.07 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5 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1,000,000 0.70 0.00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 6 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896,125 0.62 0.00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 7 697,250 0.49 0.00 红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8 695,044 0.48 0.00 方信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9 670,000 0.47 0.00 限合伙) 10 UBS AG 650,008 0.45 0.00 合计 106,954,704 74.43 97,815,027.0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仍为王军、周英怀。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的情形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3-9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获得的资质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 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1,281,257,211.04 元,占 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9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主要 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此外,发行人未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产业,亦不存在影响发行 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饶洁于 2023 年 3 月辞去中水致远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职位,但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 补充事项期间仍为发行人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0月-12月,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未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1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军、周英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仍然合法、有效,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相关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 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分公司,为四川英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分 公司暂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二)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1、发行人承租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承租的一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 产到期后进行了续租,并新承租了三处房产用于办公和经营。具体如下: 是否 租赁面 序 承租 房屋所在 租赁 证载用 提供 出租方 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地 用途 途 产权 (m2) 证明 四川德森 德阳市金 英杰 2,004.6 其它、 2023.3.21- 1 阀门制造 沙江西路 库房 是 电气 0 办公 2023.6.20 有限公司 688 号 3-1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租赁面 序 承租 房屋所在 租赁 证载用 提供 出租方 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地 用途 途 产权 (m2) 证明 深圳市龙 岗区吉华 街道甘李 中海信科 二路 11 号 技开发 英杰 1,227.9 2023.3.9- 2 中海信创 办公 - 是 (深圳) 晨戈 7 2028.3.8 新产业城 有限公司 18 栋第 12 层第 01- 02 单元 重庆市巴 南区渝南 重庆云素 随时 大道龙洲 42 个车 2023.3.1- 3 科技有限 经营 - 否 充 停车场 位 2033.1.31 公司 (龙洲湾 公园旁) 成都图谊 成都金牛 网络科技 英杰 区蜀安街 19 个车 2023.2.10- 4 经营 - 是 有限责任 晨冉 126 号金 位 2031.2.9 公司 星场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承租房产 50 处,其中用于生产 经营的房产 15 处,用于员工宿舍的房产 35 处。 2、发行人出租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一处出租的房产到期后进行了续 租。具体如下: 3-1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号 (m2) 怡嘉天下(盐河西路 61 2023.3.18- 1 张桂民 162.51 烟酒销售 号)B17-109 2025.3.17 (五)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未发生变 化。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专利 1 项、蔚宇电气新增专 利 1 项。具体如下: 序 取得方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期限 权利人 状态 号 式 固态调制器 发明 ZL2020101 2020.3.16- 专利权 1 英杰电气 原始取得 的控制方法 专利 84229.0 2040.3.15 维持 一种单相充 实用 ZL2022234 2022.12.19- 专利权 2 电桩相线检 蔚宇电气 原始取得 新型 02287.X 2032.12.18 维持 测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专利权。 3、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情况未发 生变化。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2 项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injetenergy.com 英杰电气 2023.1.12 2024.1.12 2 injet.com(注) 英杰电气 2000.3.16 2027.3.16 注:该域名系发行人受让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3-1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即 发行人固定资产中除房屋及建筑物之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 45,777,345.54 元,其中机器设备 16,396,087.85 元;运输设备 2,789,878.17 元;电子及其他设备 26,591,379.52 元。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处于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 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 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 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签署日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采购标的物 1 2023.3.8 成都维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14,281,280.00 晶闸管 2 2023.3.14 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 10,285,835.00 真空接触器 3 2023.3.20 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 8,232,860.00 真空接触器 4 2023.3.15 成都珊和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7,560,000.00 真空断路器 5 2023.2.28 天津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7,220,600.00 单相变压器 6 2023.3.14 株洲中车时代半导体有限公司 5,479,000.00 晶闸管 7 2023.3.6 成都伊顿西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551,080.00 快速熔断器 2、销售合同 3-1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 2,000 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签署日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销售货物 内蒙古润阳悦达新能源科 1 2023.3.2 41,280,000.00 72 对棒调功柜 技有限公司 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 160 炉高频直流 2 2023.3.13 22,859,520.00 限公司 开关电源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 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未新增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亦未新增与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之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为 5,112,698.24 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3,392,325.40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0 月-12 月,发行人没有新增合并、分立、增资 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亦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 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5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0 月-12 月,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0 月-12 月,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 次,董事 会会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3 次。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变动,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除饶洁不再担任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0 月-12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0 月-12 月,发行人新增的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取得年度 项目或原因 依据 金额(元) 2022 年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1]100 号 5,952,634.4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及行政处罚 3-1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 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控制和 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业务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合规性核查 1、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广东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 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工商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蔚宇 电气、英杰晨冉、英杰晨戈、随时充、英杰寰宇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德阳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 不存在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3、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 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4、劳动人事合规性核查 3-1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重 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广东下载的信 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相关主管 部门的网站,发行人、蔚宇电气、英杰晨冉、英杰晨戈、随时充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分别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四川社会保险查询系统的证明、信用广东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 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本次修订后拟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 所律师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 律风险。 3-1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 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3-19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刘小进 马 涛 陈 虹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