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 三、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 四、 发行人的业务.........................................................................................................................................4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 九、 发行人的税务.......................................................................................................................................10 十、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环保、工商、土地及房产、海关、安全生产、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4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8 十二、 结论意见 ..............................................................................................................................................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184866 致: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建科机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 于 2018 年 12 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8 年 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财 务状况出具了大华审字[2019]00060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一)》”) ,同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9]000221 号《内控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 控鉴证报告(一)》”)。本所律师在补充查证的基础上特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财 务状况进行补充审计并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 出具了《审计报告(一)》,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与财务指标 和报告期(指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相关的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根据《审计报告(一)》,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2,757,314.99 元、 55,547,906.03 元、 72,094,412.49 元,不存在发生净亏损的情形。据此,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二) 根据《审计报告(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 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 根据《审计报告(一)》,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7 年度 和 2018 年度,下同)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61,896,487.13 元和 79,525,639.38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55,547,906.03 元 和 3-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2,094,412.49 元。因此,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55,547,906.03 元和 72,094,412.49 元,最近两年 净利润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四) 根据《审计报告(一)》,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444,507,446.98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249,865,799.28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款之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计师已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 根据该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现金流量。据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六)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进行的面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 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 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股东发生以下变化: (一)宁波龙鑫注册地址变更 3-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16822852R)以及本所律师对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 查询结果,宁波龙鑫住所变更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195。 (二)诚科建信合股权变更 2018 年 12 月 3 日,丁磊与乔建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诚科 建信 0.8952%股权(对应 54,000 元出资额)以 54,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乔建荣, 并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2 月 4 日 核 发 了 新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113300526194P)。 (三)诚科建赢股权变更 2018 年 12 月 3 日,丁磊与乔建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诚科 建赢 1.9239%股权(对应 57,717 元出资额)以 57,717 元的价格转让给乔建荣。 并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2 月 3 日 核 发 了 新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222566123499N)。 (四)天创盈鑫信息变更 天创盈鑫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A3129R)系天 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7 日核发。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创盈鑫的股东天津滨海 旅游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天津滨海旅游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天津生态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一)》,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业 务收入分布如下表所列: 2018 年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 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3-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元) (万元)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447,525,261.87 98.87% 389,556,279.67 99.28% 331,006,233.95 99.29% 其他业务收入 5,130,748.25 1.13% 2,831,016.48 0.72% 2,365,508.44 0.71% 合计 452,656,010.12 100.00% 392,387,296.15 100.00% 333,371,742.39 100.00% 根据上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营 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的资质发生以下变化: 资质或证书名称 资质或证书编号 有效期/发证日期 限定范围 发证机关 《安全生产标准 原证书已到期,新 — — — 化证书》 证书正在办理中 天津市北辰 《技术进出口合 2019 年 2 月 1 日 120113-40966 — 区商务委员 同登记证书》 发证 会 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正在办理更新,根据公司的确认,该证 书在办理证书制作。该证书不是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资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造 成重大影响。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根据《审计报告(一)》、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月 7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间未发生经常性关联 交易。 (二) 根据《审计报告(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关联方向发行人新增提供担 保的情况如下: 陈振东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TJBC 最高保 2019001),陈振东为光大银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 TJBC 综 2019001 号《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 15,600 3-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元。 杨学玲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TJBC 最高保 2019002),陈振东为光大银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 TJBC 综 2019001 号《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 15,6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审计报告(一)》、以及本所律师对重大购买合同、发票的核查,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价值为 49,861,671.22 元的机器设备及账 面价值为 1,087,567.21 元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商标等产权证书及本所律师查询专利、商标网站,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有 1 项商 标续期(详见附件一),新增 5 项发明专利(详见附件二),新增 22 项实用新 型专利(详见附件三),终止或放弃 8 项实用新型专利(详见附件四)。 根据《审计报告(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新增资产抵押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 号为:TJBC 最高抵 2019001),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以其持有的天津市北辰区 陆港五纬路 7 号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编号为:房地证津字第 113031408784 号)为抵押权人与发行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 TJBC 综 2019001 号)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金额为 15,6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3-3-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销售合同 1.发行人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签订了《科研 合作合同》(合同号:ZSSCSBZX-SBKYHT),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铁隧道集 团三处有限公司销售钢筋笼生产线、锯切机、剪切机等 13 台设备,合同价款合 计为 601.12 万元。 2.发行人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签订 了《钢材加工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1QL-GZ-GJZX-SB00*),合同约定发 行人向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弯箍机、剪切机、锯切机等 13 台设备,合同价款合计为 624.62 万元。 3.发行人与河北武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3 日签订了《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号:1GLXW1902023),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河北武马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销售钢筋网生产线、轧机等 4 台设备,合同价款合计为 340 万元。 (二)贷款合同 1.发行人与光大银行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 号:TJBC 借 2018021),根据该合同,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990 万元 借款,借款期限为 7 个月,年利率为 5.22%的固定利率。 2.发行人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 号:TJBC 借 2019001),根据该合同,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990 万元 借款,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年利率为 5.22%的固定利率。 (三)承兑汇票合同 2019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TJBC 承 2019002 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13,649,386.09 元,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6 日,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 2、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 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CD77092019880012),银行承兑汇票 金额合计 13,952,884.85 元,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6 日,到期日为 2019 年 8 月 21 日。 3-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专业技术许可协议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与 SOKOL-ALB Shpk 签订了《第 01/19 号协议-专 业技术转让》,SOKOL-ALB Shpk 同意将其持有的钢筋增强专有技术转让给公 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合同金额为 50 万欧元。该钢筋增强专有技术可用于生 产一种专业设备,该设备可以增加普通热轧钢筋的强度等级。 (五)综合授信协议 发行人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TJBC 综 2019001 号),根据该协议,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15,600 万元, 授信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为确保该协议的切实履行,陈 振东、杨学玲为该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发行人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及房产所有权为该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六)抵押合同 发行人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 号为:TJBC 最高抵 2019001),根据该合同,发行人以其持有的天津市北辰区 陆港五纬路 7 号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编号为:房地证津字第 113031408784 号)为抵押权人与发行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 TJBC 综 2019001 号)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金额为 15,6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 (七)保证合同 陈振东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TJBC 最高保 2019001),陈振东为光大银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 TJBC 综 2019001 号《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 15,600 万元。 杨学玲与光大银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TJBC 最高保 2019002),陈振东为光大银行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为 TJBC 综 2019001 号《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金额为 15,600 万元。 3-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增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如下: (一)股东大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共召 开两次股东大会。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出席情况 2019 年 第 一 次 2019 年 2 月 15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1 人 , 代 表 临时股东大会 日 70,159,0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018 年 年 度 股 2019 年 3 月 18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1 人 , 代 表 东大会 日 70,159,0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二)董事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共召 开三次董事会。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出席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9 年 1 月 11 日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9 年 1 月 28 日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9 年 2 月 25 日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 (三)监事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共召 开一次监事会。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出席情况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9 年 2 月 25 日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3-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 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8〕77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 年,重庆津博建科技有限公司 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率按 20%减半征收,实际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7〕43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根据《审计报告(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共取得 2,068,037.18 元软件产品退税。 根据《审计报告(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下: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根据发行人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与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的 “数控钢筋加工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协 201 天津市发改委- 议,发行人于 2010 年收到天津市财政局 8年 数控钢筋加工成 拨付的 230 万元。2012 年该项目完成竣 1 143,750.00 7-12 套装备产业化项 工验收,该项补助全部用于购置机器设 月 目 备,自 2012 年起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 为 8 年,该项收益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 年限内平均分配确认收益,2018 年 7-12 月应确认收益金额为 143,750.00 元。 天津市发改委- 发行人于 2010 年收到天津市财政局拨 高新技术产业化 付的 200 万元,系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专项财政补助资 员会与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同意将 2 125,000.00 金 发行人申报的数控钢筋加工成套装备产 业化项目列入 2010 年天津市重大高新 3-3-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并给与财政资金拨 款,2013 年该项目竣工完成,该项补助 全部用于购置机器设备,自 2013 年起相 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为 8 年,该项收益 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平均分配确 认收益,2018 年 7-12 月应确认收益金额 为 125,000.00 元。 2014 年发行人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签订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零件企业培 育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同意发行人 “建筑用智能化钢筋加工成套装备关键 技术”项目列入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 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并安排市财政资金 天津市科学技术 300 万元。2018 年 1 月 4 日项目结项验 委员会-建筑用 收。根据项目经费决算结果,用于购买 3 42,195.51 智能化钢筋加工 设备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62.59 万 成套设备关键技 元,用于购买材料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术项目 补助 237.41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起相 关设备剩余使用期限为 89 个月,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设备剩余使用年 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据此,2018 年 7-12 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摊金 额为 4.22 万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37.41 万元计入验收当期其他收益。 2014 年天津市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 发津辰科发[2014]36 号文,针对市科委 北辰区科学技术 给予的“建筑用智能化钢筋加工成套装 委员会-建筑用 备关键技术”项目的政府补助进行区级 智能化钢筋加工 资金匹配,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支 成套设备关键技 4 140,65.17 持,该项补助已于 2015 年拨付到位。 术项目 2018 年 1 月 4 日,该项目结项验收。本 匹配资金按照主项目的经费决算结果进 行分配,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3-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86 万元,在相关设备的剩余使用期限 内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2018 年 7-12 月分摊金额为 1.41 万元,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79.14 万元计入验收当期其他 收益。 发行人于 2018 年下半年收到天津市财 政局拨付的 147,200.00 元,系天津市商 6 147,200.00 展会费补贴 务委员会审批通过发行人境外展览会项 目给予的财政补贴。 发行人于 2018 年下半年收到天津市人 天津市人力资源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 116,795.00 7 116,795.00 和社会保障局就 元,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 业见习补贴 意发行人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 习。 2018 年 9 月 25 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下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 2017-2018 8 20,000.00 天津市专利金奖 年天津市专利金奖的通知》(津知发施 [2018]24 号),发行人据此获得 20,000 元优秀奖奖金。 天津北辰经济技 2018 年 4 月 17 日,北辰区人民政府下 术开发区管理委 发《北辰区关于受理规模以上科技型企 9 100,000.00 员会-2017 年度 业达标奖励的通知》,发行人据此获得 科技型企业达标 100,000 元奖励。 奖 2018 年 6 月 7 日,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 稳岗补贴(天津 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转发<市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 10 57,505.88 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 会保障局失业保 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发行人 险基金) 据此获得 57,505.88 元稳岗补贴。 科技领军企业和 2018 年 4 月 26 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 11 500,000.00 领军培育企业企 员会下发了《关于对科技领军企业和领 3-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家综合贡献奖 军培育企业家落实奖励的通知》,发行 励-天津市科学 人据此获得 500,000 元奖励。 技术委员会 专利示范项目 B 发行人于 2018 年度收到天津市财政局 类资助资金(天 拨付的 250,000 元,系天津市北辰经济 12 250,000.00 津北辰经济技术 及时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发行人关于 开发区管理委员 北辰区专利试点项目给予的财政补贴。 会)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管机关合规证明,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收合规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未在 CTAIS 系统和金三系统中登记无违法处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科华焊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未在 CTAIS 系统和金三系统中发生违法违章信息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在税款入库期间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查询到济南远建缴纳税收罚款、滞纳金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 询该局征管系统,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期间,未发现嘉兴 建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国家 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关于重庆津博建科技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查 询情况的说明》,重庆津博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期间不存 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环保、工商、土地及房产、海关、安全 生产、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管机关合规证明,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环保、工商、土地及房产、海关、安全生产、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如下: (一)工商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未被该机关行政处罚。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出,科华焊接信用风 险为良好。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企业无行政 处罚证明》(编号:2019007),嘉兴建泰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在《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工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没有因其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济南远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 工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重庆 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重庆津博建自设立起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不存在违 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国土、房屋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局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出 具的《关于核实对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被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处罚或 要求整改情况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期间不 存在因违反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而被处罚或要求整改的情况。 发行人下属公司科华焊接、嘉兴建泰、济南远建和重庆津博建未拥有房地产,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法律、 3-3-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规的情形。 (三)海关合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天津海关关于反 馈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守法情况的函》(津关企函[2019]119 号),2018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期间,发行人及科华焊接不存在因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而被我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下属公司嘉兴建泰、重庆津博建、济南远建不从事进出口业务,在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不存在违反相关海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建 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有关事宜的函》,经查阅行政执法档案, 发行人及科华焊接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期间,未发生对因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下属公司嘉兴建泰的主营业务是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济南远建和重 庆津博建的主营业务均是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不从事生产活动,在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均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五)社保、公积金合规情况 1、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为非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天津市 财政局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共同颁布的《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为农 村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报销和工伤保险。具体情况如下: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在册人数 613 563 504 3-3-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非农五险 423 411 374 农业五险 163 0 0 农业三险 0 124 119 外埠保险 2 4 8 未缴人数 25 24 3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在册人数 613 563 504 缴纳人数 580 530 497 未缴人数 33 33 7 2、 部分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原因 (1)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退休返聘人员 8 3 3 新入职 17 20 - 保险关系未转入 - 1 - 合计 25 24 3 (2)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退休返聘人员 8 3 3 新入职 17 20 - 公积金账户未转入 7 9 3 外籍人员不能购买 1 1 1 合计 33 33 7 3-3-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依法为公司员工缴 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 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辰管理部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为 2050100034950)住房公积金缴至 2019 年 1 月,自开户以来未受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证明》,科华焊接自 2016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 和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依法为公司员工 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 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辰管理部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证 明,科华焊接(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为 113348701927),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住房公积金缴至 2019 年 1 月,自开户以来未受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 处罚。 根据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济南远 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为 201002291021)自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不存 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1 月 10 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该局未收到关于重庆津博拖欠员工工资和欠 缴社保的举报,也没有因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受到我局行政处 理处罚的情况。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重庆 津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缴存至 2018 年 12 月。 嘉兴建泰未招聘员工,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 2018 年 7 3-3-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六)外汇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未发 现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期间存在外汇违规问题。 (七)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因违法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 记录。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现科华焊接有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因违法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 理的不良记录。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 济南远建自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9 年 1 月 10 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该局未收到关于重庆津博拖欠员工工资和欠 缴社保的举报,也没有因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受到我局行政处 理处罚的情况。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嘉兴建泰未聘用员工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的诉讼、仲裁进展如下: 1.发行人与李晓峰的合同纠纷 3-3-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1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与李晓峰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买方李晓 峰购买发行人两套数控钢筋启停式调直切断机及其他设备,合计 185 万元;验收 期限为货到后一个月内,逾期视为合格;质保期两年(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正常 磨损而损坏的零件和由于被告的不正确操作损坏的零件)。 2013 年 9 月 4 日,李晓峰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 人,要求:①对发行人销售的两套数控钢筋启停式调直切断机(GT8/16A)进行退 货处理并向其返还全部货款;②要求发行人对销售的其他设备继续履行保修义 务;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 万元;④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5 年 5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包东民 初字第 13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原告李晓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退还发行人两套 GT8/16A 数控启停式调直切断机;②发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 五日内退还原告两套 GT8/16A 数控启停式调直切断机的合同价款 76 万元;③发 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对 XQ120 数控小型钢筋剪切生产线一套, G2L32 数控立式钢筋弯曲中心一套,WG12B 数控钢筋弯箍机一套,履行保修义 务。 2015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2013) 包东民初字第 1358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②判决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2015 年 12 月 24 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终字第 322 号《民事裁定书》,以认定基本事实不 清为由撤销(2013)包东民初字第 1358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查明,发行人交付的设备标准符合双 方约定,且李晓峰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发行人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存在质 量瑕疵,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16) 内 0202 民初 3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 年 7 月 28 日李晓峰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向包 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内 0202 民初 392 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改判。 2018 年 1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 02 民终 3-3-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1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16)内 0202 民初 392 号判决;2、发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 人李晓峰履行对数控小型钢筋剪切生产线、数控立式钢筋弯曲中心、数控钢筋弯 箍机的维修义务;3、驳回上诉人李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与李晓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编号为 GHYJ1112036 的《产品购销合同》总金额由 185 万 元变更为 170 万元,李晓峰将规格型号为 GT8/16A 的数控钢筋启停式调直切断 机退回一套,双方对合同履行再无其他争议。 2.与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专利纠纷 由于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在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期间销售由发行人 生产的在冷轧钢筋生产线上使用的收料机,且安阳合力认为该收料机侵害其专利 权,2012 年 3 月 30 日安阳合力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伟铭金属有 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安阳合 力拥有的第 200820004855.1 号“棒线管材直条加工收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 无效宣告请求。 2013 年 9 月 2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21370 号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4 年 3 月 10 日安阳合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发 行人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370 号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书,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 2016 年 3 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安阳合力对涉案专利自始不享 有专利权,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作出(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29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安阳合力的起诉。 2016 年 11 月 1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 796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①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 出的第 213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3-3-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针对本公司就第 200820004855.1 号“棒线管材直条加工收料装置”实用新型专 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16 年 12 月 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①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②维持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3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涉诉专利为该领域的公知技术。 2016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3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18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 250 号”《行政 判决书》:①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37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②被上诉人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2018 年 9 月 30 日,安阳合力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重庆伟铭金属有限公司和发行人,请求①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在原告专利有效 期内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的合理支出共 100 万元; 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2018 年 10 月 12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 民初 545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受理该案。 2018 年 12 月 19 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渝 0112 民初 2344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撤诉。 3.陈宝玉、杨丹与陈振东的借款纠纷 2013 年 6 月 19 日,陈宝玉和杨丹向陈振东借款 245 万元,因未按期足额归 还借款及利息,陈振东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诉陈宝玉和杨丹。2017 年 8 月 14 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 0110 民初 1798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振东借款本金人民币 245 万元及利 息。 2017 年 11 月 2 日,陈宝玉和杨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求:①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 0110 民初 1798 号《民事判决书》, 发回重审;②判令被上诉人陈振东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2018 年 2 月 5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 02 民终 8039 号《民事裁定书》,撤 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 0110 民初 1798 号民事判决,发回天津市东丽 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8 年 8 月 22 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 0110 民初 1947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宝玉、杨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振东借款本金 245 万及利息。 2018 年 9 月 2 日,陈宝玉、杨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 求:①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10 民初 1947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②判令被上诉人陈振东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 讼费用。 2018 年 12 月 25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 02 民终 72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然人陈宝玉、杨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陈振东支付借款本金 245 万元及利息(自 2015 年 6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截至补充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该案尚在执行中。 十二、 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准确、适当。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尚待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正式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十份。 3-3-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诚 顾功耘 年 月 日 3-3-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续期商标 分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日期 专用期(起) 专用期(止) 商品服务 类 (第 7 类) 弯曲机;钢筋切断机;绞盘;钢 筋拨机;气动焊接设备;气动焊接器具;钢 1 5847111 2007 年 1 月 15 日 2019 年 10 月 13 日 2029 年 10 月 13 日 07 筋弯箍机;钢筋矫直机;钢筋焊网机;铁路 建筑机器(截止) 附件二:新增发明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途径 申请日 1 一种钢筋弯曲机 发明专利 2017100956682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7-02-22 2 钢筋放线机构 发明专利 2016100437807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6-01-21 3 盾构管片单片网端头焊接装置 发明专利 2016106143830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6-07-26 4 一种箍筋抓取机器人夹具 发明专利 2016110460782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6-11-22 5 一种自动抓取单根棒材类钢筋的抓料装置 发明专利 2016107788414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6-08-31 附件三: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途径 申请日 3-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一种焊网机的送丝定位机构及焊网机 实用新型 2018204187129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3-27 2 一种钢筋横移递进装置及钢筋套丝系统 实用新型 2018207463169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18 3 一种卷网机构及具有其的焊接机器人 实用新型 2018208010240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8 4 一种箍筋固定装置及钢筋笼装配机 实用新型 2018204186728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3-27 5 一种钢带送进机构及具有其的焊接机器人 实用新型 2018208016745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8 6 一种滚丝机 实用新型 201820746402X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18 7 焊接设备及钢带焊接机器人 实用新型 2018208003641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8 8 一种动力配筋机构及钢筋笼加工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08426985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01 9 一种旋转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18208424937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01 10 一种钢筋笼生产成套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08437138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01 11 一种焊网机器人 实用新型 2018208010471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8 12 落料机构及钢带焊接机器人 实用新型 2018208016425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8 13 一种焊网机机架及焊网机 实用新型 2018208133024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9 14 一种竖向桁架的焊接装置 实用新型 2018209333812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15 15 一种焊网机的除烟装置及焊网机 实用新型 2018208111186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5-29 16 一种钢筋绑网机 实用新型 2018209316450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15 17 一种送进机构及焊网机 实用新型 2018209333583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15 3-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8 一种桁架自动焊接机 实用新型 2018209316520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15 19 一种单片网托起装置及焊接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09430174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19 20 一种钢筋弯箍机用碎屑收集装置 实用新型 2018208631000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6-05 21 钢筋临时储存装置 实用新型 2018210552295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7-04 22 牵引装置及钢筋弯箍机 实用新型 2018210635512 系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 2018-07-04 附件四:已终止或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终止原因 申请日 1 钢筋自动弯箍机防止钢筋偏移的牵引机构 实用新型 2009200955356 该专利已经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到期终止 2009 年 2 月 12 日 已放弃该实用新型,同时申请或获得了专利 2 自动抓取单根棒材类钢筋的抓料装置 实用新型 2016210077733 2016 年 8 月 31 日 号为 201610778841.4 的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已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同时申请或获得了 3 钢筋弯曲机的钢筋上料装置 201720577393.1 2017 年 5 月 23 日 专利号为 201710368268.4 的发明专利 4 钢筋桁架自动焊接机的电极机构 实用新型 2008201450636 该专利已经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到期终止 2008 年 12 月 30 日 5 钢筋剪切自动定尺机构 实用新型 2008201450621 该专利已经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到期终止 2008 年 12 月 30 日 6 钢筋剪切定尺机构 实用新型 2008201450655 该专利已经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到期终止 2008 年 12 月 30 日 7 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的移动辊液压除磷装置 实用新型 2011202376196 已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 2011 年 7 月 7 日 3-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 一种箍筋抓取装置 实用新型 2016212766302 已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 2016 年 11 月 22 日 3-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