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4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建
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
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150,000,000.00 元)的事项,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
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毛 翔 张文津 郭明龙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4 日