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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机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0-03-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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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三、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

  四、 发行人的业务 ..................................................................... 7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

  九、 发行人的税务 .................................................................... 10

  十、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环保、工商、土地及房产、海关、安全生产、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 14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9

  十二、 结论意见 ...................................................................... 20

  附件一:续期商标 ..................................................................... 22

  附件二:新增港澳台商标 ............................................................... 22

  附件三:新增境外商标 ................................................................. 23

  附件四:公司从子公司科华焊接受让取得的商标 ........................................... 23

  附件五:新增发明专利 ................................................................. 24

  附件六: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 25

  附件七:减少的实用新型专利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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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案号:01F20184866

致: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建科机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
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3 月、2019 年 4 月、2019 年 9 月、2019 年 10 月、
2019 年 11 月、2019 年 11 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的财务状况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035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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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三)》”) ,同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 000246 号《内控鉴证报告》(以
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三)》”)。本所律师在补充查证的基础上特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核准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仍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财
务状况进行补充审计并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
出具了《审计报告(三)》,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与财务指标
和报告期(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相关的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根据《审计报告(三)》,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55,547,906.03 元、 72,094,412.49 元、80,210,717.76 元,不存在发生净
亏损的情形。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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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根据《审计报告(三)》,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
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 根据《审计报告(三)》,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8 年度
和 2019 年度,下同)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79,525,639.38 元和
84,159,001.68 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72,094,412.49 元和
80,210,717.76 元。因此,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72,094,412.49 元和 80,210,717.76 元,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四) 根据《审计报告(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523,880,607.68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321,071,062.17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计师已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
根据该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现金流量。据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六)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三)》,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进行的面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
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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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
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股东发生以下变化:

    (一)诚科建信变更

    1、经营范围

    2019 年 9 月 26 日,诚科建信经营范围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金融、投资
类管理咨询除外);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转让

    2019 年 10 月 9 日,王佳琪与员晓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诚
科建信 1.3926%股权(对应 84,000 元出资额)以 84,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员晓莉。
员晓莉通过受让诚科建信的股权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4.36 元/股,低于公允价
格 17.32 元/股(参照 2018 年 6 月 29 日,天津荣轩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天创海河
时的转让价。

    2019 年 10 月 29 日,韩继丰与刘艳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诚科建信 1.2765%股权(对应 77,000 元出资额)以 77,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刘艳
静。刘艳静通过受让诚科建信的股权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4.36 元/股,低于公
允价格 17.32 元/股(参照 2018 年 6 月 29 日,天津荣轩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天创
海河时的转让价)。

    2019 年 10 月 29 日,韩继丰与李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诚
科建信 1.2765%股权(对应 77,000 元出资额)以 77,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凡。
李凡通过受让诚科建信的股权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4.36 元/股,低于公允价格
17.32 元/股(参照 2018 年 6 月 29 日,天津荣轩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天创海河时
的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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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诚科建达变更

   1、经营范围

    2019 年 10 月 22 日,诚科建达经营范围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金融、投
资类管理咨询除外);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转让

    2019 年 10 月 29 日,胡元建与刘营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诚科建达 1.34%股权(对应 54,000 元出资额)以 54,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刘营营。
刘营营通过受让诚科建达的股权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4.37 元/股,低于公允价
格 17.32 元/股(参照 2018 年 6 月 29 日,天津荣轩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天创海河
时的转让价)。

    2019 年 10 月 29 日,胡元建与赵大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诚科建达 1.34%股权(对应 54,000 元出资额)以 54,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大香。
赵大香通过受让诚科建达的股权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4.37 元/股,低于公允价
格 17.32 元/股(参照 2018 年 6 月 29 日,天津荣轩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天创海河
时的转让价)。

    (三)苏州六禾之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退出

    根据 2019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苏州六合之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决议》,邱宇将其持有的 500 万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现合伙人夏晓辉,并退出苏
州六禾之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办理工商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三)》,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业
务收入分布如下表所列: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 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元)                     (元)                      (元)
 主营业务
            469,761,787.55    98.88%   447,525,261.87      98.87%   389,556,279.67   99.28%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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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业务
             5,344,177.34     1.12%     5,130,748.25      1.13%     2,831,016.48    0.72%
   收入
   合计      475,105,964.89   100.00%   452,656,010.12   100.00%   392,387,296.15   100.00%



    根据上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营
业务突出。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三)》、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薪酬及津贴情况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分别
为:446.04 万元、459.82 万元和 465.49 万元。其中,2019 年 1-6 月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182.42 万元,2019 年 7-12 月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283.0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审计报告(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价值
为 42,204,108.26 元的机器设备及账面价值为 1,051,006.44 元的电子设备及其
他设备。

    发行人租赁芦晶晶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 1102 室房屋,办公面积
136.09 平方米。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到期,发行人不再续租。

    济南远见租赁李升山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 88 号名泉春晓二期工
程 A1 地块公建 2206,建筑面积约 33.21 平方米。双方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签订
续租合同,履行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商标等产权证书及本所律师查询专利、商标网站,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有 3 项商
标续期(详见附件一),新增 1 项港澳台商标(详见附件二),新增 1 项境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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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详见附件三),公司从子公司科华焊接受让取得的商标 3 项(详见附件四),
新增 3 项发明专利(详见附件五),新增 22 项实用新型专利(详见附件六),
减少实用新型专利 18 个(详见附件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共有境内商标 38 项,
港澳台商标 1 项,境外商标 24 项;发明专利 20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72 项,外
观设计专利 3 项。
    其中,发行人子公司科华焊接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注册证号 12020107),
第三方向商标局对此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目前公司正在申请复审中。

    根据《审计报告(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无新增的资产抵押情况。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销售合同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
售合同,合同标的弯圆机、切断机等 36 台(套)设备,合同金额 402.20 万元,
合同编号 2GMJT1911050。

    (二)承兑汇票合同

    1、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TJBC 承 2019040),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1,723,227.09 元,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到期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2、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TJBC 承 2020001),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10,625,026.56 元,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9 日,到期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
    3、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TJBC 承 202000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3,585,141.37 元,出票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9 日,到期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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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增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如下:

    (一)股东大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共召
开一次股东大会。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出席情况

  2019 年第三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代表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临时股东大会                              70,159,0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020 年第一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代表
                    2020 年 2 月 10 日
   临时股东大会                             70,159,0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二)董事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共召
开三次董事会。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出席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9 年 10 月 30 日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0 年 1 月 12 日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0 年 1 月 20 日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

    (三)监事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共召
开一次监事会。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出席情况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0 年 1 月 20 日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共取得 1,740,388.26 元软件产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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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根据《审计报告(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下: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根据发行人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与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的
                                                 “数控钢筋加工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
                                天津市发改       协议,发行人于 2010 年收到天津市财政
                                委-数控钢筋      局拨付的 230 万元。2012 年该项目完成
             1     143,750.00   加工成套装       竣工验收,该项补助全部用于购置机器
                                备产业化项       设备,自 2012 年起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年
                                目               限为 8 年,该项收益在相关资产剩余使
                                                 用年限内平均分配确认收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应确
                                                 认收益金额为 143,750.00 元。

自 2019                                          发行人于 2010 年收到天津市财政局拨
年7月1                                           付的 200 万元,系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
日之日                                           员会与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同意将
起至                                             发行人申报的数控钢筋加工成套装备产
2019 年                         天津市发改       业化项目列入 2010 年天津市重大高新
12 月 31                        委-高新技术      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并给与财政资金拨
日止         2     125,000.00   产业化专项       款,2013 年该项目竣工完成,该项补助
                                财政补助资       全部用于购置机器设备,自 2013 年起相
                                金               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为 8 年,该项收益
                                                 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平均分配确
                                                 月认收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应确认收益金额为
                                                 125,000.00 元。

                                天津市科学       2014 年发行人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签订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零件企业培
             3     42,195.51    建筑用智能       育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同意发行人
                                化钢筋加工       “建筑用智能化钢筋加工成套装备关键
                                成套设备关       技术”项目列入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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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键技术项目       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并安排市财政资金
                                             300 万元。2018 年 1 月 4 日项目结项验
                                             收。根据项目经费决算结果,用于购买
                                             设备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62.59 万
                                             元,用于购买材料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 237.41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起相
                                             关设备剩余使用期限为 89 个月,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设备剩余使用年
                                             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应确
                                             认收益金额为 42,195.00 元。

                                             2014 年天津市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
                                             发津辰科发[2014]36 号文,针对市科委
                                             给予的“建筑用智能化钢筋加工成套装
                                             备关键技术”项目的政府补助进行区级
                            北辰区科学
                                             资金匹配,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支
                            技术委员会-
                                             持,该项补助已于 2015 年拨付到位。
                            建筑用智能
           4    14,065.17                    2018 年 1 月 4 日,该项目结项验收。本
                            化钢筋加工
                                             匹配资金按照主项目的经费决算结果进
                            成套设备关
                                             行分配,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键技术项目
                                             20.86 万元,在相关设备的剩余使用期
                                             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应确
                                             认收益金额为 14,065.17 元。

                                             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收到天津市财政局拨付的
           5    81,600.00   展会费补贴       81,600.00 元,系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审
                                             批通过发行人境外展览会项目给予的财
                                             政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 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85,627.50   源和社会保障 12 月 31 日止收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
                            局就业见习补 会保障局拨付的 85,627.50 元,系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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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发行人作
                                               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

                                               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任务(项
                             北辰区专利        目)合同书》,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13
           7    300,000.00
                             试点项目          日收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0
                                               万元。

                                               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天津市专利
           8    211,200.00                     12 月 31 日获得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
                             资助
                                               区管理委员会 211,200.00 元资助。

                             稳岗补贴(天
                                               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
                             津市人力资源
                                               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发行人自 2019
           9    131,001.63   和社会保障局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据
                             失业保险基
                                               此获得 131,001.63 元补贴。
                             金)

                                               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2019 年度天津
                                               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情况的公
                             天津市企业研
          10    237,500.00                     示》,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发投入补助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止 获 得 补 助
                                               237,500.00 元。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管机关合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收合规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未在金三系
统中登记违法处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科华焊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8 日未在金三
系统中发生违法违章信息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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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在税款入库期间 201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查询到济南远建缴纳税收罚款、滞纳金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
经查询该局征管系统,自设立之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期间,未发现嘉兴建泰存
在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情况
说明》,重庆津博建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税
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环保、工商、土地及房产、海关、安全
   生产、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管机关合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环保、工商、土地及房产、海关、安全生产、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如下:

    (一)工商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未被该机关行政处罚。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科华焊
接信用风险为良好。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企业无行政
处罚证明》(编号:2020019),嘉兴建泰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浙江省企
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济南远建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不存在因违反
工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重庆
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重庆津博建自设立起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不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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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国土、房屋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核
实对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被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行政
处罚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
土地资源管理和城乡规范方面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下属公司科华焊接、嘉兴建泰、济南远建和重庆津博建未拥有房地产,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法律、
法规的情形。

    (三)海关合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2020]003
号),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期间,发行人及科华焊接不存在因违
反海关法律、法规而被我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下属公司嘉兴建泰、重庆津博建、济南远建不从事进出口业务,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不存在违反相关海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建
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有关事宜的函》,经查阅行政执法档案,
发行人及科华焊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0 日期间,未发生对因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下属公司嘉兴建泰的主营业务是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济南远建和重
庆津博建的主营业务均是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不从事生产活动,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均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五)社保、公积金合规情况

    1、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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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为非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天津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天津市财政局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共同颁布的《关于促
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为农村籍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
报销和工伤保险。具体情况如下: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在册人数         576                 613                  563

         非农五险         439                 423                  411

         农籍五险         125                 163                  0

         农业三险         0                   0                    124

         外埠保险         0                   2                    4

         未缴人数         12                  25                   24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在册人数          576                  613                 563

        缴纳人数          557                  580                 530

        未缴人数          19                   33                  33

    2、 部分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原因

    (1) 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因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

        退休返聘人员                  7                8                   3

        新入职                        5                17                  20

        保险关系未转入                -                -                   1

                   合计               12               25                  24

                                            3-3-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因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退休返聘人员             7               8                  3

      新入职                   5               17                 20

      公积金账户未转入         6               7                  9

      外籍人员不能购买         1               1                  1

               合计            19              33                 33



    2020 年 1 月 10 日,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出具证明,确
认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及
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依法为公司员工缴纳养老、失业、
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
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辰管理部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为 2050100034950)住房公积金缴至 2020 年 1
月,自开户以来未受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1 月 10 日,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出具证明,确
认科华焊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
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依法为公司员工缴纳养老、失
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及社会
保障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辰管理部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
明,科华焊接(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为 1133487001927),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住房公积金缴至 2020 年 1 月,自开户以来未受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
处罚。

    2020 年 1 月 13 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济南远
建自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发现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3-3-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0 年 1 月 13 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济南远建在此中心
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自 2017 年 6 月起至 2020 年 1 月,无因住房公积金缴存
事宜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13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该局未接到关于重庆津博建拖欠员工工资和欠
缴保险的举报,不存在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重庆津博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无欠费。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重庆
津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缴存至 2019 年 12 月。

    嘉兴建泰未招聘员工,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六)外汇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未发
现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期间存在外汇违规问题。

    (七)劳动用工合规情况

    2020 年 1 月 13 日,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至本证明出具日,未发现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2020 年 1 月 13 日,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 月至本证明出具日,未发现科华焊接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2020 年 1 月 13 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济南远
建自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发现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13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该局未接到关于重庆津博建拖欠员工工资和欠

                                  3-3-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缴保险的举报,不存在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重庆津博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无欠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限内,嘉兴建泰未聘用员工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的诉讼、仲裁进展如下: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案件进展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4 年 6 月至 12      ( 2019 ) 津   2020/1/13 已履行,直
(2019)津
                   建科机 月 工 程 款            0113 民 初      接付款给北辰法院,工
0113 民初 王书吉
                     械   259,988.75 元整;      8497 号 民 事   程款及受理费分开申请
  8497 号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判决书          支付。
                          担。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 2019 ) 津   2020/1/13 已履行,直
(2019)津                2015 年 3 月至 12
                   建科机                        0113 民 初      接付款给北辰法院,工
0113 民初 王书吉          月 零 星 工程 款
                     械                          8498 号 民 事   程款及受理费分开申请
  8498 号                 59,491 元整;诉讼
                                                 判决书          支付。
                          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11/15 调解庭,该
                                                               案和解方案为工程量加
                                                               税点,共计 79000 多元,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原告和被告直接签合同
                          2016 年 5 月老厂区     ( 2019 ) 津 结算,原告撤诉。北辰
(2019)津
                   建科机 盾 构 基 础 工 程 款   0113 民 初 法院 2019/11/15 发文
0113 民初 王书吉
                     械   121,948.02 元;诉      8499 号 民 事 (2019)津 0113 民初
  8499 号
                          讼费用由被告承         裁定书        8499 号民事裁定书:准
                          担。                                 予原告王书吉撤诉。
                                                               2019/12/3 王书吉来签
                                                               合同,2019/12/06 付款
                                                               完成。本案已结。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 2019 ) 津   2020/1/13 已履行,直
(2019)津                2014 年 2 月至 5 月
                   建科机                        0113 民 初      接付款给北辰法院,工
0113 民初 王书吉          工程款 45 万元整;
                     械                          8500 号 民 事   程款及受理费分开申请
  8500 号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判决书          支付。
                          担。
                                                               2019/11/15 调解庭,82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万原告承认被告已付
                                                 ( 2019 ) 津
(2019)津                2013 年 6 月至 12                    款,故申请了撤诉。北
                   建科机                        0113 民 初
0113 民初 王书吉          月工程款 82 万元                     辰法院 2019/11/15 发
                     械                          8501 号 民 事
  8501 号                 整;诉讼费用由被                     文(2019)津 0113 民初
                                                 裁定书
                          告承担。                             8501 号民事裁定书:准
                                                               予原告王书吉撤诉。本

                                     3-3-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案已结。


                                                               北 辰 法 院 2019/12/30
                                                               发文(2019)津 0113 民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 2019 ) 津
(2019)津                                                     初 8498 号民事判决书:
                   建科机 车 间 顶 板 款         0113 民 初
0113 民初 王书吉                                               驳回原告王书吉的起
                     械   427,310 元;诉讼       8498 号 民 事
  8502 号                                                      诉 。案 件受 理费 3855
                          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
                                                               元,退还原告王书吉。
                                                               王书吉未上诉。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 2019 ) 津   2020/1/13 已履行,直
(2019)津                2014 年 3 月至 5 月
                   建科机                        0113 民 初      接付款给北辰法院,工
0113 民初 王书吉          工程款 20 万元整;
                     械                          8503 号 民 事   程款及受理费分开申请
  8503 号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判决书          支付。
                          担。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北 辰 法 院 2019/12/30
                          2014 年 8 月至 10      ( 2019 ) 津
(2019)津                                                     发文(2019)津 0113 民
                   建科机 月 甘 露 山 工 程 款   0113 民 初
0113 民初 王书吉                                               初 8504 号民事裁定书:
                     械   551,024 元整;诉       8504 号 民 事
  8504 号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蓟州
                          讼费用由被告承         裁定书
                                                               区人民法院处理。
                          担。




十二、     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
适当。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正
式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十份。




                                    3-3-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诚
             顾功耘



                                                           年          月   日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附件一:续期商标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名称       专用期(起)          专用期(止)                分类       商品服务

                                                                                           (第 7 类)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箍机;钢筋矫直机;
 1       7169901                      2010/7/28              2030/7/27          07
                                                                                           铁路建筑机器;轧钢机;绞盘;制砖机(截止)


                                                                                           (第 7 类)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箍机;钢筋矫直机;
 2       7169902                      2010/7/28              2030/7/27          07
                                                                                           铁路建筑机器;轧钢机;绞盘;制砖机(截止)



 3       7169903                      2010/10/14             2030/10/13         07         (第 7 类)电焊枪(机器);轧钢机(截止)




附件二:新增港澳台商标




                                                                                                      权利
       序号            注册证号          商标名称/商品图形                    分类                                               注册国别
                                                                                                  起止期限

                                                                    第 6 类、第 7 类、第
        1             304954555                                                              2019/6/11-2029/6/11                  香港
                                                                         19 类、第 35 类




                                                                    3-3-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附件三:新增境外商标


 序号        注册证号        商标图形    核定使用商品                        权利起止期限                 注册国别



  1       302019000018037                     第7类                       2019/3/14-2029/3/14              意大利




附件四:公司从子公司科华焊接受让取得的商标



  序号      注册证号        商标图形         分类              取得途径             权利限制            权利起止期限


                                                                                                         2015/11/7
      1      788520                      第7类                 受让取得                无
                                                                                                         -2025/11/6


                                                                                                         2017/2/21
      2      950343                      第7类                 受让取得                无
                                                                                                         -2027/2/20




                                                    3-3-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4/6/28
   3      12020813                     第6类              受让取得                无
                                                                                                   -2024/6/27




附件五:新增发明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途径

    1      桁架腹杆筋切断装置          2017103725872                 2019/9/20          原始取得

    2      一种焊网机器人              2018105224596                 2019/10/22         原始取得

    3      一种吊运工具                2017107569977                 2020/2/11          原始取得




                                               3-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附件六: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途径

    1      一种用于网状物编织的机器人                 2018219747528      2019/9/20      原始取得

    2      一种用于网状物编织的装置及编织机器人       2018219757604      2019/9/20      原始取得

    3      旋转焊焊接装置                             2018220113928      2019/9/20      原始取得

    4      一种焊网机的纬线落料装置                   2018220178000      2019/9/20      原始取得

    5      一种钢筋弯箍装置                           2018220291910      2019/9/20      原始取得

    6      斜面式钢筋弯曲机                           2018220684869      2019/9/20      原始取得

    7      钢筋弯曲机自动上下料装置及钢筋弯曲机       201822068420X      2019/9/20      原始取得

    8      一种用于钢筋笼成型机的双焊枪自动焊接装置   2018220778635      2019/9/20      原始取得

    9      一种箍筋收取装置                           2018221635338      2019/9/20      原始取得

    10     一种钢筋网及钢筋网片                       2018219755505      2019/10/22     原始取得

    11     钢筋笼成型机                               2019200364415      2019/10/22     原始取得




                                                              3-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2     集成化主筋夹紧装置及钢筋笼成型机器人   2019200608180      2019/11/12     原始取得

    13     一种钢筋弯弧装置及钢筋焊接装置         2019200608208      2019/11/12     原始取得

    14     一种防护装置及滚丝机                   2019200668891      2019/11/12     原始取得

    15     一种储料机构                           2019200936062      2019/11/12     原始取得

    16     钢筋焊接用移动传动机构                 2019200945803      2019/11/12     原始取得

    17     一种能够检测钢筋端部的弯弧弯曲机       2019200555732      2019/12/13     原始取得

    18     一种钢筋弧度整形系统                   2019200609431      2019/12/13     原始取得

    19     一种钢筋网及钢筋网片                   2018219749773      2019/12/13     原始取得

    20     一种钢筋梁的生产设备                   2019200923611      2019/12/13     原始取得

    21     数控钢筋调直切断机                     2019205193456       2020/2/7      原始取得

    22     一种折弯设备                           2019207824138       2020/2/7      原始取得




                                                          3-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附件七:减少的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途径

     1     钢筋桁架地脚折弯成型机构                   2009203104187      2010/6/23     原始取得

     2     棒材剪切生产线的输送机构输送辊传动结构     2009202506722      2011/1/26     原始取得

     3     焊网机的拉网传动装置                       2009202506737      2010/8/25     原始取得

     4     自动钢筋弯箍机防护装置                     2009202506741      2010/8/18     原始取得

     5     数控钢筋自动弯箍机上的送进机构             2009202506760      2010/8/18     原始取得

     6     钢筋剪切机倾斜式剪切刀                     200920250678X      2010/9/15     原始取得

     7     数控钢筋笼成型机的托笼装置                 2009202506807      2010/8/18     原始取得

     8     焊网机的网片自动输送机构                   2009202506830      2010/8/18     原始取得

     9     钢筋桁架自动焊接生产线的钢筋桁架步进机构   2009202506864      2010/8/18     原始取得

    10     钢筋桁架自动焊接生产线的钢筋桁架剪切机构   2009202506883      2010/8/18     原始取得

    11     数控钢筋笼成型机的配筋架                   2009202506898      2010/8/18     原始取得

    12     数控钢筋笼成型机转盘的转动传动机构         2009202506900      2010/8/18     原始取得

    13     数控钢筋笼成型机的上料装置                 2009202506915      2010/8/18     原始取得

    14     棒材剪切生产线的缓冲对齐机构               2009202506934      2010/8/18     原始取得




                                                              3-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5     一种自动吊装装置                 2017210900655      2018/4/3      原始取得

    16     焊网机网片输送传动中的减速机构   2010201033828      2010/10/6     原始取得

    17     一种控制输送辊道运转的检测装置   2013201145795      2013/8/28     原始取得

    18     一种焊网机器人                   2018208010471      2019/2/15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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