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机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0-03-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案号:01F20184866
致: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建科机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
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3 月、2019 年 4 月、2019 年 9 月、2019 年 10 月、
2019 年 11 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
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法律意
见书》”)。
现根据发行人近期的重要诉讼情况,本所律师在补充查证的基础上特就此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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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案件的进展及背景情况
1、案件的进展
2019年10月30日,发行人收到8份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
书》,文件编号分别为(2019)津0113民初8497号、(2019)津0113民初8498
号、(2019)津0113民初8499号、(2019)津0113民初8500号、(2019)津
0113民初8501号、(2019)津0113民初8502号、(2019)津0113民初8503号、
(2019)津0113民初8504号,上述案件的起诉人均为王书吉。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2、背景介绍
2011年10月9日,发行人与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锦源”)
签署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河南锦源为发行人在北辰区陆路港装备产业园区
厂房建设的承包人,负责北辰区陆路港装备产业园区厂房的建设。根据河南锦源
出具的《法人委托书》,王书吉作为河南锦源的代理人,负责与发行人厂房建设
相关的招标、签约、施工。
二、案件具体情况及分析
1、(2019)津0113民初8501号案件
(1)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依据和理由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3 2013 年 6 月至 12 月,原告为被
(2019)津
年 6 月至 12 月工程款 82 告进行各种零星工程施工,施工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万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 后,双方结算并签署结算文件,
8501 号
承担。 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 82 万元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整,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2)案件分析
通过查阅发行人收到的民事起诉状、证据资料、发行人提供的该项工程涉及
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背书记录、河南锦源出具的收据等及对发行人
相关人员的访谈,该案中涉及的工程款82万元,发行人已全部支付给河南锦源,
王书吉就该事项起诉发行人无事实依据。
2、(2019)津0113民初8502号案件
(1)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依据和理由
2012 年原告为被告建造车间,被告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9)津 车间屋顶水泥顶板变更为轻钢结构,
车 间 顶 板 款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但被告未给付原告已定制购买的水
427,310 元;诉讼费
8502 号 泥 顶 板 款 417,310 元 及 吊 装 费
用由被告承担。
10,000 元。
(2)案件分析
通过查阅发行人收到的民事起诉状、证据资料、发行人与河南锦源的工程决
算资料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该案涉及工程材料款(水泥顶板)及吊装费
合计427,310元,发行人开始建设北辰区陆路港装备产业园区厂房时,厂房顶部
原设计为水泥顶板,后经工程变更,厂房顶部由水泥顶板改为钢结构。河南锦源
作为厂房工程施工方负责全部的工料,在厂房顶部改为钢结构后,发行人与河南
锦源的工程决算中已包含了厂房顶部钢结构的价款,不需要再支付未使用的水泥
顶板费用。且事后,发行人与河南锦源已按前述工程合同支付了相关工程款项,
河南锦源未就此提出过异议。
3、(2019)津0113民初8504号案件
(1)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依据和理由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4 年 8 月至 10 月,原告为被告
(2019)津 2014 年 8 月至 10 进行甘露山工程施工,工程劳务费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月 甘 露 山 工 程 款 551,024 元,原告将结算文件交予
8504 号 551,024 元整;诉讼 被告签收,但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
费用由被告承担。 款至今未给付。
(2)案件分析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通过查阅发行人收到的民事起诉状、证据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陈振东承包
荒山的合同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该案涉及工程款551,024元,所涉及的
具体工程在蓟县甘露山,系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陈振东承包的荒山施工,与发行人
无关。
4、(2019)津0113民初8497号、(2019)津0113民初8498号、(2019)
津0113民初8499号、(2019)津0113民初8500号、(2019)津0113民初8503
号案件
(1)案件具体情况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依据和理由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4 年 6 月至 12 月,原告为被
2014 年 6 月至 12
(2019)津 告进行各种零星工程和绿化施
月 工 程 款
1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工,施工后,原告将结算文件交
259,988.75 元整;
8497 号 予被告签收,被告应给付原告工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程款 259,988.75 元至今未给付。
担。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5 年 3 月至 12 月,原告为进
(2019)津 2015 年 3 月至 12 行各种零星工程和绿化施工,工
2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月 零 星 工 程 款 程劳务费 59,491 元,原告将结
8498 号 59,491 元整;诉讼 算文件交予被告签收,但被告应
费用由被告承担。 给付原告工程款至今未给付。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6 年 5 月,原告为被告进行老
2016 年 5 月老厂区
(2019)津 厂区盾构基础施工,工程价款
盾构基础工程款
3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121,948.02 元,原告将结算文件
121,948.02 元;诉
8499 号 交予被告签收,但被告应给付原
讼费用由被告承
告工程款至今未给付。
担。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4 年 2 月至 5 月,原告为被
(2019)津 2014 年 2 月至 5 月 告进行各种零星工程施工,施工
4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工程款 45 万元整; 后,双方结算并签署结算文件,
8500 号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 45 万元
担。 整,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14 年 3 月至 5 月,原告为被
(2019)津 2014 年 3 月至 5 月 告进行各种零星工程和绿化施
5 0113 民初 王书吉 建科机械 工程款 20 万元整; 工,施工后,双方结算并签署结
8503 号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算文件,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
担。 20 万元整,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2)案件分析
通过查阅发行人收到的民事起诉状、证据资料,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
谈,王书吉起诉发行人的案件中(2019)津0113民初8497号、(2019)津0113
民初8498号、(2019)津0113民初8499号、(2019)津0113民初8500号、(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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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津0113民初8503号,共涉及工程款合计109.14万元。上述工程施工主要发生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由于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未能达成一致,一直存有争议。
上述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83,445.59万元、净资产
44,450.74万元的比例分别为0.13%、0.25%,同时占发行人2018年度扣非后归
母净利润7,209.44万元的1.51%,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
构成重大影响。
三、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王书吉起诉发行人的民事起诉状、证据资料、应诉通知书、
与上述诉讼相关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发行人付款记录、银行承兑背
书记录及陈振东的荒山承包合同,并对发行人董事长、合规法务部负责人以及工
程施工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王书吉的上述建设工程合同诉讼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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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诚
顾功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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